关于实行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_涉外活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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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
粤民民〔2007〕40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民间组织对外交流活动日趋活跃,增进了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加深了相互之间的了解,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扩大我省民间组织的国际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省民间组织在涉外活动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仍有不少民间组织不履行事先报告的职责,在办理年检时也不如实填报涉外活动情况,给规范管理民间组织涉外活动带来了不利影响。为严肃民间组织涉外活动纪律,规范民间组织涉外活动行为,更好地推动对外交流和合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外事要求,省厅决定实行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报告的事项
(一)我省民间组织开展以下涉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活动,除按有关规定报批外,还应事先向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报告,并同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派员参加境外组织(含政府、非政府组织)举办的培训活动;
(2)派员出席在境外召开的会议;
(3)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
(4)组织出国(境)访问、交流、培训等活动;
(5)在境外举办或参加展览展销等活动;
(6)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境外活动;
(7)邀请境外组织参加或在境内共同举办的会议、活动等;
(8)参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组织的培训班或与其合作举办的培训班;
(9)与境外组织的合作项目;
(10)接受境外组织捐赠、资助。
(二)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办理年检时,应将该年度的涉外活动情况,在年检报告书的有关表格上如实填写。凡在年度检查时发现未如实填写涉外活动情况的,一律确定为该年度年检不合格。
二、严格执行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报告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民间组织涉外活动的监管,及时掌握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情况,促进民间组织对外合作交流健康、稳步发展。对于组织开展涉外活动但没有事先报告备案,以及办理年度检查时未如实填写有关涉外活动情况的民间组织,应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为了解掌握2006年度我省民间组织对外合作交流活动情况,现将有关表格(见附件1至3)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所有民间组织如实填写,并汇总情况,将《民间组织开展涉外活动情况汇总表》及书面报告于8月5日前报我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民间组织开展涉涉外活动情况汇总表
2、社会团体涉外活动情况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外活动情况表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