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工作者值班接待制度1_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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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工作者值班接待制度

一、值班法律服务工作者须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空岗。

二、值班法律服务工作者须仪表端庄。

三、接待群众来访,文明礼貌、服务热情。

四、值班法律服务工作者认真负责,对来访提出的法律问题,要准确解答,当场不能解答的,详细记录,限期继续负责告知。

五、接待记录必须详细规范。

六、接待咨询不得私自收费、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值班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提供有偿服务。

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及时交法律服务所的相关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八、接待中发现重大紧急事项,值班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及时向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报告,并协助处理。

九、认真做好值岗交接,保持环境整洁。

法律援助申请制度

一、申请法律援助,必须是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公民。

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经济困难证明、案件资料或其他有关申请法律援助的证明材料,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三、得到法律援助中心批准的,到法律援助中心填写《法律援助指派函》,受授人携指派函到法律服务所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四、法律援助结束后,受授人填写《法律援助征询意见表》,交法律服务所,以备上级部门对援助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法律援助审批制度

一、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指导来访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必要时,要对当事人做谈话笔录,列入申请援助材料中。

二、值班人员按照受理条件和范围进行初审,并填写初审意见,交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审查,并移交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审核。

三、重大、特殊、疑难的案件,须法律服务所集体讨论确定。

四、经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审批同意援助的案件,要急时指派

法律服务所承办案件。

五、对申请人提出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的,须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经值班人员初审后交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审批。

法律援助指派制度

一、民事法律援助集体的指派

1、经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同意援助的案件,报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同意后,并在法律援助中心填写《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函》,由法律服务所指派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承办。

2、法律服务所收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函》后,落实具体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并将承办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反馈至法律援助中心。

3、受授人持《法律援助通知书》,三日内到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代理手续。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归档制度

一、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填写《法律援助结案报告》,送法律服务所主任审批。

二、经法律服务所主任同意结案的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由承办案件法律服务工作者整理案卷并报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三、归档案案卷必须按照《法律援助档案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法律援助案卷归档范围和内容,文书材料规范齐全。

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制度

一、民事案件代理

1、公民向法律服务所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后,法律服务所主任向法律援助中心报请后,将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批准或不批准法律援助);

2、批准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中心3日内将案件指派到法律服务所;

3、法律服务所在接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案件后,3日内安排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4、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按到案件后,立即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及时找受授人了解案情,根据具体案情调查、取证,同时提出诉讼或非诉讼意见,征求受授人的意见后进行实施;

5、案件办结后15日内,法律服务工作者将法律援助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中案卷归档范围和内容的规定,整理、装订案卷,报送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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