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出生人口数据信息报告制度_出生缺陷信息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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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乡出生人口数据信息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上级人口计生工作有关文件精神,提高人口统计质量,进一步规范我乡出生人口数据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总体要求
对我乡新出生人口数据信息的及时准确掌握,是上级分析我乡人口形势、正确制定人口计生工作政策的重要依据,如实提供各种底数和规范的数据信息,是一项重要工作职责。计生、卫生、公安等部门对新生人口的出生统计、医学登记、户籍办理等环节必须相互通报、真实对口、规范一致,形成规范真实的统计资料,为上级提供正确、真实、有效的决策依据。计生、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建立查验和定期通报制度,各自形成规范的审查档案。
二、部门职责
(一)计生站
1、对符合现行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员,在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二孩生育证》时,必须严格把关,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相关证件。
2、在为不符合现行生育政策的政策外生育出具《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二孩生育证》时,应当及时为其出具,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缓出具。由村级出示的书面材料,必须加盖乡(镇)计生办公章,要实事求是,严防弄虚作假。
3、生育人员在卫生部门和公安户政部门办理《出生婴儿医学证明》、孕产妇住院分娩补贴领取和新生儿落户等手续时必须持有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二孩生育证》。
(二)卫生部门
1、办理《医学出生证明》
医疗机构在为新生人口办理和出具《医学出生证明》(含补办)时,必须核查计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资料:(1)《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2)《计划外生育证明》。无相关资料或资料不全均不得为其办理。承办人应及时填写《出生人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情况通报表》。
2、申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补助时,参照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规定,婴儿父母需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在为新生人口落户时必须查验计生部门出具的证件、证明及相关资料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凡不能完整提供以上相关资料者,公安户籍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三、通报办法
定期每月5号前分别向计生部门通报新生人口的落户、《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防止漏报或缺失;医院、妇幼保健院向县卫生局通报每月《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情况,由县卫生局汇总后统一上报县人口计生局。卫生院向计生办通报相关信息情况。
四、责任追究
(一)计生部门
1、对不按规定办理和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的工作人员,将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1)每出现一人次,给予计生证管员行政记过或党内警告处分,责令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每出现两人次及以上,给予计生证管员通报批评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换工作。计生部门主管负责人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2、对拒绝为不符合现行生育政策的政策外生育出具《计划外生育证明》的或有吃、拿、卡、要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将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1)每出现一人次,视责任给予计生证管员通报批评;(2)每出现两人次,视责任给予计生证管员行政记过处分,责令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3)每出现三人次,视责任给予计生证管员通报批评记大过处分,同时调换工作。对主管负责人予以行政记过处分。
(二)卫生部门
无计生部门相关证件而办理出生证明的:(1)每出现一人次,视责任给予医疗保健机构具体承办人通报批评。(2)每出现两人次,给予具体承办人行政记过处分,责令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3)每出现三人次及以上,分别给予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并予以调换工作,责令所在单位一把手写出深刻书面检查,通报全乡。未按规定落实本制度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部门党政正职、主管副职、具体承办人从重落实政纪处分。
(三)公安部门
对于无计生部门相关证件、证明等有关材料为其办理新生人口落户的:(1)每出现一人次视责任给予户籍民警通报批评。(2)每出现两人次视责任给予户籍民警行政记过或党内警告处分,责令所在派出所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3)每出现三人次及以上,给予户籍民警通报批评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换工作,责令所在派出所一把手写出深刻书面检查,通报全乡,并限期整改,预期不改正的实行直查直处。对部门党政正职、主管副职、主抓人员落实党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督导检查
规范我乡出生人口数据信息管理工作是事关全乡的一项整体性综合工作,要求各职能部门必须树立整体观念,政
府将协同相关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主要领导是落实本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明确一名副职主管此项工作。要结合各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和落实制度,县政府将组织人员实行平时督导,随时抽查,年终考核的方法。凡是县督导检查或考核中发现卫生、公安、人口计生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本规定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的,予以严肃追究。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拉仁乡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