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_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2020-02-26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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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1、客户失信违法行为及责任追究

1.1 客户失信违法行为:

·提供伪劣标的物;

·逾期供货或不供货

·逾期付款或经催付款仍不付款;

·客户利用合同欺诈我公司财物;

·其他失信违法行为。

1.2 责任追究措施

·取消赊销条件(信用额度、信用期限);

·停止供货;

·取消供货资格;

·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追究;

·采用仲裁、诉讼手段追究失信违法行为责任。

2、公司失信违法行为及责任追究

2.1公司员工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穕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物 ·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

·逾期供货;

·拖欠货款;

·其他失信违法行为。

2.2 纠正措施及责任追究

·及时采用书面通知或信函,通过特快传递或派员直接送达客户或供应商等;

·依法赔偿相关供应商经济损失;

·对质量不合格,影响客户使用,按合同规定理赔;

·对违规或违法人员,按公司《员工行政违纪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立案侦查处理。

3、合同纠纷处理

3.1 发生合同纠纷,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及合同签约人员应立即向部门分管副总经理及信用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向信用管理办公室提供合同纠纷材料、证据等。

3.2 信用管理办公室与有关部门沟通研究,提出解决合同纠纷的措施和方法,报送分管信用管理办公室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同意后实施。

3.3 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必要时,信用管理办公室可配合处理;采用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由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必要时请公司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有关业务部门须配合处理。

3.4 所有合同纠纷的处理均应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进行。

3.5 当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发现有关客户或供应商利用合同合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立即向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在分管副

总经理、总经理同意的情况下,信用管理办公室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向公安机关举报。

3.6 在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合同纠纷同时,公司对因客户或供应商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财产保全措施。

3.7合同纠纷发生后,有关部门负责派员采取措施,收集和整理有关证据,其中包括客户或供应商财产状况等证据情况,及时向法院提供信息,在证据可能丢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8 向法院提交原始证据时,信用管理办公室应事先复印并保存原始复印件,向法院提交原始凭证后,应向法院索取原件证据的收执。

3.9 所有合同纠纷的处理过程,均应建立记录,其中协商会议记录、谈判记录、协议书、申请书、诉状、答辩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均由处理合同纠纷的负责人转送信用管理办公室保管备案,有关业务部门仅保留复印件(正式文本有多余亦可保存原件)。

3.10 信用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合同纠纷案卷材料,年末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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