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_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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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公司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机动车驾驶员是指公司持有正式驾驶证的员工;所称机动车辆是指公司车辆(含外借车辆)和领导私人车辆。

第三条公司行政部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机动车辆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车辆的相关证件及年审等事务统一由行政部管理。车辆由行政部统一安排,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由使用人填写派车单,经公司部门经理、行政部、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用车,无派车通知,任何人不得私自开车。夜间遇有特殊情况须紧急出车,使用人必须电话请示总经理同意后方可用车(私家车除外)。

第五条车辆实行专人管理,禁止公车私用或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禁止将公司车辆开回家过夜(如当晚有公务应酬或第二天上班前用车,当晚须开车回家,须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开车回家过夜),违者除予以批评和处罚外,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自负。司机应严格执行出车任务,不得在途中办私事。司机同用车人必须完善用车手续,填写《行车记录》。

第六条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经常维护和保养车辆,保持车辆卫生整洁和车况良好,消除事故隐患,降低油料消耗,提高车辆的运行质量,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条公司车辆维修统一由行政部负责安排,修车时,先填写《维修申请单》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到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修理;维修结算时由主管领导和送修人共同签字验收核定;未经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送车维修或擅自购买车上用品。

第八条因工外出,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需临时维修、购买零件时,应先用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同时车辆使用人要持旧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否则所发生费用自行负责。

第九条凡未按要求私自去修理厂维修车辆的,所发生的费用由送修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出车时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及随车物资、工具、证件的保管,防止发生被盗、丢失和损坏;不得随意拆装车辆配件及随车工具、器材。

第十一条公司车辆的年检费、养路费、保险费统一由行政部安排,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报销。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驾驶技能,增强法纪观念,严禁违章开车,不得超载、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驾驶员因违章行车被扣证、照或罚款及发生交通事故,由本人解决,公司不承担经济及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严禁酒后开车、无证驾驶和违章操作,因此造成车辆损坏或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全部由驾车人承担。

第十四条本公司员工驾驶公司车辆外出时,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或外单位人员驾驶,特殊情况须请示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驾驶员出车在外必须随时与公司保持联系,第一时间回复公司的任何联系,并随时注意自身通讯设备的正常使用。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行政部管理人员,并说明原因。如果由于驾驶员疏忽大意造成长时间与公司失去联系者,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由驾驶员承担。

第十六条驾驶员要绝对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总经理反映。

第十七条若多个部门同时申请用车,行政管理部有权根据用车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任何人不得因无公车使用而延误工作。对无法安排的用车,行政管理部会在《用车申请单》上注明,员工报销公务交通费应出示相关有效的报销凭证。

第四章油料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统一为每辆车办理一张“中国石化加油卡”,由公司行政部负责管理,车辆需要加油时,使用人到行政部签领加油卡,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加完油或办完事后将加油卡交回行政部,并填写加油量及金额及行驶里程;外出途中加油,必须请乘车者签字认可,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业务需要须长途用车要经公司领导批准,所发生的油料费、过路费由公司财务报销,否则自负。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车辆发生安全事故,除执行交警部门处理意见外,公司依事故责任情况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私自使用公司车辆,一经发现,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100元;如在外出期间发生车辆被盗、损坏或发生交通事故,一切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因私用车使用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坏,一切责任由使用人承担,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工作时间之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存放,造成被盗、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什么情况,均追究驾驶员责任,除赔偿相关损失外,还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私自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的,由该驾驶员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丢失车辆证件、牌照及车辆器材的,视情节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证、牌补办费用和器材损失费用。

第二十六条公司员工私自将油料送给他人、变卖或留存自用,一经发现将对其处以同等数量油料价值三倍的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公司员工因公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以交警部门所定责任按实际经济损失以责论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1、全部责任:责任人承担保险赔偿金额以外损失的100%,并罚款200元,对使用车辆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总经理罚款各100元。

2、主要责任:责任人承担保险赔偿金额以外损失的80%,并罚款150元,对使用车辆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总经理罚款80元。

3、同等责任:责任人承担保险赔偿金额以外损失的50%,并罚款100元,对使用车辆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总经理罚款50元。

4、次要责任:责任人承担保险赔偿金额以外损失的30%。并罚款30元。

5、造成单位职工伤亡的交通事故,对相关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及车管人员按交通部门认定责任进行处罚。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在向交警部门报案的同时,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车辆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在本市所辖区县发生事故的,责任部门应在次日将事故报告送交公司领导,责任人应在两日内写出书面检查(事故经过、原因教训、整改措施)分别交本部门和行政部各一份。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条本制度自2010年7月15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行政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发放、修改、废止等工作。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核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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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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