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收案制度_收费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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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誉(景洪)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
统一收案收费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办案质量,维护本所信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全面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业务是指应当办理委托合同或聘请合同的全部律师业务。
律师办理业务,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规定。
第三条
在同一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委托本所律师承办案件,其他律师不得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四条
政府或本所分配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不得拒绝。
第五条
人民法院指定为刑事被告人辩护的案件,按有关规定收费,或者减收、免收费用。
第六条
符合本所《重大疑难案件报告研讨规定》的案件,按照该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下列案件,在办理委托手续前,必须经主任同意:
件;
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4、10人以上共同诉讼的案件
1、适用国家赔偿的案件;
2、被告为县、市政府以上行政机关的、新闻媒体的案
5、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及协议收费案件;
6、具有社会敏感性的案件
本条第1、2、3、6项案件,必须有2名律师共同承办。
第八条
所有案件一律由本所统一收案、收费,律师个人不得收取费用。且不得低于有关标准。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九条
订立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应经主任签字后,方可加盖本所公章,合同应交内勤一份存档。民事、刑事委托代理合同也应交内勤一份备查。
第十条
案件办结后,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将案卷装订归档。
第十一条
案卷归档时,内勤应当将结案标的与收据(复印件)相核对,结案标的高于诉请标的,按诉请标的核对。凡未经主任批准而少收的代理费,由承办人补足差额后经主任签字,然后交内勤归档。协议收费,确因委托人书面请求减费并经主任签字同意的,按主任批准数额计算。
凡有差额,承办人拒不补交的,按其差额的一倍,本所从承办人酬金中扣除,并责令承办人做出检查。
一年内三次违反收费规定,视为自动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承办人员被开除、辞退时,所承办的律师业务,必须一律交回本所。由主任另行安排其他人员办理。
承办人员因其他原因调离本所到其他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的,承办人应与委托人说明情况,由委托人书面声明该事项是否由原承办人继续办理。如果委托人不同意承办人继续办理,承办人应将该事项交回本所,由本所另行安排。
承办人办理完上述手续,并结清其他手续后,方可调离。
承办人员调离本所后,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应将其承办的律师业务交回本所,由本所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
已取得律师资格(或 法律职业资格)的实习人员承办律师业务,应当与执业律师共同承办。
第十四条
主任有权随时向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了解承办人的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主任有权对全部人员的律师业务情况进行了解,承办人员应当如实汇报。
第十六条
凡合办案件,在计算案件数量时,按合办人数平均折算。但执业律师与实习律师合办的,计算为执业律师的案件数。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主任有权根据情况责令作出检查,或者大会批评,直至解除招聘合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