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制度_警示提示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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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提醒制度 为加强党员干部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原则。按照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为加强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主动教育和监督,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的党员干部,都要进行警示提醒。

二、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干部,需进行警示提醒:

1、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的;

2、不按责任制规定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情节轻微的;

3、对党员干部民主测评中廉洁自律满意度较低的;

4、在廉政风险防范工作中发现的,党组织认为必有提醒的。

三、实施方式。进行警示提醒,采取以下方式:

1、信访约谈。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对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约谈,要求其对组织需要了解、核实的问题如实做出回答或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函询。纪检组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以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3、重点提醒。针对党员干部民主测评反映出的问题,或者可能出现廉政风险的重要关口,以提醒书或面谈的形式进行重点提醒。如针对职务升迁、岗位调动、婚丧嫁娶、子女升学、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有可能发生廉政风险的事项进行重点提醒。

四、组织实施。由局廉政风险防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党员干部廉政风险防范事项进行重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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