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人员奖惩制度暂行条例_保安人员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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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人员奖惩制度暂行条例
根据上级领导指导思想,对我公司保安人员服务标准暂实施此制度。
一、《保安项目考核评分表》按90分及格,90分以下每低一分罚款1元,以此类推。
二、连续三周《保安项目考核评分表》90分以上者,超过一分奖励1元,以此类推。
三、上班时间如发现做事拖沓、工作涣散,第一次发现批评、第二次警告、第三次则罚款5元。
四、一月之内连续三周考评分数在95分以上,则评为当月保安标兵,奖励伙食补贴20元。
五、每月月底进行考核分数评比,综合一月内个人所得考核分数取前2名评为优秀保安人员,颁发荣誉奖状。
六、保安在执勤中违反以下条款,每次对保安罚款100元,并赔偿公司损失。
1、未按照物资出门流程放行物资出门的。
2、未经允许外来人员未办理来访手续,进入公司区域的。
3、未经允许让非公司停车许可的车辆进门的。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如累计三次予以辞退。
1、值勤时间打闹、打瞌睡、拨打私人电话和占用电话聊天以及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擅离职守、脱岗、串岗和私自换岗。
3、执勤时,衣装不整,佩戴不齐。
4、将情绪带入工作中,与来访人员发生争吵现象。
5、未按时交接班或不按有关规定进行交接班或交接班不清楚,检查时相互推卸责任者。
6、对公司下达工作任务,未能如期完成,而又没有正当理由者。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立即辞退。
1、不请假,旷工半天以上者。
2、打架斗殴者。
3、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者。
4、执勤中玩忽职守,疏于防范,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5、监守自盗或以权谋私,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6、不爱护保安装备、消防设施、办公设施,造成严重损失者。
7、以上除照价赔偿外,立即辞退。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行政部所有
行政部
201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