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推荐]_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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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教材
第六章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节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省直非税收入改革发展的需要,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实行网络建设,建立银行代收系统,增强非税收入收缴的透明度。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
非税收入包括的范围是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单位其他非税收入。
一、建立新的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
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在代理银行或分支机构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即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以下简称财政汇缴专户)。取消原主管部门和所属执收单位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对于所属单位级次多、分布比较广的部门,可由财政部门委托代理银行为其所属的每个独立核算的执收单位设立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财政汇缴专户只用于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收入收缴,不用于单位的支出。
随着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取消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开设的财政汇缴专户,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二、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程序
改变现行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通过过渡性账户层层上解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汇总定期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单一账户的收缴方式,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三、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体系
省直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称《缴款书》),《缴款书》由代理银行或执收单位填制,缴款人通过代理银行将非税收入缴入省级国库、省级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书》纳入票据管理体系,其第六章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113
信息包括,执收单位、开票日期、缴款书编号、组织机构代码、缴款人姓名、收入项目编码、缴款金额等内容。《缴款书》由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发放、核销、管理。
四、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是负责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以及《缴款书》、收费票据的监督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协议,及时办理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汇划清算和信息反馈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代理银行及所代理预算外资金收缴的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节
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
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省级财政专户属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省级预算单位非税收入和支出活动的账户。该账户用于收缴省级单位预算外资金,与省级财政汇缴专户清算,以及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拨付。
省级财政专户的设立。省财政厅根据非税收入规模和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的缴款情况,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代理银行,并报厅领导审批,向社会公布。省直各执收单位可直接向财政专户缴款。
省级财政专户按执收单位设置收入分类账,并按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预算单位设置支出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二、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对于所属执收单位级次多、分布广、情况复杂的主管部门,可以申请由省财政厅为其所属执收单位开设省级财政汇缴专户。
省级财政汇缴专户,是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在代理银行为执收单位设立的,用于省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以及省级国库与省级财政专户进行清算的银行114 湖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教材
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的(非税)收入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当天余额为零。
省级财政汇缴专户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设立。省财政厅通过招投标确定若干代理银行后,书面通知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从中选定一家代理银行并通知所属执收单位,就近选择该代理银行的营业网点作为开户银行。
执收单位设立省级财政汇缴专户的申请,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批准后,通知代理银行按要求为执收单位配置账号。代理银行应将拟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通知各主管部门为本系统内各执收单位办理开户手续。代理银行应根据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财政专户和财政汇缴账户的设立、变更、撤销等管理由各级财政国库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节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程序
一、直接缴库
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缴款凭证与收费票据合一的《缴款书》,缴款人持《缴款书》直接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集中汇缴
未实行收缴分离的方式下,对于设立财政汇缴专户的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收费票据,直接向缴款人收款后,由执收单位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财政汇缴专户,或由执收单位按日汇总填制《缴款书》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已实行收缴分离的方式下,对于使用缴款书方式缴款的单位,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通知书》,缴款人持《缴款通知书》直接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汇缴专户。
三、收入退付
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缴入省级国库、财政专户后,需要退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第六章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115
(二)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三)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省直单位非税收入通过省级国库、省级财政专户办理,省级财政汇缴专户不得办理收入退付。
省直单位非税收入退付,由执收单位将非税收入退付报告,报省直主管部门,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通知国库、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办理收入退付。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非税)收入退付,通过转账办理,一般不退付现金。
第四节
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使用
对要求使用专用收费票据的单位,经单位申请,省财政厅票据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使用专用票据。对使用专用票据收取的预算外资金(非税)收入,填制《缴款书》将收入缴入省级国库、省级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由主管部门领用的: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后,填写《缴款书》,由执收单位将资金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由代理银行领用的:执收单位填写《缴款通知书》,由缴款人将资金缴入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开具《缴款书》并将资金划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发放
《缴款书》纳入票据管理体系,由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
《缴款书》由代理银行、省直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领购,并实行《票据领购证》制度。
《缴款书》使用实行交旧领新制度,省直单位已使用的《缴款书》,由省财政厅审核后,结合资金收缴情况核批新的《缴款书》领购数量。
省直主管部门首次领购《缴款书》时,应当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收取预算外资金的有关文件复印件,经省财政厅票据管理部门审核后,发给《票据领购证》;再次领购票据时应出示《票据领购证》。
执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并定期向116 湖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教材
省财政厅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报告省财政厅。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核销
《缴款书》使用实行交旧领新制度,省直单位或代理银行已使用的《缴款书》,由执收单位或代理银行登记造册,注明票据种类、领用数量、已使用数量、结存数量,由省财政厅票据管理部门进行检查核实并确认核销的数量。
第五节
非税收入收缴会计核算
一、执收单位账务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文件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收付预算外资金(收费、基金上缴财政专户和接受财政专户拨款)的会计处理办法如下:
(一)已实行收缴分离的行政单位,执收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直接缴存代收银行时,单位凭银行签章的“缴款通知书”(回执联)在收入备查薄上登记,单位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 “银行存款”,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主管部门收到财政专户核拨的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暂存款”科目;付给二级单位时,作相反记录。
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93号)文件规定,对单位预算外资金汇缴专户予以取消,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由银行负责收费资金的收缴清算业务,汇缴户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代理银行办理。每日由代理银行通过银行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将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户的资金,全部划转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零余额管理。会计科目的使用按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二)已实行收缴分离的事业单位,执收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存代收银行时,单位凭银行签章的“缴款通知书”(回执联)在收入备查薄上登记,单位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的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 “银行存款”,贷记“事业收入”。主第六章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117
管部门收到财政专户核拨的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它应付款”科目,付给二级单位时,作相反记录。对开设有财政汇缴专户的事业单位,按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三)对由单位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按财政部、人民银行财库[2001]21号文件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实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款项,财政部门将预算外资金专户资金划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均不作会计处理;财政部门的会计处理为:借记,“暂付款”——***单位。贷记“银行存款”。收到退回的采购资金时,作相反分录。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时,单位按收到政府采购中心批复的“政府采购结算函”或其它支付通知时,按采购专户划拨的资金数,借记,“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收入”)。贷记“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科目。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记: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财政部门借记,“行政事业支出”。贷记“暂付款——***单位”。
(四)主管部门收到或拨付财政专户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按所属单位和收费项目设立明细账进行核算。年终,单位将政府采购支出与本单位的经费支出合并向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二、财政部门账务处理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计息专用账户,并按预算单位的预算级次进行管理,预算单位分为主管部门、二级单位和基层管理单位三个级次,省直财政专户按执收单位设置收入分类账,并按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预算单位设置支出分类账。财政部门收到单位缴款时,借记 “银行存款”,贷记“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支出时,借记“专项预算外资金支出、一般预算外资金支出、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第六节
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业务
一、代收款项
代收款项是指财政代理银行代理执收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是指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商业银行,具体分为汇缴专户开户银行和协办银行。118 湖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教材
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主要工作。
1、汇缴专户收取现金形式下的主要工作是:录入《缴款书》数据;金额记入财政汇缴专户;将《缴款书》第一联退缴款单位。
2、汇缴专户收取支票形式下:资金到账后录入《缴款书》数据;开具《缴款书》;将《缴款书》第一联退缴款单位,凭《缴款书》第三联入账。
协办银行主要工作。无论现金缴款或是支票缴款,所有代收资金每营业日结束后,将代收金额全部划转财政汇缴专户。
二、资金汇划清算
协办银行每日将代收的资金实时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缴入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按日自动汇划财政专户。每日营业终了,财汇缴专户余额为零。
三、信息反馈
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对收缴收入按照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
日(旬、月)报表的内容包括执收单位名称、项目编码、收入项目、收入金额、代理银行等信息。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要按规定向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报送财政专户收入信息,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要向执收单位报送财政汇缴专户收入信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按月核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对收缴收入按照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和计算机信息反馈。按照新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管理先进、操作可靠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实现执收单位、代收银行、财政部门联网,为财政资金收缴、汇划清算的高效运作提供技术保障。
四、报表报送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执收单位报送《--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旬(月)报表》,代理银行的汇缴专户向执收单位、财政部门报送《--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旬(月)报表》,并定时递送收支信息。
第六章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119
第七节
非税收入收缴监督管理
一、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省财政厅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省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工作的实施。
(二)负责开设、管理省级财政专户并为执收单位配置省级财政汇缴专户。
(三)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并负责该系统的维护。
(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省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将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的变动情况通知代理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
(五)负责管理和监督省直单位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核销工作。
(六)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协调与代理银行、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和账务核对工作。
(七)对省直单位收入收缴情况及代理银行执行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建立健全其他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在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管理和监督省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
(二)配合财政厅制定代理银行的资格认定标准,对代理银行进行资格认定。
(三)对代理银行开立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和审核。
(四)对代理银行代理省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实施管理、监督、处罚。
各代理银行主要职责是应按照本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与财政厅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账户开设、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收缴信息的录入和反馈等工作。
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120 湖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教材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督促所属执收单位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防止执收单位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
(三)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
执收单位主要职责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资金,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一)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预算外资金,不得多收、乱收、少收或不收。
(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三)收款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缴款票据。
(四)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及时将所收款项缴入省级国库、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
二、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省直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
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 [1998]104号)以及其它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省级主管部门、省级委托代收单位未按规定将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非税)收入缴入省级国库、省级财政专户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代理银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按银行结算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由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取消其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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