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管理制度_电气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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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第三条、高低压供电设备或输电线路需要停电时,必须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办理停电工作票。变电所值班人员凭停电工作票填写操作票,按操作票程序进行操作。操作前必须按要求设置临时安全装置及标志。
第四条、井上下一律禁止带电作业,对供电设备或线路检修时,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
第五条、在高压供电设备(或线路)上进行停电检修时,至少有两人一起工作,不准一人单独进行工作,不准带负荷拉闸刀。相邻设备带电工作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并设置防护栏,否则禁止作业。
第六条 在电器设备上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的有关制度: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许可制度;
3、工作监护制度;
4、工作间断制度;
5、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第七条 凡在地面变电所、井下各级变电所和有人值班的变配电机房硐室的高压设备和新配高压线路的电源上进行检修及试验工作时,必须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事故情况例外)。
第八条 倒闸操作必须使用倒闸操作票:
1、变电所值班员应根据工作票的要求或主管技术员的命令填写倒闸工作票,在操作前,监护人发令,操作人复诵,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
2、倒闸操作前,应按操作票顺序与模拟图核对相符。操作前后都应检查核对设备名称、编号等,操作完毕后受令人立即报告发令人。
3、操作中发生疑问时,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必须报告操作票签发人或主管技术员,弄清后再进行操作。
4、倒闸操作程序:
⑴线路主回路有油开关和刀闸者,在停电时先拉开油开关,后拉开刀闸。断开电源后应进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并在操作手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
⑵线路上只有刀闸时,在停电前先将上一级或下一级的油开关断开后,再拉开该线路的刀闸。
第九条 高低压设备(线路)停电后,必须悬挂停电专用标志牌,任何人不准利用他人停电时间对所属电气设备进行检修。
第十条 检查瓦斯制度:
1、采掘工作面因停电超过一定时间而影响通风时,在恢复送电前必须检查瓦斯。
2、凡停电后必须检查瓦斯的地点,在办理停送电手续的同时应办理检查瓦斯手续,并经总工程师批准,以便布置检查瓦斯事宜。
第十一条 禁止在交接班时间内办理停送电工作。交接班时。必须将停电情况及工作现场向下一班详细交代清楚,并填写在交接班记录上。
第十二条 安全措施:
1、在电气设备上停电工作,必须执行停电、验电、放电、挂接地线的安全措施。
2、安装地线必须有两人进行,装拆时必须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如刀闸一侧带电,严禁登上刀闸构架装拆接地线,装接地线时应先装接地端,后接已停电的导线端,拆除时程序相反。
3、已装设的接地线必须严格登记,交接班时应将装设地点等逐一交代清楚。
4、严禁在只断开油开关的设备上工作,若必须工作时、必须采取保证不误送电的安全措施。
5、在部分停电的高压线路或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带电处必须设防护栏,并悬挂“行人止步,高压危险”的警示牌。
6、检修工作间断,重新工作前必须重新做好检修的一切安全工作。
7、禁止约时停送电。
8、井下低压防爆馈电开关停送电,必须穿绝缘鞋,停电后打好闭锁,并悬挂警示牌或专人看管,严格执行专人停、送电制度。
第十三条 停送电的安全用具(绝缘鞋绝缘手套等)每六个月应试验一次,使用验电笔时必须在确认有电的线路上试验无误。
第十四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业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应有良好的绝缘;
第十五条 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及机械外露的转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所有的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十七条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电缆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全矿的高低压电缆的领用、调拨、收发、保管、回收等管理工作,各单位应设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电缆的领取、使用、交接维护等工作。
第二条 新电缆出库后,由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供应部门共同检验并经过编号、上帐、建档后方可投入使用。
电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下井使用:
1、电缆无编号;
2、绝缘不合格;
3、芯线与绝缘层严重粒结;
4、电缆护套或芯线绝缘出现老化、龟裂或破损。
第三条 使用中的电缆必须挂标示牌,牌上写明电缆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地点、电缆长度等。
第四条 井下闲置不用的电缆必须及时回收,交设备管理部门,同时办理交帐手续。回收升井的电缆由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交验,发现有砸伤、炮蹦、截割或丢失等情况时,经分析后追究有关人员和使用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 电缆需改变使用地点或移交别的单位使用时,必须到机电科门办理移交或变更手续。
第六条 电缆敷设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等条件受到限制的场所,可以用宽度不小于25毫米的胶布带悬挂,但必须悬挂整齐。
第十六条 用电缆卡悬挂电缆时,应先在电缆与卡之间设一层 第二十一条 井下巷道施工时,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将电缆防护好,以防炮蹦或把砂浆等喷到电缆上。
第二十二条 在运输超高超宽及特殊材料或设备时,运输单位必须沿途检查运输线路,必要时应制订防止挂伤电缆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井下电缆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或电缆破口。
电气设备防爆制度
第一条 电气设备的防爆外壳应清洁、完整无损,严禁出现裂纹、开焊或严重变形,否则为失爆(严重变形是指变形长度超过50毫米,同时凹凸深度超过5毫米)。防爆外壳严禁进行烧焊补修。第二条 电气设备不应有严重锈蚀现象,进行涂漆防锈时,应将渗在结合面上的油漆及时清除,防爆设备防爆外壳内、外有锈皮脱落为失爆。(进行涂漆防锈时,铭牌、防爆标志以及其它警示牌等不应涂漆)。
第三条 电气设备的闭锁装置应齐全、可靠,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电气设备视为失爆。
第四条 隔爆室的观察窗,严禁缺密封或胶封,透明板松动的玻璃或使用一般玻璃的为失爆。
第五条 防爆结合面应保持完整,定期更换防锈油脂,油脂内部不得掺入铁屑、沙砾等,防止划伤结合面。
第六条 防爆结合面的间隙、机械损伤的程度不应超过规定值,结合面上不得留有油漆。
第七条 用螺栓紧固的结合面,同一部位的螺栓规格应一致,螺母必须上满扣;弹簧垫规格要与螺栓规格一致,并要压平。断裂或失去弹性的弹簧垫必须更换;打开防爆外壳时,不得只留一条螺栓与压盖相连,防止摩擦损伤防爆面。
第八条 螺纹隔爆结构中,螺纹啮合扣数不得少与六扣。第九条 电缆引入装置应完整、齐全、紧固,喇叭口不得出现破损,档板、档环不应有锈蚀。
第十条 密封圈的厚度和高度应符合规定,电缆和密封圈之间不允许涂油脂。
第十一条 电缆接线时,其护套要深入接线盒腔壁5~10毫米(小于5 毫米为失爆,大于10 毫米为不合格),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卡爪和弹簧垫。
第十二条 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有余量,防止电缆拔脱时地线先行断裂而失去保护作用。
第十三条 电缆接线应整齐无毛刺,上紧螺母时不应挨压绝缘外皮,裸露芯线与垫圈的距离应小于10毫米,接线完毕后应清理接线腔卫生,不得留有导线头等杂物。
第十四条 电缆引入装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一、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超过1毫米。
二、进线嘴内径与密封圈外径的差超过下列规定值的: 密封圈外径在20mm以内时,密封圈外径与进线嘴的内径之差为1.0 mm;密封圈外径在20~60mm之间时,密封圈外径与进线嘴的内径之差允许为1.5mm;密封圈外径大于6 0 m m 时,密封圈外径与进线嘴的内径之差允许为2.0mm。
三、密封圈单孔内穿多根电缆或将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的。
四、密封圈因破损、老化、变质、变形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上的或密封圈倒置的。
六、密封圈和电缆之间用其它包扎物的。
七、一个进线嘴用多个密封圈的。
八、不用的接线嘴缺密封圈或挡板直径小于进线嘴直径2毫米以上。
九、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或挡环放在密封圈和挡板之间的;
十、喇叭口有亲嘴现象的。
十一、压盘式进线嘴缺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失效的。
十二、螺母式进线嘴因压紧螺栓斜扣、锈蚀不到位的。
十三、电缆在进线嘴能抽动的(顺着电缆方向用手不能将电缆推进接线室为合格)。
十四、螺母式进线嘴缺少挡环的。
十五、高压全包装电缆的接线盒没有灌绝缘胶或绝缘胶没有灌到三叉口以上的;
十六、防爆开关的小喇叭口引出、引入动力线的。
十七、煤电钻电缆在电源侧应接插销座,负荷侧应接插头,严禁接反,否则为失爆。
十八、增安型电气设备连接件的螺杆和螺母的螺纹良好,其弹性件不得缺少。
钢丝绳管理制度
第一条 提升钢丝绳的使用和保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新绳到货后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试验,合格后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2、每卷钢丝绳都必须保持有完整的原始资料。
3、保管超过一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直径在18mm及其以下专为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有厂家合格证书,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可以不经过本条款所要求的试验。
第二条 提升钢丝绳的定期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1、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试验一次。
2、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在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升降料物用的钢丝绳,不受此限。
第三条 使用中的钢丝绳作定期试验时,如果安全系数小于下列数字,必须更换:
1、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2、升降人员和物料用钢丝绳:升降人员时小于7 ,升降物料时小于6;
3、专为升降物料用的小于5;
第四条 机电科必须设专职人员对全矿所使用的钢丝绳作定期试验、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绞车司机每班开车前,必须对提升钢丝绳进行一次详细检查,经检查无误后方可开车。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内,如有异常,必须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和机电科。
第六条 钢丝绳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1、绳卡必须紧固,鸡心环无裂缝,磨损不超限。
2、测量钢丝绳时,断丝必须在5%以下,磨损必须在10%以下。
3、钢丝绳排列整齐,不得有死弯,不得有压扁现象。
4、钢丝绳遭受猛然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遭受猛然拉力的一段,发现有损坏、断丝或其长度增长0.5%以上时,必须更换。
5、新绳在悬挂前,不合格钢丝绳的断面积与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时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6、使用过程中的钢丝绳,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7、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绳径变粗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工作票制度
第一条 凡在高压设备及线路(包括低压、混合线路)上进行检修、试验、清扫、检查等工作,必须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没有工作票不允许工作。
第二条 工作票是准许在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书面命令,其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安全措施及现场负责人姓名、现场参与人员姓名等。工作负责人任务是:负责监护和检查工作质量及安全措施的实施,现场工作负责人不得离开工作现场。
第三条 工作票一般为一式两份,由工作负责人和变电所值班员各执一份。
第四条 工作票由管理部门分管电气的工作人员签发,内容必须正确、措施得力、字迹清晰。
第五条 变电所值班人员接到工作票后,根据工作需要填写操作票,操作前根据操作票的顺序在模拟板上进行核对性操作。
第六条 许可工作的命令必须由值班员通知工作负责人。第七条 矿井的一类用户的停送电工作票必须由矿长批准。第八条 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向许可人报告工作终结,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工作现场,检查接地线是否拆除、是否具备送电条件。由工作许可人核实无误后,再将开关的临时接地线、标志牌、遮拦等拆除,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之后,双方均应在工作票相应栏内签字。
第九条 工作票一般保存三个月。
设备损坏赔偿制度
第一条 无论井下或地面,凡损坏的设备必须按照机电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并按规定进行赔偿或处罚。
第二条 属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损坏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按原价赔偿。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其80%~90%进入使用单位材料费,10%~20% 从该单位工资中扣除,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500 元的罚款(损坏设备价值的1%~5%);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其20%~40%进入使用单位材料费,60%~80% 从该单位工资中扣除,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300元的罚款(损坏设备价值的1%~5%)。
第三条 属于其它客观原因损坏的设备,按损坏件的原价赔偿,其费用进入使用单位的材料费。
第四条 对无故甩打、拆卸矿灯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对无故损坏矿灯的,按矿灯原价的110% 进行处罚,并通报全矿。
第五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丢失的,由使用或保管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对主管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电气设备使用维护制度
第一条 电气设备在搬运过程中要轻装轻放,外露结合面要加以防护,以免损伤。
第二条 电气设备在井下使用时,应防止矿车掉道撞伤设备,设备周围应干燥,无杂物堆积,严禁电气设备遭受淋水侵蚀。
第三条 开关等电气设备应台台上架,并与地面垂直放置。第四条 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有编号、标志牌、完好牌、包机牌,并应正确、清晰填写。
第五条 电气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包机到人。
第六条 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由专职电工定期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巡回检查的内容包括:
1、电气设备无失爆。
2、设备零部件齐全,挡板、挡圈大小合适无锈蚀,螺栓紧固,弹簧垫平垫齐全,消弧罩、电源隔板不应有缺损,接线室应清洁干燥,绝缘座、套管等不允许有裂纹、烧伤等痕迹,触头的开距、同期度应符合要求。
3、注油电气设备无渗油现象,油位、油色、油温正常。
4、电缆接线盒(室)无过热现象。
5、变压器、电动机等无异常声音。
第七条 结束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及时升井,严禁乱摔乱仍,更不能拆除零部件。
设备帐卡及图牌板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设备的帐卡及牌板管理应包括:固定设备台帐、流动设备台帐、报废设备台帐、报废在用设备台帐、设备库存台帐、设备领用消耗台帐、专用工具台帐、设备配件台帐、电动机卡片、变压器台帐、设备布置图、示意图、设备“三率”帐卡等。
第二条 各级设备管理员必须及时掌握设备动态,并进行统一建帐设卡,作到参数清、状态明,帐、卡、物一致。
第三条 各单位(检修班组)都应建立设备台帐、电缆台帐、小型电器台帐及大型设备配件(或主要材料)领用消耗台帐等。严格执行设备包机制,包运转、包维护、包维修,台台设备到人,并按规定配足机电维修工,负责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第四条 “主要专业设备状态表”由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填写,于每月25 日前报设备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股份公司;“设备检修(加工)计划表”由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填写,于每月18日前报设备管理部门;“东峡煤矿设备统计表”由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填写,于每月22日前报设备管理部门。第五条 各基层连队的设备管理员和广大职工有责任、有义务搞好设备的图牌板管理,作到谁使用谁维护,做到帐、卡、图版、使用地点四对口。
第六条 设备管理部门设置全矿机电设备分布图版(或用微机管理代替),全矿各队三率(完好率、事故率、待修率)示意图和运输系统,供电系统,排水系统等图牌版。
第七条 各检修班组、专业管理组应设有使用设备的图版并注明设备的使用、备用、待修、闲置及消耗数目。
第八条 各机房峒室应相应有电器原理图、巡回检查图、反风系统图、缆线布置图、管路系统图及设备使用分布图版。
第九条 各变电所要有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分布图牌版。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要建立设备领用、保管手册,并妥善保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制度
第一条 全矿机电设备管理、使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矿下达的年、季、月及大、中、小修理计划。
第二条 机电设备的大、中、小修及各队所需加工的零配件计划必须于当月十五日送到机电科,由机电科编制检修、加工及安装等计划,待批准后下达各检修单位。
第三条 各检修单位应根据机电科下达的检修计划,认真做好检修前的准备工作,保证检修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第四条 设备检修必须做好记录。第五条 大、中修后的设备应经机电科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及本岗位操作工共同验收,填写验收单并签字,待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 设备在运转中,如发现异常及事故隐患时,必须停机进行处理,不得带病运转。关系到矿井安全的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异常需停机检修时,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机电科,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停机检修。
第七条 设备操作人员接班后必须对设备进行试运转,工作中勤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八条 每一循环工作点工作结束后,设备一律升井检修,不得搬往其它工作地点继续使用,特殊情况需经机电科批准后,不受此限。
第九条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条 设备检修维护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将开关手把闭锁,然后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井下电气设备检修时,一定要检查周围风流、沼气浓度,风流中沼气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对导体验电、放电、接地等操作。
第十一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职电气检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有工作票和施工安全措施。高压停、送电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它可靠的联系方式,由专职电工执行。
第十二条 采区电钳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设备进行停、送电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第十三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修和修理工作,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矿总工程师应组织实现矿规定的电气设备和电缆检查、调整工作。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第十五条 矿用电气设备绝缘油的更换和试验,应有专用的记录簿,并应保存在机电科。
第十六条 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即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扳,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瓦斯和风电闭锁。
第十七条 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全矿高压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每年应进行一次,并记入专用的记录薄。
第十九条 电气绝缘工具的试验时间按《电气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第二十条 配电系统的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在负荷无特大变化的情况下,每年应检查一次,当增容减容较大时,应及时调整。第二十一条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应进行一次。第二十二条 检漏继电器接地电阻,每月应测定试验一次。第二十三条 检漏继电器的电气试验每班应进行一次,并填入记录。
第二十四条 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架空线等每季度检查一次,每月由机电科负责,由专职电工检查外部和悬挂情况。
第二十五条 低压橡套电缆的绝缘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第二十六条 接地网电阻值测定每季度进行一次,并填入记录。第二十七条 新搬运的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在投运前进行。
第二十八条 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每年做一次物理、化学性能和电气耐压试验,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耐压试验,每半年应进行一次。
设备领用制度
第一条 各单位需使用设备时,应先向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要写明所需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及使用地点等,然后由主管设备的副队长或设备管理员带上《设备领用手册》到设备管理部门办理设备领用手续,否则业务部门不予办理。
第二条 机电队、供应等单位凭设备管理部门“设备领用单”发放设备,特殊情况下(节假日或事故状态下),经调度主任或值班矿长签字后发放,但必须在事后补办手续。第三条 使用设备的施工区(队),在新工作面开工前,应持生产部门的开工通知单,并提前一周由区队负责人、设备管理员或技术人员向设备管理部门提出设备领用申请,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领用。临时需要的设备,可通过矿调度室向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备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好需用设备的配套工作,签发设备出库领用通知单。
第四条 区(队)在申请领用设备的同时,必须将设备维护人员与操作人员的姓名报设备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实操作证等情况后方可配发。
第五条 劳动人事部门要根据我矿现有设备的实际状况,及时培训和配备机电设备操作及维修人员。机电设备的司机、维修人员,未经考试合格并领证者,不得操作机电设备。
第六条 设备领用一律执行交旧领新,特殊情况可经值班矿领导批示后,方可发放,但在领用后四十八小时内要交回旧设备,否则追究经济责任,每推迟一天者,罚款一百元。
第七条 使用和交回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零部件齐全,对丢失损坏者,要追究经济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照价赔偿。
第八条 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更换的设备,可先领取后交旧,但必须在十二小时内交回旧设备,否则追究经济责任,每推迟一天者,罚款一百元;需更换的零配件,由使用单位领取更换,如果使用单位无法更换的,由检修单位更换,但配件由使用单位领取。
第九条 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确保在规定的检修时间内,安全无事故运转,对于提前损坏的要分析追查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条 设备外借外调时,必须经矿长或主管矿长批准,其他人无权办理。
第十一条 矿属各队之间设备的调拨、借用,由矿设备主管部门协调,调拨借用的设备必须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二条 库存设备的领用,一律经机电队检查,待设备管理部门编号后方可发放使用。
第十三条 维修单位必须保证设备的检修质量和数量。领用单位有权拒绝领用“证件”(检修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安标志、设备入井证等)不全的设备。
第十四条 非防爆设备,不准入井使用,特殊情况要有防范措施,并报上级批准。
第十五条 禁止一切设备超负荷运转,否则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新产品在投入使用前,要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先进行试验,相关操作人员必须先经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设备回收制度
第一条 各单位非新增设备的领用一律实行交旧领新;工作面更换下来的设备、缆线及零部件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交设备管理部门,每推迟一天或升井后在地面乱堆乱放者,按每台(件)每天罚款200元处罚,丢失者按原价赔偿。此期间不再办理任何设备领用手续,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条 采掘工作面更换下来的设备及零部件(如胶带机的H架、中间架、液力偶合器、托辊、胶带、刮板、大链、中部槽、连接环及电缆接线盒等)必须及时回收,由检修车间负责开具收据后由设备管理部门注销。
第三条 回采工作面从初采到回采结束,顺槽刮板运输机零部件原则上要全部回收。但考虑到刮板有一定的损耗,为此,刮板机零部件的回收率按98%计,其丢失或损坏部分按120%的比例从使用单位的材料费中扣除。
第四条 乳化液泵、煤层注水泵、各类绞车、钻机、装岩机、大小水泵、各类防爆开关等零部件必须全部回收,否则,按零配件原值的120%从使用单位材料费中扣除。
第五条 各种胶带输送机考虑胶带和托辊的磨损,其零配件的回收率按95%计算,其余部件必须100%回收。否则,按丢失件原值的120%从使用单位材料费中扣除。
第六条 井上下使用的电缆,必须建帐设卡,领用、回收的缆线要数量清、型号清、编号清,6mm2以上的电缆要求按100%,6mm2以下电缆回收率按95%回收,超出部分按原值从使用单位材料费中扣除。
第七条 除除橡胶件、塑料件、尼龙件、常用紧固件、皮带卡等设备零配件外,其它零件一律交旧领新,不准私自处理,无旧件者处以配件原值120%的罚款。第八条 设备管理员必须及时掌握井下设备动态,及时下发“设备回收升井通知单”。对回收的设备要建帐设卡,做到心中有数。
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第一条 所有设备必须有专人操作和管理。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固定专人或无证上岗者,按“三违”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条 设备管理部门除组织月查、旬查外,要不定期地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日常检查。对不按和规定操作设备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并对违章人员进行罚款50~1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 元。
第三条 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设备使用周期使用设备,由于平时不按照规定维护、保养,使用不到周期(检修质量不过关除外)而影响生产者责任自负,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四条 在使用中,应经常保持设备卫生清洁,特别是皮带机、刮板机等必须经常清理机头、机尾浮煤,保持电机、盲轴、滚筒等转动部位润滑散热良好,转动灵活无卡阻,刮板链松紧适中,刮板齐全不松动,不卡链、跳链;胶带完整不跑偏,托辊齐全完好。否则,每发现一次积煤,罚款50元,刮板托辊一处不合格,罚款10元。
第五条 对能够修复的零配件,要坚持修旧利废,不允许一次性报废。
第六条 使用维修设备时不得将设备编号毁坏或用漆覆盖,更换有编号的零部件,应通知设备管理员进行补号,否则,每台设备罚款50元。
第七条 各单位不允许拆卸备用设备上的零部件,若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和主管矿长批准后,凭领料单到指定地点拆取。凡私自拆卸的,除责令限期恢复外,对有关人员处以100~200 元罚款。
第八条 对待修设备,维修单位要妥善管理,不得丢失、损坏,不能修复时要及时申请报废,报废设备残体不得自行处理,否则每台件罚款100元。
第九条 井下小绞车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东峡煤矿小绞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提升运输系统要经常保持清洁畅通,电机车、矿车、架线、轨道等要符合要求;地轮必须保持完好,转动灵活。每缺少一个罚款10元。
变电所运行分析制度
第一条 运行分析工作主要是对变电设备运行工作状态进行分析,摸索规律,找出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止事故措施。
第二条 运行分析,分为综合分析、专题分析两种:
1、综合行分析每月一次,分析本所安全运行、经济运行、运行管理,找出影响安全、经济运行的因素、可能存在的问题。针对其薄弱环节,提出实现安全、经济运行的措施。其主要方面如下: 系统结线方式、保护装置的配备、设备完好率、保护、断路器正确动作率、两票合格率、设备事故、障碍、异常、重大缺陷、试验数据、仪表指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设备运行最大、最小出力、耗能指标、电压质量、母线电量不平衡率;培训情况,记录的填写、资料的管理、文明生产等。
2、专题运行分析,不定期进行。针对上述某问题,进行专门深入的分析。
第三条 应按规定应向上级机呈报运行分析、可靠性管理表报。
大倾角皮带机定期检修保养制度
第一条 大倾角皮带机除日常检修外,应做到每月一次小修,每半年一次或一年一次大修(可根据现场条件及实际情况缩短或延长周期)。
第二条 小修主要内容:
输送带磨损量检查、损伤处进行修补;减速机润滑油的补充与更换(每一年更换一次);制动器闸瓦、制动轮磨损量检查,磨损严重的应更换;滚筒胶面磨损量检查,对损伤处进行修补;检查滚筒焊接部位有无裂纹,如有则采取措施修补;滚筒轴承润滑油的更换(每半年一次);对磨损严重的清扫器刮板、托辊橡胶圈、衬板进行更换;检查拉紧行程和安全保护装置,对失灵者须更换;
第三条 大修主要内容:
对减速器、偶合器进行逐项检查,拆洗和更换严重磨损的零件;滚筒胶面重新铸胶,滚筒更换;对各类轴承座、轴承进行检查清洗,有损伤则修理更换;检查各类机架变形情况,焊缝有无裂纹,根据情况进行整形修复。
整形修复:
根据情况修补或更换输送带、漏斗衬板、清扫器刮板;对电器控制、安全保护装置全面检测,更换元器件及失灵的保护装置。
电气设备定期检修和试验整定制度
第一条 电气设备每年应做到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检修,达到完好标准。
第二条 新投运和长期(超过三个月)停止运行和移动后的设备及电缆投入运行前,必须按运行中的设备试验和检修标准进行。
第三条 电气试验项目、周期和标准按煤炭部颁发的《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程》执行。
第四条 电气设备做完试验,应有试验报告,经主管技术人员审核,报有关部门,作为设备投入运行的依据。
第五条 凡未经电气试验的设备,不准投入运行。试验不合格的设备要及时处理,处理后再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准投入运行。
第六条 继电保护整定要及时,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第七条 用电单位电气维护人员应在每年4月底之前对各自管辖的电气设备和输电线路进行一次复查统计,由机电科统一计算整定值。第八条 对变动频繁的设备,应随时申报机电科,以便重新整定。第九条 必须在每年元月底前编制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值、变电设备和输电线路的防雷测试及预防性试验计划。
主扇风机定期维修制度
第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关于“主扇风机每月由矿机电部门检查一次”的规定,机电科会同机电队每月23日对主扇风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主扇风机房达标的考核依据。
第二条 根据司机反映及检查存在的问题的轻重缓急,机电科应作出决定:
1、立即倒机处理;
2、列入计划检修日处理。
第三条 凡倒机或停机进行维修前,都必须报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条 主扇风机的检修内容如下:
1、检查叶轮的损坏和变形情况,如果损坏则更换;检查叶片表面和铆钉是否有腐蚀、磨损、松动现象,情况严重的要更换。
2、检查是否有短路吸风现象,检查电压、电流是否正常,若不正常,应检查线路连接,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维修时间由机电科、机电队、调度室共同确定。
第五条 维修时,主管技术员必须亲临现场指挥,维修中出现的新问题,能处理的组织处理,处理后必须汇报主管部门,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汇报主管部门。
第六条 凡停机检修后都要进行空载试运转,空载试车成功后方可带负荷试车。
第七条 不论维修主扇任何部位,维修后都应由维修人员、主扇司机、技术人员共同填写维修记录。
锅炉定期检修制度
第一条 锅炉实行三级保养制:
1、锅炉一级保养:日维修、周擦洗,每月进行一次以下主要内容的保养:
⑴清扫、检查、校验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水位报警器、温度计等主要安全附件和各种自动控制装置。
⑵排除各控制阀件及连接处的泄漏,加油润滑调节丝杆。⑶擦洗齿轮座、减速器、鼓风机、引风机、水泵等附属设备,更换润滑油,补齐缺件,调整皮带松紧和安全防护装置。
⑷清扫除尘器。
⑸清理仪表、电器箱,检查修复电器元件,调整紧固件,测量绝缘。
2、锅炉二级保养:每年进行一次以下内容的保养: ⑴炉体与分汽(水)缸。⑵燃料供给系统。⑶通风除尘系统。⑷除渣系统。⑸给水(循环)系统。
3、锅炉大修周期原则上五年一次,大修的部位、项目以《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书》和锅炉实际情况为依据。
第二条 锅炉停炉后必须按要求正确进行防腐保养。
第三条 常年在用的蒸汽锅炉至少一年进行一次停炉检修和保养。
第四条 锅炉水压试验每六年一次。
第五条 锅炉安全阀至少每月作一次手动或自动排放试验。第六条 压力表应定期吹洗,每半年效验一次并铅封。第七条 水位表处应保证照明充足,最高、最低水位应用红线标志,并经常冲洗。
第八条 水位报警器和联锁控制装置应定期试验,发现不灵敏、不准确问题时,应及时调整和修理。
第九条 所有维修、效验、保养工作均应如实完整地作好记录。
锅炉事故分析制度
第一条 锅炉发生运行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和有关领导。
第二条 司炉人员从发生事故起,直到事故处理终结,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第三条 事故消除后,应将发生事故的设备,、时间、原因、经过及处理方法等详细记入锅炉运行记录中。
第四条 凡锅炉及辅机所发生的一般事故,必须由安全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及司炉班班长组织调查和分析事故,查明事故原因、经过、经济损失、影响时间等,并制定出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
第五条 凡锅炉发生爆炸事故、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建筑受到破坏时,除为了制止事故不再扩大和抢救受伤人员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外,应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待当地公安、劳动部门检查完毕后,才能继续处理。
机电运输设备包机制
第一条 全矿所有机电设备均实行包机制,包机组由参与使用和维修该台设备的全体人员组成,包机组组长一般由使用该机的班组长担任。
第二条 包机组对设备实行五包,即包设备完好状态,包安全运转,包设备维修,包记录齐全,包设备卫生。包机组可对其成员进行分工以确定其工作范围及职责。
第三条 包机组组长负责包机组的全面工作,有权检查包机组成员的工作情况,对包机组成员的工作质量提出要求。
第四条 包机组每周必须由组长召集所有成员召开一次安全活动例会,主要讨论该组所包设备存在问题及发生事故,以便提供中修所解决的问题或平常生产中无法停机处理的隐患;解决包机组内部分工协调及日常交接班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坚持日常巡回检查和要害部位定期检查制度,凡属包机组应发现和处理的问题未及时处理而导致设备发生事故(或大故障)造成损失者,包机组全体成员共同负责,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各基层连队要支持包机组的工作,凡是设备维护保养所用的棉纱、工具、配件材料等要按时供应,包机组应以节约为宗旨,能复用的复用,并及时向所在连队反映材料、配件储备情况,保证设备正常维护。
交接班制度
第一条 凡是实行三班制的岗位必须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第二条 交接班双方都必须是该工种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的操作人员。
第三条 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半小时到达现场,按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所规定的检查内容双方逐项检查交接。
第四条 交班人必须将当班设备的运行和检修维护情况向接班人员详细交待,并填写记录,在接班人员认为情况属实,双方在记录本上签字后,交班人方可离开现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 ⑴设备运行状态和检修情况交待或记录不清楚。
⑵工具、材料、配件、安全设施及各种资料和记录丢失、损坏者。⑶发生事故,本应处理而未处理者。⑷设备机房不整洁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交班人拒绝交班:
⑴对于马虎从事,不按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详细检查设备者。
⑵发现接班人员酗酒和精神失常者。
⑶接班人不是本岗位专责人员,又得不到上级部门通知者。第七条 双方交接班后,岗位上发生的一切事项均由接班人负责。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第八条 现场交接班双方必须严肃认真,做到“ 四交”、“ 六不接”。“ 四交” 即:交设备运行情况、交工具、备件、材料、数量及完好情况,交安全设施情况,交存在问题及上级指示; 六不接”维护保养不好不接,事故隐患未消除不接,工具、备件、材料缺损不接,安全设施不正常不接,工作场所不整洁不接,图纸、资料、记录不全不接。
第九条 如因接班人员缺勤,交班人应及时向所在(区)队领导汇报,未经许可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条 严禁上班串岗、脱岗或叫他人顶岗。
绞车定期检修保养制度
提升绞车除日常维护保养外,还要每4个月进行一次小修,每年一次中修、每4 年一次大修。
第一条 小修内容(一天时间)⑴打开减速器上盖检查齿轮的啮合及磨损情况,检查轮齿有无裂纹,必要时进行更换。
⑵打开主轴承上盖,检查轴颈与轴瓦间隙,必要时更换垫片。⑶检查和清洗润滑系统各不见,处理污油,更换润滑油,必要时更换密封件。
⑷检查和调整制动系统各部件,必要时更换闸瓦和销轴等磨损零件。
⑸检查和处理滚筒焊接缝是否开裂,铆钉、螺栓、键等有无松动变形,必要时加固或更换。
⑹检查深度指示器和传动部件是否灵活准确,必要时进行调整处理。
⑺检查各部安全保护装置运转是否灵活可靠,必要时进行重新调整。
⑻检查联轴器的销轴与胶圈磨损是否超限,内外齿轮啮合的间隙或蛇形弹簧磨损是否超限,必要时更换磨损零件。
⑼检查各连接部件,基础螺栓有无松动和损坏,必要时进行更换。⑽进行钢丝绳的串绳、调头和更换工作。
⑾检查和调整电气设备的继电器、接触器和控制线等,必要时进行更换。
⑿检查日常维修不能处理的项目,保证设备能正常运行。第二条 中修内容(两天时间),除包括小修全部检修内容外,还必须进行下列项目: ⑴更换减速器各部轴承或对使用中的轴瓦进行刮研处理。⑵调整齿轮啮合间隙,或更换齿轮对。⑶更换制动系统的闸瓦和转动销轴。
⑷车削闸轮及闸盘,必要时进行更换。⑸更换滚筒木衬和车削绳槽。⑹处理和更换电控设备的零部件。⑺检修无法在小修中进行的内容。
第三条 大修内容(四天时间),除包括中修全部检修内容外,还必须进行下列项目:
⑴更换减速器的传动轴、齿轮和轴承,重新进行调整。⑵重新加固更换滚筒。
⑶更换主轴、轴瓦、检查下瓦,调整主轴水平。⑷检测找正各轴间的水平度和平衡度。⑸更换联轴器。⑹进行机座和基础加固。⑺更换主电动机和其它电控设备。⑻检修无法在中修中进行的内容。
空压机定期维护保养制度
为使空气压缩机正常工作,延长其使用寿命,实现长期安全运转,必须实行定期检查维护,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每工作350~400小时: ⑴清洗并检查各级进、排气阀。⑵清洗机身内润滑油过滤网。⑶清洗滤风器。
⑷检查Ⅰ、Ⅱ级气缸的上下间隙,检查紧固十字头与活塞杆相连处的背帽。
⑸检查连杆螺钉的螺帽有无松动。第二条 每工作1000~1100小时以后:
⑴更换油池内润滑油,并清洗机身油池及所有油管、油泵等。⑵清洗注油器部件。⑶检查压力表及油压表。
⑷清洗活塞、活塞杆和气缸,并检查磨损情况。第三条 每工作4000~5000小时以后; ⑴清洗传动机构各部分油孔。⑵清洗气缸水套内的积垢。
⑶清洗中间冷却气管内外及散热片上的积垢,并作3.5 公斤/厘米水压试验。
⑷测量各摩擦面的配合间隙是否正常。
领导干部上岗查岗制
第一条 矿属各级领导干部在所管辖的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机房检查。
第二条 对于无证上岗、擅离职守、胶岗串岗等行为,有权责令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
第三条 主管机电副矿长、安检处长每月对机房查岗不少于一次,机电副总工、机电科长(副科长)、安检科长(副科长)、劳资科长(副科长)每月不少于两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对于查出的问题应填入上岗登记簿,并落实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巡回检查制度
第一条 各机房每一机电设备都应有专人管理,值班人员及专职维护人员应经常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运行人员每隔一小时应巡回检查一次。
第二条 技术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将查出问题记入巡回检查记录中,并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条 巡视人员在巡视过程中,必须集中精力,认真细致,不得敷衍了事。
第四条 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详细记录。
第五条 巡回检查时,应按“ 巡回检查图表”所规定的线路进行全面检查,切勿遗漏。
第六条 对不遵守该制度而造成设备损坏或出现故障的,应追究值班或上岗人员的责任。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第一条 地面变电所、锅炉房、充电房、主井绞车房、付井绞车房、主扇风机房、主排不泵房、井下各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等场所均属于要害场所。
第二条 要害场所除上岗人员、检查人员、矿领导等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严禁入内。
第三条 进入要害场所的人员,必须遵守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及该岗位规章制度,不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四条 要害场所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及要害场所管理制度,确保本岗位安全正常工作。
第五条 要害场所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熟悉设备性能,掌握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执行规章制度,提高警惕,防止坏人破坏。值班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擅自带非工作人员入内。
第六条 要害场所门口必须悬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的警示牌。
第七条 要害场所必须设有“要害场所登记簿”,矿领导和机电部门人员以及固定的检修维护人员需进入要害场所的要进行登记,领导和本局以及局属各矿人员需进入要害场所的,须由矿领导或机电科人员陪同并进行登记。值班人员应认真详细记录,妥善保管,以备考核。其他人员进入场所必须有保卫人员签署的要害场所证明方可进入。
第八条 凡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时,每次进入场所不得超过十人,并持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或矿领导陪同,否则不得入内。进入机房的人员要认真填写“要害场所登记簿”。在交接班和排除故障过程中不得参观学习。
第九条 要害场所不经保卫科批准,不得摄影、绘图、抄录技术资料。
第十条 要害场所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应根据事故性质切实保护好现场并做好记录,并及时汇报机电科及调度室。
第十一条 要害场所不得带入或放置与设备安全运行无关的物品,如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内不得存放自行车及其他物品。
液压绞车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第一条 要保持设备清洁整齐,避免内部进水和灰尘,积存在电器内部的灰尘、杂物要用吹风机定期清除。
第二条 液压系统定期检查油质情况,加油时应特别注意防止污染物进入。
第三条 过卷超速等安全装置,要经常保持动作灵敏度完好。第四条 闸瓦磨损开关在磨损间隙超过2mm时必须能自动断电。第五条 制动盘不得带有任何油污。第六条 保证各部位螺丝及销轴完好紧固。第七条 发现机械、电气各部有缺陷或处理不了时,及时汇报联系处理。
第八条 一般运行3000小时或半年以上,应进行一级保养,运行一年以上进行二级保养,其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进行。
主排水泵定期维护保养制度
第一条 维护与检查
⑴值班司机除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外,每班至少要对水泵进行全面检查一次。这是司机交接班时交接的主要内容,并要将其检查结果记入交接班记录中。
⑵值班电钳工每班至少要到水泵房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结果应记入专门的记录内,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处理。
第二条 修理
主排水泵的修理工作,分为大修、中修、小修三种。
⑴小修应该按照周期图表进行。内容一般是分解清扫水龙头的底阀,清洗调整轴承或更换联轴器螺栓、胶垫并调整联轴器间隙,调整平衡尾部垫片,更换平衡环,调整各部螺栓和键等,检查处理漏水漏气部分,更换盘绠,调整仪表及更换润滑油等。
⑵中修也要按照周期图表进行。检修内容除小修的全部项目外,还要分解检查,更换叶轮口环、中段轴套、修理叶轮与口环磨损部分,必要时更换叶轮,更换平衡盘,串水套,检修更换轴承,检修或更换各阀门和串水管,调整闸阀和逆止阀的衬垫及检修阀板,检查轴和机座,检修在小修项目中无法完成的项目。
⑶大修除包括中修的全部内容外,还要全部分解、检查、清洗、更换各部磨损或腐蚀的机件,调整机座或重新找正联轴节、校直轴或更换轴等。
大修更换的零件很多,一般不应使用未经修复的磨损零件。大修后要进行水压试验和技术测定。
东峡煤矿计量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的计量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量工作是企业生产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做好企业计量工作对保证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安全生产,节约能源,加强经济核算,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 计量工作任务
第三条 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法和有规定,监督检查本矿各部门、各车间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机电科由专人负责管理本矿的计量工作,接受计量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必须在分管机电副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全面计量工作。第六条 负责制定本矿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监督和检查,定期向上级部门和矿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第七条 在用各类计量器具,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检查规程实行有计划的周期检定,受检率、抽查率、合格率等均按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办法执行。
第八条 负责制定本矿计量工作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 负责全矿计量器具检定、修理、编号、登记、建卡、保管历史记录和报废工作。
第十条 协助本矿有部部门制定计量器具购置计划、分配方案和调剂工作。
第三章 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一条 努力学习计量法令和计量技术业务,了解和熟悉有关生产情况,不断提高计量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不断完善充实管理制度,明确职责,保证计量器具准确一致,把量值传递到生产第一线。
第十三条 对违反计量法令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计量人员有权查明原因,并向有关领导、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第十四条 周期检定是计量器具量值传递的一种制度,它是按一定的周期检查量具是否失准,以便保证其精度,提高产品质量的手段。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按国家颁布的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执行周检,同时应根据生产使用的频度、测量精度、环境条件来确定计量器具检定周期,但最长不能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期限。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按设备大修理期限来确定周期。
第十五条 本矿各部门接到计量管理部门“周期通知单”后,必须按规定日期送交检定。
第十六条 对于超周期和不按周期检定的量具,计量管理部门依据“甘肃省计量器具检定、修理收费办法”进行收费(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量具检定、修理费一律自付),送检数量达不到本车间总数的95%时,按比例对单位事个人进行罚款。
第十七条 无合格证书的量具或超周期量具一律停止使用,凡使用造成事故者,要追查其责任。
第十八条 量具在使用过程中,对它的准确性有怀疑或出现临时故障,应立即通知计量管理员,以便妥善处理。
第五章 计量器具抽检制度
第十九条 计量员要对检定过的计量器具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复核,发现不合格的量具除不得使用外,需立即送检。
第二十条 发现不合格使用、不认真保管计量器具者,要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发现自行拆卸计量器具、或将计量器具作为其它工具使用时,计量人员有权没收计量器具,并作适当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抽查记录,以便分析、考核计量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计量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各类抽查和临时送检及仲裁检定均不能代替周期检定。第六章 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量值准确统一,延长使用寿命,保持量具的精度,日常应精心保管,正确使用。
第二十五条 所有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要求正确使用,每次使用前必须先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随意拆卸。
第二十六条 所有计量器具不得超量限使用,使用和保管计量器具者,必须同时保存好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使用计量器具者必须掌握正确使用方法,精心保管,轻拿轻放,摆放时防止挤压变形、碰伤等,用后擦净,如较长时间不用要涂防锈油,防止生锈。
第二十八条 井下使用的安全测试等仪表要精心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七章 计量器具采购
入库、流转、降级、报废核准制度。
第二十九条 计量器具采购计划应取得计量管理人员的同意,并提供有关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凡领用计量器具者,除办理正常手续外,必须将领料单送往计量管理人员处签章审批,并办理编号、登记、填发合格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计量管理人员审批领出的计量器具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凡是原帐卡配备有量具者、量具丢失损坏未作处理者、对量具抽检率达不到95%以上的单位,不予发放量具。
第三十三条 对量具丢失者,要填定“量具丢失报告单”,说明量具丢失的时间、地点、所在单位的处理意见等,并按量具现行价格使用期限等折算进行赔偿,但最低不得少于30%。
第三十四条 对无矿损坏的量具,其检定、修理及所用材料一律采取收费的办法,其收费标准按“甘肃省计量器具检定修理收费办法”进行。因自行拆卸造成量具报废时,按量具计划价的50%对责任者进行罚款。
第三十五条 凡经修理达不到原精度等级的计量器具,可允许降级,降级后不能满足检测要求时,按报废处理。报废的计量器具如还能满足其它低精度测量使用时,可另作他用或作为零配件使用。
第三十六条 报废计量器具,由计量管理部门出具“量具报废单”,注销原量具帐卡,把报废量具收回。
第三十七条 本矿职工在矿内调动,视本人工种变动情况,如工作需要可将工具带走,否则要及时缴回。调离本矿时所有量具一律收回。
第八章 计量原始数据、统计报表、证书标志
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各种计量器具的原始数据,统一由主管部门保管。第三十九条 各种统计报表,数据必须准确,涉及其它部门、连队的报表,要按规定报送汇总。
第四十条 各类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说明书、检定合格证除留一份保存管理部门外,其余全部由矿持档案室保管。
第四十一条 各种量具入库时,计量管理人员应参加检查和验收。
第四十二条 鉴于我矿计量器具少,绝大部分器具用于机台,检定合格证统一由计量管理部门保管。
第九章 计量技术档案和资料保管使用制度
第四十三条 对计量工作中所产生的各类技术文件、技术资料、图纸等,统一由矿技术档案室管理。
第四十四条 计量工作人员定期向技术档案室移交归档,不得私留销毁。
第四十五条 计量文件资料要按照要求由档案室统一管理。第四十六条 计量档案必须与其它档案分别管理,便于查阅。
第十章 奖惩条例
第四十七条 对遵守计量法令和计量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计量法令和制度的部门应予经济制裁。
第四十八条 计量管理人员应履行工作职责,努力搞好计量工作。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计量法令、计量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而造成产品质量低劣、影响安全、生产者,要追究经济责任。
计量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计量工作,确保全矿计量器具的量值和国家统一,量值传递准确一致,在矿长和主管计量工作矿长领导下,开展全矿计量检测的日常工作。
一、工作任务
1、计量器具要采用法定计量单位,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必须进行改制,否则不准使用。
2、根据我矿计量器具管理明细目录,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3、计量器具必须定期送检和不定期抽检。
4、禁止使用“三证”不全的计量器具。
5、煤炭销售用的汽车电子衡所提供的计量数据必须保证准确。
6、计量管理部门应定期上报各类计量报表。
7、各类计量人员要认真填定原始记录,并接受计量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8、计量器的使用要严格按计量器具的使用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在用计量器具必须具有有效的合格证。
二、奖惩办法
1、对模范遵守计量法和计量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2、对违反计量法、计量管理制度而造成影响生产、销售、浪费能源、材料或造成损失者,要追究经济责任。
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一、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计量管理范围 第一条 负责进出矿的煤炭、电力、汽油、柴油、水、汽的计量器具的配备及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二条 负责矿内各生产车间,四大机械,班组之间的煤炭电力、汽油、柴油等计量器具的配备,计量统计和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三条 负责生产辅助部门的用能计量器具的配备、计量统计、报表统计和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四条 负责生活区的用能计量器具的配备、计量统计、报表统计和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五条 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采购计划、安装、调试、维修、检定、监督和管理,以保证能源数据的统一可靠。
第六条 按期进行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计划、规划,保证计量器具正常准确计量。
二、能源计量管理的任务
第一条 加强企业能源核算,节约能源,避免经济结算纠纷,保障能源供需双方利益,为进出矿的能源提供准确的计量数据。
第二条 矿内各种能源在分分配、储存、消耗等环节上必须通过各种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测,提供准确的计量数据,以满足单独核算的要求。
第三条 按生产实际,合理配备、周期检定和维护、保养能源计量器具,保证其正常运转和计量准确。
第四条 制定能源管理制度,能源计量规划,并组织贯彻实施。第五条 负责能源消耗报表的上报,做到及时、准确无误。第六条 建立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传递系统,受检率原则上达到100%,周期检定率达到90%以上。
三、考核评比与奖惩制度
第一条 能源消耗低于规定的定额指标,可将节约价值的12%奖给有关部门、班组和个人。
第二条 对采取了有效措施,节约了能源并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部门或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 对在整个能源计量和能源管理上,未出现过责任事故的给予奖励。
第四条 凡违反上级和矿上的规定,以及在能源使用上存在严重浪费而屡教不改的部门、个人,根据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节约能源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对能源实行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我矿生产、经济效益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属各单位,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能源,是指煤炭(自用煤)电力、汽油、柴油、水、蒸汽等。
二、节能管理体系
由主管节能部门的矿领导负责主管节能工作,节能部门必须配有节能管理人员一名。
三、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有关计量工作其它规定,应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电能、油品、煤炭销售的进出矿计量检测率要求达到100%,自用煤检测率达到98%以上。
第二条 将上级部门下达的综合能耗考核定额指标和单项消耗定额分解到有关科室、连队、班组。
第三条 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时上报能源统计报表。
四、工业用能管理
第一条 在保证生产的前提下,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调整生产结构。
第二条 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均衡、稳定、集中、协调地组织生产,避免能源损失浪费。
第三条 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和余热利用,按国家标准局《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原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电管理及技术要求,应按照本矿制定的《供电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节约能源。
五、生活用能管理
第一条 逐步淘汰低效锅炉。第二条 职工及家属用电、水、汽应当装表计量收费。第三条 建筑物设计,应选择低能耗设施以及充分利用自然光源等综合措施,减少照明、采暖等能耗。
六、积极推进技术进步
第一条 根据节能技术政策,编制节能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条 积极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
第三条 对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和超过能耗标准的设备,分期分批更新。
七、奖惩
第一条 节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实际能源消耗必须低于上级下达的定额指标。⑵能源数据准确。
⑶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能源消耗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⑷在整个能源计量和能源管理上,未出现过责任事故。满足以上条件者,按节约能源价值的12%奖励给有关的人员和部门。
第二条 凡违反上级和矿用能源规定,以及在能源使用上存在严重浪费,而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情节给予一定的处罚,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保护制度
一、职责
第一条 负责检查、督促矿属各单位自觉地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
第二条 配合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督促、安排、落实本矿污染源的治理任务,使我矿逐渐朝“环境保护清洁文明工厂”过度。
第三条 在上级环保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落实环保建设资金。
第四条 抓好环保宣传教育与污染源调查等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国内外环保先进经验和技术。
第五条 负责上报各类环保报表。
二、“三废”管理
(一)废气管理制度
第一条 锅炉运行时,各种仪表要配备齐全(压力表、蒸汽表、电度表等),周期送检,确保安全。
第二条 严格执行锅炉管理、维护、保养制度。
第三条 司炉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进煤时要均匀,以减少废气排放和浪费指标。
第四条 管理好除尘设备,使除尘效率达到最佳状态,减少空气污染。
第五条 为了减轻本地区空气污染,锅炉烟气排放,都必须经过高烟囱,烟囱高度不得低于40米。
第六条 各单身宿舍、各家属楼冬季不准采用小火炉取暖,严格控制废气排放量。
第七条 不供暖气的车间、茶炉房等,根据自用煤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用煤量。
第八条 锅炉每班的入炉煤量、蒸汽量及锅炉进水量必须有计量装置,并按运行班次作好记录。
(二)废水管理制度
第一条 工业废水(井下涌水)应作为井下灭火防尘、地面消防防尘、矸石山灭火、储煤场防尘水源,做到充分循环利用,不对外排放,减少水污染。
第二条 补充水源应在高山消防防尘水池水量不够用的情况下补充使用,当防尘水源充足时,禁止利用补充水源。
第三条 严格管理好高山防尘消防水池,作到水池箅子间完好无损,箅子间充填的活性炭要阶段性更换,以提高废水处理能力。
第四条 地面储煤场防尘用水要严格管理,不得过度喷洒而排出矿外。
第五条 工业厂区生活用水和地面车间用水要装表计量,严格控制用水,减少废水排放。
第六条 要严格执行废水排放规定,否则造成污染事故者,后果自负。
(三)废渣管理制度
第一条 工业废弃物、掘井废石、煤矸石、垃圾等要定点堆放、堆放率要达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