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检查制度_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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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和《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维护《统计法》的尊严,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与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做斗争。根据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我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制度。

一、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为确保统计执法检查顺利进行,我市的统计执法检查以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进行。

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西宁地区所有义务提供统计资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检查的内容:

1、对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贯彻执行情况;

2、所提供统计资料中的统计指标(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建筑企业的生产总值及其主要财务指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农产品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乡镇企业产值、劳动工资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等统计违法行为;

3、是否存在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4、是否存在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

5、《统计法》及其《统计法实施细则》、《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和《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所认定的上述三项未包括的其它统计违法行为。

三、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方法:

要求提供统计资料者说明统计资料中每一个指标数据的来源、计算方法,并提供出相应的原始资料,然后根据其资料进行核查(包括对原始凭证、台帐与报表的核查)。

(二)步骤:

1、布置被检查对象学习统计法和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我局制度法规处;

2、按所要检查的比例(比例根据省局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进行抽查(重点抽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对抽中的单位按检查的内容进行认真检查;

3、对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要求对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并就检查工作写出总结报告。

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根据上级要求或各专业随时出现的统计违法行为,随时进行统计执法检查。

四、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和办理,如亮证执法、做好检查笔录、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两人以上、行政罚款上缴财政等等,坚决杜绝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否则,若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人为的错误,将按本局制定的《行政过错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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