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接收保管处理制度_样品保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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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接收、保管和处理制度
①凡属委托试验的试样,应在样品室登记,登记时应根据客户的检测要求,查看样品状况(包装、外观、型号、规格、等级等),并清点样品,认真检查样品及其配件、资料的完整性,检查样品的性质和状态是否适宜于进行所要求的检测,否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送检单位补充或重取试验样品;有些样品还应检查所采用的包装或容器是否可能造成样品的变异,并在“委托检验协议书”上登记说明。同时应与客户商定有关样品准备的要求和检毕样品的处理方式。
②接受试样后,收样人员应标明试样编号,并及时将样品交给检测室进行检验测试;
③试样在搬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损坏和破坏几何形状,从而影响试验结果;
④测试前需要进行加工的样品,应严格按标准方法进行加工和制样;
⑤ 对于现场采集的砂、石等,运回室内试验时,均需留样保存,所有留样从试验报告发出之日起,保存一个月备查。
⑥ 样品传递到检测室后,各室试验人员应进行交接验收,查看样品状况是否与检验业务和委托书要求内容相符,对以封装方式送达的样品,应检查封签是否完整有效以及运输过程有无损坏。
⑦检毕样品留样期不得少于报告申诉期,留样期一般不超过60天,特殊样品根据要求另行商定,留样期内的样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
《样品接收保管处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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