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编制_编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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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管理制度
一、会议管理
1、分公司生产调度会议:参加人员为分公司经理、副经理各科室科长及务项目部经理。每月召开两次,定于每月中旬、下旬的周六召开,会议由分公司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主持。
2、分公司部门会议,参加人员为分公司副经理及各科室成员,每周一召开,会议由分公司副经理主持,?
3、项目部生产调度会议,各项目部4-11月要在监理例会后每周开一次项目班子会,要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提出要求,解决当前工程存在的问题,做好会议纪要呈报分公司经理。分公司主管工程经理要每月参加项目部会议不少天2次,积极配合项目生产。
4、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为解决某些重要问题而临时召开的会议。
5、定期汇报:分公司部门每月、每年对工作进行总结,以书面行式向主管经理和分公司经理汇报一次,月度总结次月5日前报分公司办公室,并由办公室呈报分公司经理。
二、办公用品管理
1、办公用品采用定额预算管理制度。
2、分公司所用办公用品由分公司办公室采购,项目所用办公用品由项目部自行采购。超预算的办公用品费用需经分公司经理批准。
3、不得将公司办公用品擅自转让他人,禁止任何人侵占公物,发现故意损坏或非正常耗用公司用品的,按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印章制度
1、分公司各部门、项目部均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
2、分公司各部门、项目部不得私刻或盗用公章,如发现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开除职务。
四、考勤管理制度
1、考勤是项目部管理的基础工作,是计发工资、资金、福利等待遇的依据。
2、考勤以每日签到表为主,员工必须准确认真填写不得代签。
3、考勤工作要点:
1)严格执行项目部作息时间,认真、及时、准确记录考勤情况;
2)妥善保管考勤凭证;
3)及时汇总上报考勤结果,并记入个人档案;
4)每月25日前汇总月考勤;
4、考勤日期为上月26-本月25日,为一个考勤周期,考勤时间每个工作日7:30-12.00、14:30-18:30,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另行通知。
5、考勤记录:
(1)迟到、早退:
1)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的均按迟到、早退处理;
2)迟到、早退每次扣除绩效考核总分数中的5分并扣除日工资的50%;
3)因公外出、请假经项目经理书面证明除外;
(2)旷工:
1)未经请假、假满未续假、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未到岗位者以旷工处理;
2)员工旷工除不发薪资、津贴外,按每旷工一天扣除绩效考核中的10分,另扣除一日工资。
3)对屡教不改,无视项目管理制度的职工加倍处罚(按次数加倍)对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开除。
(3)出差:
1)员工出差需填写出差申请单,经批准后,交分公司财务部保存,考勤人员做好考勤记录。未填写出差申请单的,按旷工处理;
2)员工出差返回应及时到项目经理及考勤员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
6、请假、销假
(1)病假、事假都必须经项目经理审批为准;
1)病假:
持县、市级医院证明,员工可请病假;员工因受伤或遵医嘱休息,可请病假。
2)事假
因私事须在工作 日内办理的可请事假,须本人先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可享受事假。
3)批示后的病假、事假在3天以内的不扣发工资,只计算绩效考核,第月只有一次,不累计。
(2)请假程序
1)需请假的员工填写员工请假申请表,注明原因、请假天数由项目经理审批或分公司负责人、主管经理、经理逐级审批,批准后将请假条报考勤员备案登记;
2)各类假期原则上都不带薪休假,如有特殊情况经项目经理审批后执行;
3)每月和年终由项目统计员考勤,记入员工档案考勤汇总表,作为年终奖罚的依据。
五、辞退与辞职管理制度
为加强项目部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项目部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力。
1、辞退管理
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3次者:
2)连续旷工3日或全年累计超过6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项目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项目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项目部设施、资料制品及文书等行
为,致使项目部业务遭受损失者;
9)品德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
10)擅自离职为其它单位工作者;
11)违背国家法令或规章情节严重者;
12)泄露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项目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员工对所从事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16)因项目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7)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8)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者;
19)由于其他粉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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