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制度第三章_司法所制度汇编第七章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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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上墙公示的项目: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法律服务业务收费标准、法律服务工作者公示栏(照片、姓名、执业证号等)、当事人投诉电话。]

一、主任职责

(一)全面负责管理法律服务所的各项工作。

(二)代表本所对外订立各类法律事务。

(三)指派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各类法律事务。

(四)负责全所工作人员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五)召集法律服务所会议,并对其决定组织实施。

(六)负责本所财务管理,审核一般性财务开支,公布收支情况。

(七)聘任业务部门负责人,聘任和辞退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

(八)安排实习人员的工作。

二、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

(一)服从党的领导,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三)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竭诚为当事人服务,不损害本所和委托人合法利益。

(四)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廉洁服务、克己奉公,不得接受吃请、受贿,不得唆使当事人向法官、仲裁员、调解员请客送礼,不得私自收费和收取额外报酬。

(六)尊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遵守审判仲裁和调解的正常程序,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七)开拓服务领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八)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九)维护单位形象,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德。

三、收案和案件指派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建立收案台帐,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严禁私自收案、收费。

(二)法律服务工作者受理案件后,应首先制作笔录,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及时收集原始证据材料(或复印件),并审核委托人的身份(法人要有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自然人要有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文件)。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认真填写“案件指派单”,提出案件初步受理意见,将案件材料报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受理,并确定承办人员。

(四)经主任指派后,承办人员代表本所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协议。

(五)承办人员不得将指派的案件私自转交他人承办,确因故不能承办的,由主任决定。

(六)需要法律援助或减免费用的案件或法律事务应由主任决定。

(七)结案后,填报结案单,将案卷归档。

四、重大案件讨论制度

(一)所内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

(二)案件讨论先由承办人员提请,由主任召集、主持,全体法律工作者进行讨论。

(三)参加案件讨论时,由承办人员提供案件情况及本人意见。

(四)讨论决定后,由所内拿出承办意见和讨论论点。

(五)对难度较大的案件,采取集体协作办案的方式。

(六)案件讨论情况和结果应记录入卷。

五、财务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财务制度。

(二)财务收支实行主任审批制度,重大开支项目由法律服务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

(三)法律服务所单独设立账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目。收费必须向委托人出具财政、税务等正规收费票据,不得私自收费。

(四)严格开支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会计资料。

(五)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挂钩,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实行案件提成或其他分配制度。

六、法律服务所会议制度

(一)由主任定期召开全体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的所务会议,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

(二)所务会议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2、审议本所的年度预算、决算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3、研究决定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4、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七、案件质量检查监督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对案件进行质量检查、监督,以确保办案质量。

(二)质量检查分为全程跟踪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1、全程跟踪检查是对疑难、复杂,涉及面广的案件从受理到结案全过程进行检查;

2、定期检查为半年检查和全年检查,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对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由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分别写出检查报告,报司法所和县司法局;

3、不定期检查即随时检查。

(三)监督采取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方式,法律服务所要向群众公示投诉电话,设立投诉意见本,专人负责监督工作,及时公布投诉处理结果。建立案件办理回访制度,对委托人进行回访。

(四)质量检查、监督内容。

1、所办案件是否符合法律服务所受案范围;

2、卷内材料是否齐全;

3、授权委托书、代理合同、诉状、代理词、答辩状等法律文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应收集的证据是否齐全;

5、有无超标准收费情况;

6、有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7、有无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8、其它应列入检查、监督内容。

(五)对工作严重不负责,致使办案质量低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有损于法律服务声誉的人员,服务所给予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六)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追究错案责任,对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八、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负责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五)在本地区公证处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六)办理见证。

(七)主持调解民间各类纠纷。

(八)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九)协助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九、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略,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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