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保健食品管理制度_保健食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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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保健食品管理制度
1、质量不合格保健食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不合格保健食品包括:
(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
(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
(4)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2、在保健食品验收、储存、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员确认,确定为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品区,挂红色标识。
3、质量管理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保健食品,应出具《保健食品质量问题报告单》,及时通知仓管、营业等岗位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品区,挂红色标识。
4、上级药监部门监督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品区,挂红色标识,做好记录,等待处理。
5、不合格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6、不合格品的报损、销毁由仓管员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品报损有关单据。
7、不合格品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员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保健食品销毁记录。
8、对质量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9、质量管理员每季应对不合格保健食品品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意见,进一部加强各环节的质量管理。
10、明确为不合格保健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质量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不合格保健食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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