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报警撤人管理制度_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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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撤人措施
为了加强瓦斯治理,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瓦斯超限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编制安全措施。
一、发生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定范围时,当班安监员、瓦斯检查员、跟班队长或班长要在第一时间向调度信息指挥中心汇报瓦斯超限地点及瓦斯浓度情况,同时由调室信息指挥中心必须及时向值班矿长、跟班矿领导报告,进行处置。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超限时,由跟班矿领导负责停止一切作业,撤离井下所有人员至地面。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时,由当班跟班队长或班长、瓦斯检查员负责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离人员至进风大巷。由当班安监员负责监督全过程。
3、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及回风尾巷中瓦斯超限时,由当班跟班队长或班长、瓦斯检查员负责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离人员至进风大巷。由当班安监员负责监督全过程。
4、采掘工作面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 0.5m 3 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超限时,由当班跟班队长或班长、瓦斯检查员负责停止作业,撤离人员至进风巷。当班安监员负责监督全过程。
5、地面监控室发现甲烷传感器超限时,由当班跟班队长或班长、瓦斯检查员负责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离人员至进风大巷。由井下当班安监员负责监督全过程。
6、瓦斯排放严格按照《矿井瓦斯排放管理制度》执行。当班安监员负责监督全过程。
二、瓦斯超限报警的范围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 时。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
4、采煤工作面回风尾巷瓦斯浓度达到2.5%时。
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 3 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
6、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
7、采掘工作面风流、回风流中甲烷传感器浓度达到≥0.8%时。
8、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甲烷传感器浓度达到≥0.8%时。
9、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甲烷传感器浓度达到≥0.5%时。
10、采区回风巷中甲烷传感器浓度达到≥1.0%时。
11、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浓度达到≥0.5%时。
12、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的甲烷传感器浓度达到≥0.5%时。
13、瓦斯排放过程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
三、瓦斯超限应急处理措施
1、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1)当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0.8%时,由当班瓦斯员负责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后,同时采取措施(挂风障、充填消除积聚空间等方法)处理上隅角瓦斯,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监控人员做好记录备查。
(2)当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2%时,自动切断工作 1 面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撤出工作面所有工作人员,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组织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监控人员做好记录备查。
(3)当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自动切断工作面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撤出工作面所有工作人员,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由应急小组负责组织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监控人员做好记录备查。
2、掘进工作面正常作业时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1)当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及以上时,自动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必须停止作业,撤出工作面人员,设置栅栏,并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由瓦检工负责核准瓦斯浓度(以监测探头和光学瓦检仪检查的最高值为准),符合就地排放瓦斯条件时,由当天值班矿领导或总工程师在矿调度室坐阵指挥,由当班瓦检工和跟班队长负责按措施就地排放,并做好排放记录,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监控人员做好记录备查。
(2)当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3.0%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及时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挂禁牌,自动闭锁风机开关,等待救护队采取相关措施,等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由采区变电所恢复局部通风机电源当班瓦斯员启动局部通风机。
3、局部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1)当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该区域20米及受其影响范围内一切作业活动,由当班瓦检工负责采用风障等导风 2 方法排除瓦斯,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2)当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达到1.2%时,必须停止该区域20米及受其影响范围内一切作业活动,切断该区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由当班瓦检工负责采用风障等导风方法排除瓦斯,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3)当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超过3%时,矿采取措施后仍不能处理正常时,必须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通风处、安监局组织人员分析,制定排放瓦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瓦斯排放。
4、井下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必须执行以下措施:(1)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浓度不超过0.8%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巷道内瓦斯浓度可在监测分站上查看),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4%时,由瓦检工或机电工负责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2)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2.0%时(巷道内瓦斯浓度可在监测分站上查看),在采取回风流停电撤人等措施后,由瓦斯员或维护电工采取点送局部通风机开关按钮等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3)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停风区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无变化,方可人工恢复局 3 部通风机的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的供电。
5、当井下发生多处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1)各地点瓦斯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调度室汇报。(2)监测中心及矿调度应立即向值班领导及矿总工程师汇报,并通知相关科室人员及时到调度室,分析原因,通知受影响地区人员迅速撤离,同时提出具体停电范围、停电方法、人员撤退路线及进入灾区侦查方法并立即实施。
(3)决定是否从中央变电所或地面将井下电源全部切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