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_资金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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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旗县兴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控制与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资金统一调控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原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二)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原则;
(三)资助收支“两条线”原则;
(四)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知资金,指公司所拥有或可支配的现金、银行存款、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呢。日常费用按公司的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公司资金实施预算管理,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资金收支,必须规定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经公司财务部初审,公司财务 总监复审,汇总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为实施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提高经营效益,各部门除应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外,还应逐月编列资金预算表上报公司,由公司统筹计划使用。
第六条
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各部门提出追加预算计划,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投资资金管理
第七条
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委托理财限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超过该数额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章
融资资金管理
第八条
公司向同业机构拆借事项,有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初审,财务总监复审,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并报董事长审批,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体实施。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九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担保、抵押。
第五章
营运资金管理
第十条 公司银行账户由财务部统一开立和管理。第十一条 资金收支与记账岗位分离;分离收支经办人员与 审核人员分离。
第十二条 为有效防止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由公司财务总监牵头,加强公司财务过程控制,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日常经营中,财务部一应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严格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审批及支付程序,保障资金安全,防止出现资金被占用的情形,如有异常,应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一、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时,用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二、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力,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金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众股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占用即冻结”机 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四、建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定期和不定期汇报制度。
由公司财务部对使用控股股东资金情况、业务往来情况及资金偿付情况进行重点关注,如有异常,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每季度末,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资金使用及清偿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每季度末;由财务总监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公司资金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一、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具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二、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司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按现金收付范围使用现金。不准坐支,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账,一切收入纳入财务预算。
第十五条
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财务部专职出纳员,负责办理资金的收付业务。出纳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核算、记账工作,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六条
银行结算凭证上使用的印章由支票专用章和私章组成,支票专用章可由出纳员保管,私章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第十七条
空白票据由专人保管,保管票据的人员不得从事保管银行的全部印鉴章。设备查薄,连续记载票据的购买,使用和结存情况,票据领用要有领用人签章。凡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要全部联次保存,不得撕毁,丢弃。
第十八条
资金的收支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经办人员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列必要的内部凭证,在预算范围内根据授权原则由各级负责人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收入和支出手续。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或主管会计对业务部门收入、支出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复核。对于非法的支出,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合法但明显不合理的支出应报告公司 财务总监处理。会计人员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作为出纳员办理收付的依据。
第二十条
经常发生零星费用报销的部门,经过批准后可以借用定额备用金。定额备用金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退回备用金。每年年终,财务部门应全部收回定额备用金,次年再借。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按银行账户、币种分别核算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余额。全部收支应及时、准确的入账。
第二十二条
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要掌握银行存款余 额,防止透支。
第二十三条
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出纳员每日盘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
第二十四条
每月月末,会计人员必须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资金总账余额与出纳员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其他资金日记账核对相符。
第二十五条
专职会计人员月末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喝茶未达账项。如果经过调节账单仍然不相符的,应该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于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督促有关责任人及时处理。
第四章 费用报销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费用报销审批流程
1、总经理费用报销审批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长
2、副总经理费用报销审批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
3、部门经理费用报销审批部门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
4、各部门员工费用报销审批经办人→部门经理→财务总监 →总经理
5、业务招待费报销审批经办人→部门经理→财务总监→总 经理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门应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不定期地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门应每月检查银行存款账单核对情况,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财务总监应对未达账项组织清理,并及时处理。第三十一条
加强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货币资金的管理用纳入公司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定期审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审计货币资金保管的安全性。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付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社旗县兴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