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工作制度(整理)_外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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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中专外事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扩大学校与国际间的交流合作、提高职业教育教学水平、学习国际先进的职教理念及经验、促进校际协议下的交流、培训,学校积极鼓励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经研究,制定学校外事工作制度。
一、外事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外事工作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参照执行省残联“云南省***外事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2.归口管理,外事办公室是学校外事职能部门和工作机构,是执行外事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
二、外事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省残联有关外事、涉外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2.具体管理和统筹协调全校的外事工作,研究制订学校外事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划。检查相关处室外事活动落实情况,协调、处理学校重大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事务。
3.及时了解外事工作中的问题、需求和动态,为外事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负责接洽上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我校因公出国(境)、赴港澳地区人员护照、通行证、签证及签注手续,出访前的社交礼仪培训及因公护照的管理工作,做到派出前有审批,归国后有汇报,负责参观访问、对外交流等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统筹安排
校领导的外事活动,做到邀请有计划、接待有常规、工作完毕有总结。
4.围绕学校工作重点,负责为各处室的外事合作意向提供参谋指导:负责可行项目的汇总上报、建立合作项目、争取经费支持;负责现有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服务。
5.指导学校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在本校从事各类活动的外籍人员;指导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外宾来校参观的处室的调度和安排工作;负责对学校涉外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的宣传、教育、培训,负责外事纪律、保密制度等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外事活动邀请工作
1.为使学校能了解各处室邀请意向,统筹规划和协调全校工作,各处室应于每年初将“本处室本年度邀请外宾计划表”报到外事办公室,由外事办公室汇总后报校领导审批。
2.经学校同意邀请的外宾,需提供以下资料,提前一个月报到外事办公室,由外事办公室行文逐级上报审批,为来访外宾申请“来华签函”。签证函所需资料:外宾姓名(英文)、性别、国籍、职业、护照号码、拟入境时间、访问地点、访问事由、停留时间、来华费用支付情况等。
四、外事派出工作原则及要求
1.经学校同意派出的因公出国团组,须将全部邀请材料备齐,提前90个工作日交到外事办公室,材料包含外方邀请函原件、出访日期、出访国家(城市)、停留时间、出访日程表、出访费用来源、出访人员名单等,办公室可根据出访国家不同要求增加相关材。外办负责上报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
2.申报材料的出访理由要求充分、任务必要、派员身份恰当、期限适宜、费用落实、符合出国规定。
3.因公派出人员出国前应到校办公室和外事办公室办理离校手续。
4.出国人员归国后要汇报总结,并在7日内将出访、培训总结或考察报告以及因公证照交到外事办公室统一上交。
5.出访任务根据工作需要,按计划执行,同时严格限制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组团出访,一般团组人数不超过6人,要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不超过12天。
6.学校鼓励各专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引进国外先进的教学技术和成果,扩大我校在国内外的影响,促进我校的建设和发展。
五、对外合作
(一)合作形式
1.外派人员
2.学习、进修、培训
3.学术会议
4.考察、访问
5.课题或项目合作
(二)合作原则
1.合作应在平等互助的基础上进行。
2.合作应有利于促进我校建设和发展,加速我校与国际先进的特殊及职业教育水平接轨的步伐,扩大我校在国际国内的影响和知名度。
3.合作应注意效益。
(三)合作注意事项
1.被邀请人员应是在某一领域有较深造诣的专家。
2.引进的技术、设备应具有世界先进水平。
3.合作中应注意密级资料的防泄、防失。
六、外事纪律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维护祖国和民族的尊严。
2.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防止在涉外活动或国际通讯中泄露密级资料、丢失密级文件。
3.出国(境)团组出访前必须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制定团组负责人,严格经费预算,研究制定出访任务和计划,了解出访国家(地区)的相关情况,进行外事教育等。
4.严格遵守护照管理规定,不得通过旅游渠道办理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5.在申办签证过程中,出国人员个人不得自行与外国驻华使馆联系,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任何中、外机构和人员早办、查询、领取签证。
6.临时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出国团组的结余经费应上缴,违反规定的超支经费由本人自理。
7.出国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不得借故绕道回国,如有特殊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8.在境外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10.因公出国团组在境外如发生人员滞留不归等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并提交书面材料,由外事办公室上报有关外事归口委办。
11.对于因公国人员违反外事纪律,有损国家安全等言行,要追究本人责任和团长的领导责任。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1.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14〕28号)文件精神执行
2.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因公出国(境)食、宿、行等事项的出国(境)团组,应首先履行出国(境)经费及外汇审批手续后,单位才可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3.出国(境)团组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出国经费标准购买和支出外汇,超支费用不予报销。
4.购买国际机票须到我省本年度指定的国际机票定点采购单位
进行购买。
5.出国(境)团组在回国后的一周内,经手人填报《出国费用决算表》,并附境外支出原始发票和出国(境)代表团(组)境外日程安排表,经团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办公室、计财处审核确认后,到财政厅办理核销手续。
6.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必须到财政部门办理用汇审批和核销手续,对未办理用汇审批和核销手续的团组和人员,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其人民币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