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建设局外出请假制度_公司外出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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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建设局外出请假制度
第一条 局长、书记离县出差或休假,本人应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县外出。外出前应把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出差或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向局办公室通报。
第二条 副局长、纪委书记、党委委员离县出差或休假,本人应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局长和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县外出。外出前应把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出差或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向局长报告,必要时通报其他局领导。
第三条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股)室负责人离县外出到省内时,本人应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分管的局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局办公室,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县外出。到省外时须请示局长或书记同意后方可外出。
第四条 一般干部职工离县外出时,本人应在事前向部门负责人书面或口头报告,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后请分管局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县外出。
第五条 县建设局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考勤由局办公室负责,考勤结果作为年度评定目标责任奖和评选优秀的重 1
要依据。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股)室每月月末将考勤表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汇总报局领导阅示后保存。
第七条 干部职工因事因病需请假的,须写出请假条并办理报批手续。请假1 天(含1天,下同)以内的,工作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由分管局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内的,工作人员由分管局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由局长审批;请假4天以上的,工作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均由局长审批。副局长因事因病请假由局长审批,局长因事因病请假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特殊情况可先行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假满返回时应按程序销假。请假条应附在当月考勤表后报局办公室存核。未执行请假报批制度的,视为旷工。
第八条 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函授教育、自学考试的复习假、考试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应由本人写出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转局办公室按有关文件核定,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其中,公休假、探亲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两次或三次使用,但不得跨年度使用。函授教育、自学考试期间,考试不及格补考的,一律不给假。
第九条 一般情况,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0天,病假累计超过30天者,扣除全部目标责任奖;旷工1天扣除目标责任奖的三分之一;旷工2天扣除目标责任奖的三分之二;旷
工3天扣除全部目标责任奖。
第十条 节假日需要加班的干部职工,由部门负责人安排,经分管局领导核定后,报局长审批。每人每天发放15元加班工资(每个月计发一次)。
第十一条 上班时间为每天上午8∶00至11:30,下午2∶00至5∶30,严禁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准擅自离岗、串岗,有事外出需向分管局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报告。
下班后应自觉关闭饮水机等电器。
建水县建设局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