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临时外出办事登记表”制度的通知_临时外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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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临时外出办事登记表”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外出办事行为,自2011年5月20日起实施工作人员外出办事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1、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外出办事时,应到党政办公室填写《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外出办事登记表》,注明外出事由、外出时间、预计返回时间,返回工作岗位时在“返回签字”处签到并注明“实际返回时间”,同时由办公室人员签字证明。
2、“预计返回时间”不能确定的填写“不确定”。
3、预计外出后因工作需要或有其他合理原因不返回的,在“预计返回时间”栏注明“预计不返回”,并简要说明原因。
外出后因工作需要或有其他合理原因临时决定不返回的,于下一个工作日在备注栏注明“临时不返回”,并简要说明原因。
4、“临时外出办事登记表”应由本人填写和签名,不得代替。
5、因特殊原因需临时请假外出的,按请销假制度有关规定办理,不另填写“外出公务登记表”。
6、街道办事处成立由政工书记任组长、纪工委书记任副组长、党政办及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检查小组,不定期对“临时外出办事登记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请全体工作人员切实遵守有关外出办事制度,自觉按本通知要求填写“临时外出办事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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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0日
《关于实施“临时外出办事登记表”制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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