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介绍_国家信息安全等级制度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介绍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家信息安全等级制度”。
CHISC.NET国内第一医疗信息化网站 ,为业内人士提供最强大的交流共享平台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参照成立相应工作机制。重要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成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级划分和监管方式
(一)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二)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专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第五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特殊安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指定专门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原则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核心是对信息安全分等级、按标准进行建设、管理和监督。信息安 CHISC.NET国内第一医疗信息化网站 ,为业内人士提供最强大的交流共享平台
(五)依法履行备案手续。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在系统投入运行后(新建系统)或确定等级后(已运营的系统)3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鼓励第一级和第五级的信息系统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地区或全省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向省公安厅备案。跨地区、跨省或者全省、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向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备案。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依据《管理办法》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到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六)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履行定级、备案手续的单位,督促其限期改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通知运营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重新审核确定。对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要指导其落实整改措施。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密码管理。
(七)建设技术支撑体系。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向社会推荐一批符合要求的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测评机构。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加强对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以及安全专用产品研发机构、安全服务机构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和法律知识水平。
(八)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职能部门、信息系统主管部门、运营使用单位间建立畅通的联络机制。落实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对运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指导责任,建立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对信息系统的定期监督检查机制。争取省人大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支持,制订《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使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获得地方立法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