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推荐)_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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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对学生的入学和流动做到依法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
1.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小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办事处)中心校(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县(自治县、区)教育局备案。
2.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初中学生学籍由县(自治县、区)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
3.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藉号登记造册,上报县(自治县、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正。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4.各中小学校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并按《毕节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毕教通[2012] 249号)要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转学
5.小学转学。
(1)乡(镇)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如特殊情况需转学,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乡(镇、办事处)中心校(教育管理中心)同意,办理转学手续。跨乡镇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办事处)中心校(教育管理由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4月10日前,秋季学期于10月10日前)报县(自治昙、区)教育局备案。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市内转出市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四、借读
6.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是指学生不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按义务教育内交外、外交内的规定办理,学生需把就读学校的证明交到户籍所在地中心校备案。
五、休学与退学
7.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廷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须持乡在乡(镇、办事处)以上(含乡镇级)医疗证明,经学校审查,小学由当地乡(镇、办事处)教育管理都门批准,初中由县(自治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8.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体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规定级别的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9.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患传染病的,须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小学报乡镇中心校、初中报县(自治县、区)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复学。
10.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的视为辍学。
六、留级
11.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准留级。
七、毕业
12.小学、初中学生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经考核德、智、体等方面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可以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义务教育证书应注明其学历水平。初中义务教育证
书由县(自治县、区)教育局审定、备案、加盖钢印。
八、其他
13.学生正常和非正常死亡,学校都应及时报告县(自治县、区)教育局,并在60天内注销学籍;属于非正常死亡的,按程序报市教育局备案。
1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