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制度_中国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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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
一、公证的概念
公证的概念(识记):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领会公证的法律关系(领会):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识记):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具体说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识记):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识记):是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公证机构和当事人所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是依法进行的,同时又是对等的、一致的、相辅相成的;双方既享受权利,又必须承担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二、公证的特征
公证的特征(识记):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公证的根本特征是证明活动(分形式证明和实质性证明),是具有特殊性的证明活动(具有确定力和适用范围),是非营利的证明机构。
认证的概念(识记):发往外国的公证,公证使用过要求认证的,需经过外交或领事机构认证属实后方可发生作用。
公证与认证的关系(领会):公证与认证既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又有密切联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鉴证的概念(识记):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 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鉴证的区别(领会):①行为的主体不同②作用不同③针对的对象不同。
签证的概念(识记):是指一国国内或者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国境(包括过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签证的区别和联系(领会):公证与签证作为两种不同范畴的业务活动,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需要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其身份时,则应由公证机构作出证明文书,在这方面二者是有联系的。
公证证明与一般证明的区别(领会)
三、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关系
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领会):民商法是实体规范,公证制度既要有程序规范,还必须有实体规范,如果离开实体规范,公证制度将成为没有意义和毫无目的活动,所以作为重要实体法的民商法是公证制度赖以存在的依托。
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领会):通过公证的证明活动,可以从纵横两两方面来调整和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经济和商事活动,使其纳入法制化和制度化,并且可以切实有效的保证公证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民商法调整和规范的对象(识记):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差异(领会):两者调整的对象和解决问题是不同的,公证制度属于程序法、公法范畴是国家的专门法律规范。民商法属实体法、私法范畴是国家基本的法律规范。
四、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识记):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区别(领会):①两者的性质不同②两者的当事人不同③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④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⑤不服法院裁判的上诉与不服公证的申请复议不同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有密切联系(领会):①两者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②公证制度有利于减少人民法院的负担③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④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
五、公证机构的任务
公证机构任务的含义(识记):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深刻领会公证机构具体任务的内容(领会):①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是公证机构的首要任务②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与合法利益,是公证机构的根本任务③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是公证机构的又一重要任务。
第二章:公证机构管理的设置和监督管理体制
一、公证机构的性质(识记)(领会)公证机构的性质(识记):①公证机构是国家依法设立的机构②公证机构是履行证明职能的机构③公证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④公证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证明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
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领会):公证机构承办的是为了履行证明职能,行使国家赋予的证明职权,而非向社会提供以营利为目的法律服务。
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领会):公证机构是国家依法设立的行使证明职能的专门机构。公证工作的公信力、证明力要求公证工作必须保障其真实性、合法性。公证机构在工作中,因其过错或者其公证员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公证机构的财产对他人承担责任。性质是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公证机构。我国采取了机构本位的立法模式。为了保证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实行了强制性全行业统一保险建立了公证责任保险制度。
二、公证机构的设置、设置条件和程序及其人员组成我国公证处的设置条件(领会):①有自己的名称②有固定的场所③有两名以上公证员④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我国公证处设置程序(识记):公证机构的设置我国采取了许可设立主义,即设立公证机构除了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的,还要求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即要求经过拟设立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然后再报司法部。司法部核定设置方案,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颁发执业证书。
公证处的人员组成(识记):包括主任、副主任、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四种。公证处根据业务的需要,还可以配备翻译员、打字员等业务辅助人员的行政工作人员。
三、公证员的条件、公证员资格的取得及公证员的任免
公证员的条件及资格取得(领会):①国籍:中国②年龄:25-65③品德: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④资格: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本科)⑤实习或从业条件:一定时期。
公证员的任免(识记): 一)任命①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人无担任公证员的排除情形②经公证机构推荐③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附具必备材料④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要求填写公证员任职申报表,报请司法部任命⑤司法部收到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任命决定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任命决定的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二)免除①由该公证员所属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上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②,再由被上报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司法部依职权予以免除③公证员依法免职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公告。
四、公证监督管理体制
公证机构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识记):是指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权限的制度规范。
公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领会):分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和管理和自律性公证协会的监督。
五、公证协会
公证协会的概念(识记):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原名为中国公证员协会,05年8月28日颁布的《公证法》将其改称为公证协会。
公证协会的属性(识记):①行业交往和行业自律②推行机构本位主义
公证协会的职责(领会):①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国的公证工作,指导各地 公证员协会的工作②维护公证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③举办会员福利事业④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纪行为⑤负责制定行业规范⑥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⑦负责全国公证赔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对各地公证员协会管理使用的公证赔偿基金进行指导和监督⑧负责公证宣传工作,主办公证刊物⑨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⑩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⑾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⑿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⒀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司法部委托的事务。
公证协会的组织机构(领会):设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作为其最高权力机关,每三年选举一次,代表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设有理事会,作为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公证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领会):权利①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②提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的要求③享受本协会举办的福利④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⑤使用本协会的图书资料⑥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⑦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义务①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②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③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④按规定交纳会费⑤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公证职业的荣誉。
第三章: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公证活动基本原则的概念(识记)。公证活动基本原则的意义(领会)。
二、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的概念(识记)。合法原则的内容(领会)。
三、客观公正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的概念(识记)。客观公正原则的内容(领会)。
四、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概念(识记)。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要求(领会); 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要求(应用)。
五、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 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的含义(识记)。‘ 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的内容(领会)。
六、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
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原则的含义(识记)。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的要求(领会)。公证员回避的法定情形(领会)。
八、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的概念(识记)。保密原则的要求(领会)保密原则的内容(领会)
九、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的概念(识记)。便民原则的主要体现(领会)。
十、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
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的概念(识记)。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的内容和意义(领会)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识记)(领会)06年4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识记)(领会)06年4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识记)(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