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卫生考核奖惩制度_农村环境卫生督查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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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卫生考核奖惩制度

1、全乡考核一季度开展一次,年终进行总评,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得分90 分以上(含90 分)的为优秀,80 分以上(含80 分)为合格,79 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

2、考核按照《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逐项考核。

3、处罚措施(1)在季度考核中不及格的村将缓发季度财政专项经费,下一季度考核时按要求整改到位达到合格标准的当季度连同上一季度缓发的专项经费一并下发;在下一季度考核中仍不合格的扣发上一季度财政专项经费,缓发当季专项经费。(2)在季度考核中得分达不到80 分的村,扣发该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本季度岗位津贴。在整改复查中,仍达不到要求的连续扣发,直到达到合格标准。对不合格村,已列入当年新农村建设专项经费扶持范围的取消受扶持资格,并不再列入下年度新农村建设专项经费扶持范围。(3)全年平均得分达不到80 分(包括80 分)以上的村,不得评为乡年度综合先进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不得评为优秀领导干部。

4、奖励: 连续四个季度被村评为优秀,且在市抽检中得分在90 分以上的村,乡党委、政府授予年度 “环境卫生优秀村”荣誉称号,优先列入下年度新农村建设重点扶持范围,已列入扶持范围的资金予以重点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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