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_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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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组织

第二条 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加强我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我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三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第四条 分管麻醉、精神药品的负责人应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医护人员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定期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工作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第七条 应当根据我院医疗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八条 麻醉、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第九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十条 储存麻醉、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十一条 销毁麻醉、精神药品,应当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章 麻醉、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十二条 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我院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每天结算。

第十三条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我院规定的数量。

第十四条 门诊药房应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

第十五条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第十六条 开具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纸质)。开具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第十七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0日常用量。第十八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员应当拒绝发药。第十九条 对使用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当专册登记。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二十条 为方便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下发的《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国药监安[2002]199号),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可以申请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可委托其亲属或监护人持取药人身份证及《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医疗机构开方取药。

第二十一条 对凭《麻醉药品专用卡》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发药部门应在《麻醉药品专用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

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啶注射剂处方。

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第二十二条 对麻醉、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三条 我院购买的麻醉、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单位临床使用。第二十四条 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癌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

第五章 麻醉、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均应配备保险柜。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精神药品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第二十六条 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回。

第二十七条 使用的麻醉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完善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废贴数量。

第二十九条 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第三十条 收回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精神药品无偿交回,由我院按规定销毁。第三十二条 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一)麻醉、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精神药品的。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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