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诊、转院制度_转诊转院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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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转院制度

一、参合人员因病确需住院,凭本人身份证、《禹会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到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优惠政策。

二、参合人员因病情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无法医治,确需转往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经主治医生提出转院理由,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经院长批准,在2个工作日内报所在乡镇合管办和区合管中心登记备案。医疗终结后,及时携带正式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出院小结和《转诊转院审批表》,到乡、镇合管办和区合管中心办理医疗费用补偿。

三、参合农民经批准转往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院治疗的,医院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治疗终结后凭医院提供的出院记录、有效发票、收费清单和转诊审批表,到乡、镇合管办和区各管中心办理补偿手续。

四、参合人员外出(市外)因病住院,应在当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治疗,并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合管办和区合管中心登记备案。治疗终结后,凭医院门诊病历、有效发票、出院小结和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到乡、镇合管办和区合管中心结算医疗补偿费用。

五、凡未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备案,擅自外出就诊者,一律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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