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信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讨论稿)_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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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讨论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法违纪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规章制度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财务行为。
第二条 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坚持从严从简,勤俭节约,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坚持财务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监督和考评。
第三条 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规定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并严格按计划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管理。第五条 单位预算管理,由局财务部门按照财政规定的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并根据本单位行政事业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和计划,编制本单位各行政事业单位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部门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和要求,按计划按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加强年度决算编制、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租金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所属单位账户使用。
第七条 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私自设立“小金库”。
第八条 单位支出管理,由局财务部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按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规定和有关经费支出规定,加强审核,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事业单位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事业成本。
第九条 单位人员支出,应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离退休费、津贴补贴政策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严禁超范围、超标准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发放现金、实物或购物卡(券)。
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由财务部门负责代扣代缴,其他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也按照有关规定由财务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条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严格执行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费用支出报销审核审批程序,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行政事业运行、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境)。
第十二条 单位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报销,严格执行市财政局转发的《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坛财字【2014】101号),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
工作人员因公国内出差,出差前按规定应提前向分管领导、办公室报告,签批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出差回来后,应及时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办公室、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财务部门给予报销。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单位公务(执法)用车运行费用支出,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定点采购。严格按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使用,不得公车私用。
第十四条 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
单位公务接待、招商引资接待活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应当按照接待对象、接待规格严格控制接待规模、人数、标准,填报公务接待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党政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费、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的,一律不予报销。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与会议无关的公务接待费等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与培训无关的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十六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单位在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执行财政关于公务卡结算的制度,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的费用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七条 单位采购设备、货物、工程和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程序,依法编制采购预算,并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计划,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项目经费、专项经费支出,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者私分,确保专项经费、项目经费使用的效果和效益,并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价和分析。
第十九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加强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单位报经批准购置、处置固定资产,应及时按会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并及时登记。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单位各部门科室及个人要对所使用的各种办公设施设备负责保管、维护,不得遗失或者故意损坏。
第二十条 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管理,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额度,现金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要经常与银行核对,确保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管理,严格按照财务与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单位发生的应收应付、暂收暂付款项按会计制度进行明细核算,加强与往来单位或个人的核对,保证账账、账表相符。
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等需借款,应按照规定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出差回来或者事毕后应及时结清并归还借款。单位财务不得向个人或者外部单位私自借出资金。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要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对单位财务活动加强监督与管理,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和相关事项,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及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单位或科室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对因个人原因造成单位财产损失的,按照损失情况进行追偿。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如有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执行。如有新的法规制度规定,按新的法规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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