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滨学校轮岗支教制度_学校交流轮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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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滨学校轮岗支教制度(试行)
一、参与轮岗人员为全体小学部教师(代课教师不参与轮岗,特殊情况下,中学部教师也要合理参与轮岗支教工作)
二、轮岗形式为自愿报名和抽签两种方式。先采取自愿报名,没有自愿报名或自愿报名名额不足的情况下采取抽签方式决定。(缺编学校教师和参与过轮岗教师不参与)
三、轮岗最长时限为一年(视情况具体决定时间长短)。
四、自愿报名教师可优先享受评先选优、入党提干、进级及相关证书取得的优先权。(如果其中一项或几项分配不开,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给予荣誉的先后顺序。)
五、抽签选出的支教教师不享受第一条规定。
六、对于不参与抽签的教师学校视为其主动参与支教工作。
七、对于连续10天或累积20天未到岗完成正常支教工作的教师,严格按照教育局考勤管理规定进行解聘处理。
八、对于轮岗支教教师的考评工作由学校领导班子及支教学校主管领导共同考核,分值比为4:6。
九、轮岗教师学年考核成绩合格以后方可返回原工作岗位,并根据学校需要重新安排工作(自愿参与轮岗教师可适当满足个人意愿安排)。考核成绩不合格或有严重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支教教师继续轮岗一年,直至综合考评合格后方可返岗。
十、对于在轮岗支教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本制度在有缺岗情况出现时即启动实施。
十二、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兴城市海滨九年一贯制学校。
《海滨学校轮岗支教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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