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方案_四川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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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社[2010]15号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局):

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方案》

二○一○年三月二日附件: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

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方案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五大重点任务之一,也是深化医改的关键环节。取消药品价格加成,实行零加价销售,是国家采取的降低医药费用,减轻广大人民群众负担,改变“以药养医”机制的重大举措。

按照国家和我省医改实施方案,2009年—2011年,我省逐步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加价销售。其中:2009年在30%的县(市、区)试点,2010年试点面达到60%,2011年全面实行。

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加价销售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减少一部分收入。为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一、建立补偿机制的基本思路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结合取消药品价格加成的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体制,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紧紧围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要的目标,本着“科学、公平、效率、节约、规范”的原则,建立“推进综合改革、核定收支、绩效考核、多头补偿”的经费补偿机制。

推进综合改革,就是要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一要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任务,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核定编制暂时有难度的,可先根据其服务人口的多少,按1‰—1.5‰的比例计算医护人员标准配备数量,作为计算经常性支出的基础参数(人口很少的乡镇,每个最少不低于8名)。二要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内部用人机制,鞭策和激发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三要结合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兼顾公平与效率,健全内部考核,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核定收支,就是要科学测算和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经常性收入和经常性支出,认定其经常性收支差额,作为计算补偿的基本依据。

绩效考核,就是要建立健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评价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把基本医疗任务完成情况、公共卫生服务情况和人民群众满意程度等,与补偿水平结合起来,实行弹性补助,奖勤罚懒。

多头补偿,就是在加强内部管理节约运转开支和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消化一部分减收的基础上,对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通过财政预算和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弥补。

二、经常性收支差额的核定

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加价销售后,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核定经常性收入。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公共卫生项目收入、药品销售收入、财政现有经常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医疗服务收入主要根据常年性医疗服务收入水平并结合变化趋势预测,合理测算核定。公共卫生项目(包括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收入主要根据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和财政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标准,合理测算核定。药品销售收入主要根据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常年性用药数量及其变化趋势,合理测算核定。财政现有经常性补助收入按照2009年财政安排的经常性补助支出预算(扣除基本建设及其他一次性因素)核定。其他收入主要根据常年性其他收入水平(扣除特殊因素和一次性因素),合理测算核定。

(二)核定经常性支出。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业务支出、药品成本支出、其他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定员是指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或按比例计算的医护人员标准配备数量,定额是指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工资标准。人员经费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和在职人员参加社保的支出等)。按照国家有关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规定,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业务支出包括消耗性支出和运转性支出。消耗性支出主要根据常年性基本医疗服务消耗性支出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成本等,结合节约要求,合理测算核定;运转性支出主要根据常年性公用开支(水电费、燃修费、差旅费、办公用品、人员培训及其他各项公用开支)的水平,结合节约要求,合理测算核定。药品成本支出按核定的药品销售收入加上药品正常损耗的成本后,等额核定。

(三)确定经常性收支差额。经常性收入减去经常性支出后的差额为负数的,即为经常性收支差额。

(四)收支核定工作的具体操作。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核定工作,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县级卫生部门实施。各地可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现行财政财务制度框架内,紧密结合实际,具体细化核定办法,把保证基本运转与发展结合起来,把单位需求与财力可能结合起来,科学合理地核定每一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经常性收支差额。

三、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制度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绩效考评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程度、健全内部机制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绩效考评工作由县级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除进行定性评价外,应当确定量化指标,并提交县级财政部门,作为“弹性补助”的依据。弹性补助的具体办法是在全县财政补助总额内,根据考核结果的量化得分,按0.8—1.2的补助系数计算每个机构的财政补助额,奖优罚劣。

为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运转,财政补助采取“当年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拨付。

四、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一)财政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我省财政按以下办法安排财政补助资金。

1.县级财政按照本县实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服务人口,以不低于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不含现有经常性财政补助和实施绩效工资的补助)安排预算。

2.市(州)财政按各县实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和乡镇的常住总人口,结合各县财力状况,以每人每年1元—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由各市(州)政府确定。

3.省财政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给予专项补助。具体办法是,按全省实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和乡镇的常住总人口,按每人每年2元的平均标准安排预算总额,对各县结合人均财力水平计算分配。

4.财政部已经明确,中央财政将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搞得好的省,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对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制定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全部分配给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各市(州)应全额分配给相关县(市、区)。

(二)医疗保险基金补偿

根据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精神,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在财政补助的同时,发挥三项医保基金(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安徽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三项医保基金的补偿主要通过向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同时,围绕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转换机制,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增设药事服务费等付费方式改革。具体付费方式,由各地按照医改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管理水平,进行探索和试点。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基金的补偿方式等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居民,综合改革后的挂号费、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和医技诊疗费中提高的部分,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其补偿的项目、数量、比例和标准,由市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五、统筹协调,保证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把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与县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使用。对每个机构的财政补助的具体确定,要与三项医保基金的补偿水平相互衔接,以确保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让广大群众真正得到实惠。既要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换机制,又要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按照“乡村联动”的原则,在建立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同时,对实际实施了药品零加价销售的村级卫生室(站)和基层民办医疗机构,同步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建立补偿机制的工作中,各县要对基本药物的采购、送配、储备等关联环节,进行认真研究,采取综合措施,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切实控制药品进价,努力降低人民群众的医药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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