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村新型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_农村新型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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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新型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农村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3.91%,农村医疗保险,可以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农村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参合农民可以选择不同医院就诊,一般采取就近原则,选择不同医院的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一般对住院患者的报销比例比较大,可以分为慢性病、特殊病种、意外伤害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报销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病致贫、因病反贫的情况。
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具体操作
1.建立新型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1)正确选择合作医疗形式。
(2)建立科学合理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3)合理确定报销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4)强化管理与监督。
2.尝试开展农村医疗保险。
(1)提供种类多样、档次不同的保险品种,满足不同职业和收入水平人群的保险需求,使社会保险体系覆盖大多数人。
(2)专业化的基金管理。
(3)有效的日常管理。
3.实施医疗救助计划
我省新农合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筹资问题
1.政府能力不足。
2.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
(二)逆向选择问题
(三)保障水平有限
(四)监管机制不健全
(五)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
(六)没有照顾到流动人口
完善我省新农合的具体对策
(一)完善新农合筹资机制
1.通过立法改自愿参加为强制参加原则。
(1)对于农民受到健康预期、风险保护意识及其他社会、经济因素和新农合目前存在的问题等多方面的影响,在自愿参加原则下容易形成“逆选择”问题,需要加快新农合立法进程,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农民参加来减少这个方面的问题。
(2)在新农合资金筹集中,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筹集,农户只能以家中合格的家庭成员为一整体全部都要参加。
2.由于我省现在对农业的各项补贴都很多,可以在参合农民允许的情况下用此费用抵扣保险费,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省程序,另一方面从心理上减少参合人员对缴费的排斥。同时也可以继续推广已经相对成熟的滚动筹资方式。
3.进一步提高筹费标准。首先,继续加大政府补贴力度;其次,可以适度的提高个人交费标准;再者,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多方筹资,拓宽筹资渠道;最后,完善公共财政资助机制,要保证政府筹资水平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提高,建立政府资助的动态增长机制。
4.应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政府筹资制度的保证机制。我省政府可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将新农合的实施情况与地方官员的政绩挂钩,促使地方政府支持新农合,将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向新农合的发展。
5.明确各级财政职责。要确保各级财政的资金及时到位,必须明确规定各级财政承担比例,并作为一项固有制度沿袭下去,严格按制度的规定履行财政责任。
(二)扩大受益面、提高补偿标准
1.我省属于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和农民都相对比较富裕,基本达到小康水平,此时可以将基本医疗,即小病保险也列入新农合之中,以化解逆向选择的风险,并有效提高参保率。
2.新农合参合农民的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水平还较低,截至到目前为止仅为39.26%,农民患大病住院后自费费用大,影响了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
3.学习商业保险,明确大病统筹中“大病”的范畴,扩大报销范围,完善报销方式,增大农民受益面。
4.只有做好预防保健工作,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保大病。对年内没有动用过新农合基金的农民,免费安排一次健康体检,以提高“对身体自我感觉良好”的农民参与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5.对年内结余的基金进行二次补偿,以提高住院费用补偿及基金使用效率。
6.放宽用药目录。为提高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提高补偿水平,应结合农村实际适当放宽基本药物目录,增加药物品种,并给地方更大的自主权,以满足治疗地方病的需要。
(三)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1.引进竞争机制,以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为出发点。
2.要增加行医过程和药品单价的透明度,让病人享有充分知情权;接受广大患者的监督,防止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3.加强信息化建设。
(四)完善流动人口参合机制
对于长期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可考虑将他们逐渐纳入城镇职工保障体系;对于往返于城市和农村之间,进城从事短工、零工的农民,则仍回归到新农合上。不可否认,此时将遇到如下难题:该部分农民工在城市里看病就诊却到农村去报销,会提高新农合的基金支出。然而,能否从新农合中得到实惠是该部分农民工是否进行逆选择的关键。
(五)加快立法进程
合作医疗在法律文件中唯一出现的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国家逐步发展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公费医疗和合作医疗等事业,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力。”该规则是在1978年被写进去的,此后,合作医疗只是出现在中央的文件或决议中,但从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相关立法的滞后已经严重制约新农合健康发展。
(六)新农合商业保险化
新农合商业保险化,即将商业保险公司引入新农合制度。我省有些地区在新农合基金的运作上引入了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管理,如江阴、泰兴分别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利用他们的网络和经验进行新农合基金管理,具体负责费用的结报工作。采用该制度有以下几个优点:
第一,节省政府运作和管理成本。由于政府管理资源短缺(如管理人员数量不足)、管理能力不足(如管理成本过高)等问题,导致基金运作成本较高,政府负担重。
第二,委托商业性专业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是发达国家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有效方式,也是我国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和趋势
第三,商业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专业公司。新农合基金的整体运作将在科学的保障方案和管理制度的引导下,实现高效率、高水准、高质量的运作,有效的把基金支出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四,严格的基金管理是新农合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和基础。新农合基金选择引入具有丰富基金管理经验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可以保证基金的运行是公正、低成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