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九不准”行为制度_国家卫计委九不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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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诸城市林家村中心卫生院
执行 [国卫办发2013-49]号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
“九不准”的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卫办发2013-4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行风建设,严肃纪律,明确要求,依法执业,廉洁行医,特成立诸城市林家村中心卫生院关于执行“九不准”领导小组,娄运志院长任组长,成员为班子成员的领导小组,制定“九不准”行为规范制度,要求各科室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一、各科室除卫生院组织的集中培训学习外,还要以科室会议学习等形式认真学习,做好笔记,做好警示工作,举行“九不准”学习内容知识问答,做到全员培训。
二、各科室要认真领会文件内容及工作要求精神,并将其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
三、要求科室工作人员做好“九不准”执行工作,做到相互监督,人人负责,并将监督中出现的问题记录,及时上报院办公室。
四、各科室要把“九不准”的各项指标列入医院科室的各项绩效考核中去。
五、卫计委“九不准”行为:
1.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2.不准开单提成; 3.不准违规收费;
4.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5.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6.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7.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8.不准收受回扣;
9.不准收受患者“红包”等。
《卫计委“九不准”行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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