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口管理制度(全文)_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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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管理制度
一、凡从事渡运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检验规范要求,并经过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检机构检验、登记发证,渡运时渡船经营人。
二、渡口位置应当设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
三、渡口设置后,码头道路应整理平坦,具备旅客上下及货物装卸的安全设施。还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四、渡口周围要设置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和宣传牌,宣传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和宣传牌应悬挂或放置在渡口明显处。
五、渡口设置后,禁止随意迁址或私自移运位置。
六、各级渡运安全管理组织要掌握本辖区内的渡口设置情况,乡镇分管负责人、乡管员和渡口所属村负责人应经常进行渡口现场安全检查监督管理,确保所在管辖区渡口秩序良好。
一、凡从事渡运的船舶必须符合舶检验规范要求,并经过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检机构检验、登记发证,渡运时渡船经营人必须持有海事船检机构签发的合格渡船适航证书。
二、渡船必须标明船名或者识别标志、乘客定额、勘划载重线,并配齐救消防设备和安全工具后方可渡运。
三、严禁未经检验的破、旧、小、漏船舶从事渡运,禁止水泥船从事渡运,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禁止擅自设置缆渡。
四、更新的钢质渡船要妥善保养,每年油漆一次,机动渡船机械要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运转正常。
五、渡船必须在船舶两舷设置安全栏杆,配备人力助航工具保障安全适航。
一、渡工必须年满十八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女性六十周岁以下),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懂水性,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方可担任。
二、渡工上岗前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工证书后,方可驾驶渡船。
三、渡工必须服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乡管员的管理和交通、海事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他们提出的有关安全工作的整改意见和措施,按时参加安全月渡例会,熟练掌握驾驶船舶的技术。
四、渡工要坚守岗位,驾驶船舶时要携带有关证件,严禁酒后驾驶船舶,不准将船舶交于他人驾驶。
五、渡口、渡船应设置安全警示牌、渡口守则牌、乘额定额牌,且放置明显处,内容明了清晰,要加强渡口日常管理,渡运时要做到眼勤、嘴勤、手勤,确保渡运秩序良好。
六、严格遵守有关渡运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做到不超载,不违章冒险渡运。
乡镇客渡运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镇、村、经营人(船员渡工)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二、本着“分工管理,分级管理,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各级安全管理组织。
三、各级安全管理组织要建立健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有管理目标,有活动、有记录、有专门档案。
四、镇、村要充分发挥广播、标语、开会等作用,向船员、渡工及人民群众宣传不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提高人民安全意识。
五、镇政府分管镇长、村负责人、乡官员要经常到渡口、码头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维护客渡运秩序。乡镇分管责任人每月不少于一次,乡管员每周不少于一次,村安全责任人经常去渡口、码头检查,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禁超载,严禁客货混装。
七、渡口要文明渡运,先下后上,扶老携幼,方便乘客,礼貌待人,确保安全。
渡运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做到“五定”:即定渡口位置、定渡船、二、做到“两禁止”:即禁止私设渡、禁止定渡工、定乘客足额、定管理责任。渡口使用过河缆索。
三、做到“六不准”:即不准无证驾驶,不准酒后驾驶,不准乘客和非渡工代为驾驶,不准超额渡运,不准不适航船舶渡运。
四、做到“七不开”:即无证照不开,不适航船舶不开,超载不开,超航区不开,恶劣天气不开,未经批准不开,违章航行不开。
五、做到“二单独”:即大牲畜要单独渡运,危险品应单独渡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