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听证终证制度实施办法_信访事项听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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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推行信访 听证终结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的程序与方法,切实把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依据《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听证终结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信访当事双方、相关部门和公众评判人员,召开信访听证会,对一些疑难复杂问题做出终结性处理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实施信访听证终结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规划》的要求,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的协调疏导作用,有效化解群众反映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四条 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信访听证终结制度适用于上访人对所反映的信访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对处理结果有争议;个别缠访户无理上访,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信访问题;以及有关组织或人员认为需要通过信访听证终结来解决的信访问题。
而且与终结意见出入较大,听证会暂时休会,由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继续进行听证。
第十五条 及时反馈信访听证终结结论。信访听证终结会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要负责形成信访听证终结书面材料,在5日内以正式信函反馈信访当事双方、相关部门代表和参会的每一位公众评判人员。
第十六条 认真跟踪督办。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负责监督听证终结结论的落实情况,确保信访难题一次处理到位,不留隐患,切实维护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的权威性。
第十七条 信访听证会终结后,如出现极个别仍有异议者,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出具信访听证终结结论说明书,建议走司法渠道。
第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