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劳动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_社会劳动保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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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劳动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吴永文
2005年第10期 ——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它适应我国进入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下面,结合劳动保障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实现充分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始终把扩大就业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城乡就业,努力扩大就业,实现充分就业。
去年,我省城镇登记失业率,自1998年以来首次下降;城镇实际失业率比2002年也下降了。但我省作为老工业基地和人口大省、农业大省,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就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具体表现:一是总量矛盾持续加大。据测算,2010年以前,我省城镇就业每年供大于求达50万人左右。此外,农村每年还新增待转移的劳动力50多万,农村富余劳动力“打工难”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二是结构性矛盾加剧。劳动力素质与岗位不适应的结构性矛盾进一步突出,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素质普遍偏低,呈现“三多三少”现象,即文化程度低的多、高的少,技术等级低的多、高的少,年龄偏大的多、年轻的少。三是困难群体就业问题凸显。目前,全省“4050”等困难群体有15万人,其中“4555”人员5万多人,他们的就业、社保、医保等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此外,全省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万人,他们大多没有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解决我省就业问题,必须贯彻“一个方针”,做到“五个注重”,即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同时,注重做好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大学生的就业工作;在解决“4050”人员、“4555”人员问题的同时,注重做好“2030”人员的就业工作;在推进城镇职工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同时,注重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工作;在增加就业总量的同时注重提高就业质量;在缓解当前突出矛盾的同时更加注重研究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力争通过2-3年的努力,基本解决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通过3-5年的努力,基本形成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和平等就业制度。因此,我们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狠下功夫:
第一,解决“2030”人员就业问题,要着力在市场导向上下功夫。要引导“2030”人员树立“就业靠自己”、“择业找市场”、“上岗凭技能”的新观念;加强就业服务,树立“人本服务”的理念,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不断提高“2030”人员专业技能,增强就业和创业能力。
第二,解决“4555”人员问题,要着力在解决养老、医疗保险上下功夫。“4555”人员因年龄偏大、且大都技能单一,难以通过市场实现再就业。因此,我们要大力实施“一保两助”,即保障“4555”困难人员基本生活,提供就业援助和社保援助。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通过社区组织就业的形式,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确实困难的,着力解决其养老、医疗保险问题,通过进入低保或以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确保其基本生活。
第三,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要着力在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平等就业制度上下功夫。要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重点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和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通过资源整合特别是信息资源共享,加快建设城乡统一、运作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和平等就业制度;要大力实施定向订单培训,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以输出带培训、以培训促输出,努力实现“四个转变”,即跨地区就业由自发性向组织性转变,农村劳动力流动由无序向有序转变,劳务输出由体力劳务型向技术技能型转变,劳动部门由行政管理为主向引导服务与市场监管并重转变,做到“输出有组织,求职有服务,就业有技能,权益有保障”。
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社会的“安全阀”。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让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既是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保障。目前我省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突出表现为四个问题:一是覆盖面较窄,二是基金支撑能力弱,三是历史欠账较多,四是农村社保滞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削弱了其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功能作用。当前,必须把社会保障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着力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
第一,在扩面征缴上加大力度。人人享有社会保障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要针对城乡劳动者的不同特点,加快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参保办法;要加大城镇社会保险扩面力度,尽快将社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全体城镇从业人员;要坚持“一把手”扩面、依法扩面、限时扩面,采取五险一单、“一站式”服务等措施,形成扩面与奖励挂钩的机制,加强基金征缴,增强基金支撑能力。
第二,在“并轨”和“做实”两件大事上加大力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一要积极启动做实个人账
户工作。二要研究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健全待遇与缴费更紧密挂钩的机制。三要加快推进并轨工作,力争将“三条保障线”并为“两条保障线”。
第三,在解决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上加大力度。当前要重点解决好原国企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通过适当降低缴费比例,多渠道筹集资金,个人、企业、财政共同负担,纳入住院医疗保险,实行大额医疗补助,做到病有所医。
第四,在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上加大力度。对进城务工农民,首先纳入工伤保险,然后研究适合农民工特点和要求的医疗、养老保险办法;对失地农民,开展社会保障改革试点;超过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纳入城市低保;对劳动年龄段的失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障基金;对农村居民,推进农村合作医疗,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试点范围,研究符合农村发展水平的养老保险。
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协调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当前我省劳动关系多变性、多样性、多元性、多层性特征明显,劳动者“有关系无劳动”与“有劳动无关系”现象并存,历史遗留问题与新生矛盾交织。因此,要把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来抓,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为基础,以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三方协商为手段,努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具体而言,要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坚持多种渠道,妥善安置改组改制企业职工。指导企业按规定程序进行经济性裁员,坚决避免大规模集中裁员,加强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批;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慎重解决因改组改制不规范而产生的遗留问题,避免“翻烧饼”。
第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深化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指导企业与职工开展平等协商,建立企业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加大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坚决取缔不合法收入;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低收入者水平;加快工资支付立法步伐,减少和避免工资拖欠;加大对垄断性企业职工工资的调节。
第三,坚持制度建设,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作用,重点提高改制后新企业、私营和“三资”企业、国企临时用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合格率、履行率。在非国有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推行区域性与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调处作用,加强对协调劳动关系的宏观指导;充分发挥企业内部调解组织作用,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自我调节机制;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保障监察制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