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耳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_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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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推进情况,为不断提高推进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1.镇社事办代表党委、政府具体负责此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各村(居)的工作进行指导。同时,组织人员培训与信息录入工作。

2.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联席会会议制度,由镇分管计生工作的副镇长牵头,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收集此次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工作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要求。

3.各村(居)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宣传动员、信息采集小组的人员组成、采集人数和每个人员的具体选择确定、信息采集的组织、信息倒查、表格审查、建立台账,以及常态化管理等事项。

4.镇各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群工办、经发办、派出所等部门落实相关服务与管理工作。

5.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调责任,全面推进“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各用工单位、经营业主要确定人员,积极协助所在村(居)做好用工人员情况、员工租住情况的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规模主要企业由社区民警协调相关人员采集信息。

6.对流动人口实行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教育,同服务,同管理”四同管理机制,不断增强他们的归宿感,真正从各方面全面融入木耳生活。

7.村(社区)民警和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负责对各村(居)流动人口的检查与质量考核,指导各村(居)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制度

1.各村(居)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企业、住宅小区、商业店铺、居民小组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包括《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和《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调查表》。

2.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管理、发挥实效的原则,各村(居)应确定足够数量的信息采集员、信息采集点,除逐户采集信息外,还应在显著位置公示信息采集的联系电话。

3.信息集中采集过程中,应主动宣传流动人口信息调查的意义,积极争取房主或流动人口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如遇到仍不配合时,应及时通知片区民警前来协调。

4.采集信息时,所填写的调查表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确保信息采集质量,不得漏采和采集不完整。5.整个信息采集工作,由镇社事办负责指导与检查。

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三级巡查制度

(一)巡查工作

实行三级巡查责任制,即镇社事办巡查各村(居),各村(居)巡查本辖区内的信息采集与维护情况,流动人口协管员巡查网格化管理责任区域,分别由镇、村(居)制定巡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开展实地倒查,检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与流动人口的登记情况、用工单位的流管工作。

(二)巡查时限

镇社事办每月对各村(居)工作进行一次巡查;所有巡查工作应当做好记载。

(三)巡查人员

镇社事办对各村(居)工作的巡查,由镇社事办工作人员承担,各社事办对各(村)居民小组长信息采集情况、系统增减维护情况的巡查由站长、专兼职协管员或站长指定一名村(社区)干部承担;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对辖区或责任区内用工单位的巡查由承担责任区的专兼职协管员负责。

(四)巡查内容

1.镇社事办对各村(居)的巡查,主要包括该村(居)一周内流动人口的变动情况,各采集点对变动房屋、人员的 3 信息采集情况,以及系统信息数的增减维护等内容。

2.各村(居)对本辖区内的信息采集与系统增减情况的巡查,主要查信息采集小组是否认真履行信息采集工作、所采集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无遗漏或错误等内容,查是否按时对系统进行信息增减与维护等内容。

3.专兼职协管员对责任片区的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新增流动人口情况,及时登记上报并入户开展“三查三见面”。

b、原有出租房屋变动情况,发现变动的及时登记上门登记。

c、对片区内用工单位使用流动人口情况,及时收集人员名册。

(五)巡查要求

1.各级巡查组织要将巡查情况如实登记,并建立巡查台账,包括巡查单位名称、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或防范意见,巡查人员签名等内容。

2.各级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立即整改。3.巡查方式,应结合实际,统筹协调,科学安排,讲求实效。要将日常检查与各级政府布置的专项检查计划紧密结合起来,将自行组织巡查和联合开展巡查结合起来,做到巡 4 查工作的全覆盖。

四、用工单位经营业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管制度 1.为进一步落实使用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管责任,根据《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流动人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负责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3.全面推进用工单位、经营业主流动人口服务协管责任制,使用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负责人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4.使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每年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认真履行治安责任,协助搞好社会稳定工作,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

6.用工单位和经营业主负责督促使用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不得雇佣为依法申报暂住证的流动人口。

7.镇社事办和各村(居)负责对本单位业主的协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违法相关法规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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