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项回避制度_三重一大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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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回避制度
因事项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集体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组的人员(包括事项的办公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次讨论事项涉及到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次讨论事项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3)曾担任过本次讨论事项的经办人、决策人等;(4)与本次讨论事项涉及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做出判断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经办“三重一大”事项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决策组成员的回避由党组书记、局长(经理)决定。党组书记的回避由市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经理)决定。
因特殊原因不能回避时,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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