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海县供销社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_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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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海县供销社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供销社(以下简称县社)机关党员干部及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其依法依规和廉洁从政的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纪国法,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社机关党员干部。
第三条 县社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因工作失职和管理监督不力,致使本单位或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在行政或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指示、授意实施违法行政或管理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事件的;
(三)因贯彻、部署、检查信访、维稳、安全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重大影响和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在招商引资、申报项目资金、办理拨付企业解困或扶贫资金等活动中,接受贿赂,把关不严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五)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对上级交办、转办,群众举报和在其他活动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不认真查处的;
(七)本年度本人所在单位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八)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免职和按有关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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