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河县国税局办税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制度_办税服务厅考核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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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河县国税局办税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制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从具体言行、内部管理上切实体现“纳税人的满意、国税人的追求”的服务理念,全面实施纳税服务规范化管理,创建具有一流水平、一流形象的纳税服务厅,同时加强办税服务质量的监督,形成工作制约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办税服务厅。

二、服务标准

(一)仪容仪表

1、工作人员一律着制服,挂牌上岗,标识齐全,不得混装,不得配戴饰品、用品(笔等),不得将上装敞开。

2、仪表端庄(头发整齐、衣服整洁、纽扣整齐);男同志不留胡须,女同志妆容适度。

3、举止文明,坐姿端正。阅看书籍(不含娱乐类)、资料时,原则上要将书籍、资料等相对平放于桌面。不得以较大斜度将身体躺在椅子中;不得明显斜坐在桌前;不得坐在办公桌上、椅子扶手上。

(二)环境要求

1、办公区整体要保持清洁、摆放有序、地面无杂物,创造良好的办税环境。

2、保持桌面清洁。不得将食品、抹布等放在办公桌、柜子及设备表面。对明显的污迹、水迹、灰尘等要随时擦净。

3、保持用品清洁。对办公用品(座号牌等)、个人用品、设备(电脑、打印机等)要经常清洁维护。

4、规范物品、资料摆放。电脑、打印机、茶杯等须放在规定位置;不得将个人非办公用品放于桌面;

5、每日上班或下班时,必须整理桌上物品。

(三)办公秩序

1、自觉维护办公秩序,上班时间不得喧哗,不得无故来回走动或端着茶杯走动。

2、工作时间不得吃东西、听音乐、聊天、打游戏和看娱乐性报刊、书籍以及安装、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等等。

3、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

4、上班时间禁止穿拖鞋。

5、不得在办公区内照镜子、化妆等。

6、严禁纳税人在服务厅内吸烟。纳税人在厅内吸烟的,要礼貌劝解。工作人员不得在服务厅、休息室吸烟,可适时在厅外吸烟区吸烟。谢绝纳税人敬烟。

7、不得在服务厅内与亲朋好友、本单位及本系统工作人员聊天。

8、下班或离开岗位时,锁好所有柜子和抽屉。

(四)文明服务

1、工作中礼貌待人,用语文明,不论关系亲疏,一样热情周到。

2、依先后顺序接待纳税人,不得优先对亲朋好友。

3、接待纳税人应迎面正视对方,态度热情,说话温和,主动招呼“您好!”“请坐!”“请问办什么事?”。不得用手指着纳税人说话。

4、解答纳税人的咨询或提问时,应耐心解释,不冷淡怠慢。

5、因自身差错或技术故障等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和误解的,要主动致歉:“对不起”等,取得谅解。

6、任何情况下绝对不得与纳税人发生争吵。不得训斥、推诿纳税人。对言行过分的纳税人,在讲究语言艺术的前提下可以适度回驳。

7、有人员观摩时,要注意礼节,起立、微笑回答问题。

(五)电话使用

1、接听电话时,要语气温和地说:“你好,请讲”。

2、接到找他人来电说:“请稍候”。

3、对方打错电话时说:“您打错了”。

4、在前台打非公务电话,有纳税人时不可超过2分钟,并注意讲话内容;非公务电话需较长时间的,原则上在休息区。

5、通话结束时说“再见”。

(六)首问责任制

首问责任人对纳税人提出属于国税税收业务范畴的问题时,不得回答“不知道”、“不清楚”等不规范用语;属于自己职责的事情要积极办理。不属于自己职责的,要具体说清门号、科室名称、经办人姓名。

接到咨询电话时,自己能回答的自己回答;自己需查询、核实后才能回答的,应请对方留下姓名和回电号码;自己不能或不能准确回答、需找他人接听时要说“对不起,我请XXX同志回答你的问题,或请打(其他电话号码)”。

如有违反,视同推诿纳税人。

(七)其他

1、对非受理即办的事务,必须告知纳税人明确的办理时限。

2、纳税人对有关规定要求出具相关文件、资料的,必须提供,否则视同推诿。

3、一般情况下,不得中止正在为纳税人当面办理的事务。特殊情况需暂时中止的,必须妥为解释并致歉;否则对由之引起的后果负责。

三、处罚规定

(一)违反下列规定,如:使用娱乐性软件、吃东西、听音乐、看娱乐性报刊、书籍等和工作无关行为,工作日中午饮酒,和纳税人争吵,态度粗暴,训斥、推诿纳税人,在办公区内照镜子、化妆,使用服务忌语,穿拖鞋、未着装等,聚集聊天,上网聊天,坐在办公桌或椅子扶手上等等举止不规范行为,查实的,第一次扣发50元;第二次扣发100元;第三次从重处理。

(二)本文列举、但本条未列举的违规行为,被查实的,一次扣发直接责任人20元。

(三)凡被县局查实或被纳税人投诉到地区局以上查实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经济追究50元。被地区局查实的,扣发直接责任人200元;被区局查实的,扣发300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加重经济处罚,或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全体人员都有指证职责,应据实说明,不得欺骗组织。科长、副科长欺骗组织或拒不指证的,加倍处罚并通报批评。

(五)对本文未列举的违规行为,视情研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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