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察人员学习培训制度_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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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政监察人员聘任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聘任水政监察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由本级水政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级水政监察人员都必须参加和接受水政监察业务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第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学习培训坚持个人自学与组织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培训可采取讲座、研讨、考察及以会代训、以案释法等形式。
第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法学基础理论知识;
(二)水法规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水行政管理、包括水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基本知识;
(四)水资源管理及水保监督基础知识;
(五)执法人员举止、仪表及职业道德规范;
(六)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六条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都要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总队负责支队、大队负责人的培训;支队负责本队成员及大队骨干的培训;大队负责本大队成员的培训。第七条 鼓励水政监察人员参加与本专业对口的电大、夜大、函授、自学考试等各种形式的学习。对学习培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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