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与律师制度_公正与律师制度新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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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

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2公证业务辖区

是指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可以不与行政区域性相一致,一个行政区域可以设几个公证业务辖区,也可以将几个行政区域划定为一个公证业务辖区。3公证的地域管辖

是按一定的地域划分公证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权限,即各公证处在以地域为标准划分公证事务的权限上的分工。4公证管辖

是指公证机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5公证的确定管辖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直辖市、省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限划分。

6终止公证

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证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事项不能继承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作出决定停止公证程序。7拒绝公证

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8公证人的职业责任

是指公证员协会对违反职业道德及其他行为规则的行为,依照协会章程或有关规定而实施的惩戒,是行业自自律的一种表现形式。9拍卖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10遗嘱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证明的活动。11提存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为债权人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进行保管,待法定条件出现时交付给债权人的证明活动。12公证调解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证明的事实,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的活动。

13公证复议

是指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公证活动决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14公证申诉

是指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有关公证的决定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复核,并由受理机关做出决定的活动。

15公证民事法律责任

是指公证处及其公证人员在公证活动中或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活动中,违反公证法律、法规、规章,给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16赠与合同公证

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17劳动合同公证

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18亲属关系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为确认我国公民与其域外的亲属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一种证明活动。19继承权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他们所享有的继承权是否真实与合法予以确认的活动。20法人资格公证

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司法证明活动。

21法人资信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人资信情况的真实、来源合法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22涉外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23律师

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4律师制度

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与业务范围、律师的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的规范体系。25法律职业道德

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恪守的道德准则。26律师执业纪律

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27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是指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由合作人共同集资,自愿组织,共同参与,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38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是指由合伙律师自愿组合,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一种律师执业机构。39律师的权利

是指法律赋予或当事人授予律师在依法执业时具有的一定权能。40律师的义务

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41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

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42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活动。

43辩护制度

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关于辩护权的行使、种类、方式、范围、辩护人的责任和权利义务等一系列法律规则的总称。44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律师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正当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

45律师代理行政诉讼

是指律师接受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参加行政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活动。46法律顾问

狭义的法律顾问,是指受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的聘请,为聘方提供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律师。

47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政府的聘请,指派律师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依法为政府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一种业务活动。

48非诉讼法律事务

是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是已经发生纠纷,但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事务。49代书

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50律师见证

是指律师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具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50法律授助

通常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51法律咨询

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1简述公证法律关系P1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公证法律关系的要素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2简述公证与认证的关系P2 公证与认证虽在某些方面有密切的联系,但又有严格的区别。公证在本国可以直接发生证明效力,但如果是发往外国的公证,公证使用国要求认证的,就需要经过外交或者领事机关认证属实、可靠后方能发生作用。公证与认证既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又有密切联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3试述公证机构的性质P10 ⑴公证机构是法定的国家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法定的国家证明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⑵公证机构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

⑶公证机构是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制度。

4简述公证处的人员组成P12 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组成,此外还设有一些其他必不可少的辅助人员,如办公室秘书、财会人员、文书档案管理员等。

⑴公证处主任、副主任

主任、副主任是公证处的负责人,他们负责公证处的各项行政事务工作及业务工作。⑵公证员与助理公证员

公证员与助理公证员是公证处的核心人员,是每一公证处的基本构成人员。公证员的概念,是具有公证员资格及公证执业证,被公证处聘任,在公证处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法律专业人员。

⑶其他辅助人员

这些人通常包括会计、出纳、秘书、文书档案管理员等。5简述公证活动的原则

⑴客观真实原则⑵合法原则⑶公证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⑷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⑸不得随意拒绝公证的原则⑹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⑺回避原则⑻保密原则⑼便民原则⑽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

6简述公证员协会的性质和宗旨P17 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公证机构一方面是法律服务机构,它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另一方面它又是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构,这种双重性决定了其受双重管理的特性。一方面它受所属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与管理,另一方面它又受自身行业协会的管理。中国公证员协会受司法部管理。7简述公证的合法原则P22 所谓合法性,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全部活动都必须遵照法律行事。公证机构在坚持合法原则时应做到以下几点:⑴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⑵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⑶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8简述不得随意拒绝公证的原则P24 公证机构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而且是惟一向社会提供公证证明的机构。在许多情况下,取得公证证明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民事和经济活动必备的要件,特别是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公证的情况下,如得不到公证证明,就会直接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9试论公证的回避原则P25 回避,是指某个或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回避原则具体讲有以下几点:⑴公证员应回避办理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公证事项。⑵公证员应回避办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⑶公证员应回避办理本人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公证事务。

10简述公证指定管辖的情形P34 公证指定管辖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某一公证事项由某一公证处管辖。指定管辖分为以下两种:⑴公证处因管辖权不明或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报它的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由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其中的一个公证处管辖。⑵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无法行使管辖权,由其同级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其他公证处管辖。11试述公证的效力P70 ⑴公证具有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法律行为必须公证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基本上有以下三种:①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条例、通知等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非经公证不发生法律效力。②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经过公证。③根据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必须经过公证。⑵公证具有作为证据的效力。⑶公证具有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12简述法律行为公证出证的条件P87 ⑴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⑵意思表示真实⑶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13简述公证机构办理工程承包合同公证应注意的问题P100 ⑴审查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⑵审查双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⑶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齐全、明确。⑷凡国家和地方法规明文规定必须招标、投标的基建工程,必须经过招标。对未实行招标的合同,要让发包方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不需招标的批准文件。⑸我国《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计划、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据此,公证机构在办理此类合同公证时,要严格审查合同的订立的过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以保证公证的质量。⑹我国法人参加对外建筑工程的投标、承包活动,应当按照有关国家的规定,先向国内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关于“营业证书”、“工程资历”、“授权书”等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以证明承包方的法人资格、经济实力和承包能力;然后,该公证书还需要办理认证手续,从而使之发生域外的法律效力,得到使用国的承认。

14简述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审查的重点内容及需要注意的问题P113 ⑴公证机构应首先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⑵公证机构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书原件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条款是否齐全、完整,以及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

⑶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当事人申办的委托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⑷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外委托行为公证时,要特别注意管辖问题。15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审查的内容P123 对于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⑴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⑵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⑶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条款是否完备,文字是否准确,以及当事人双方的签名、印鉴是否齐全。⑷证明财产权的有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16试述办理意外事故公证的程序P134 首先,当事人应向意外事故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办公证的目的和文书使用国,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⑴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⑵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的财产清单;

⑶如有条件,还应提交事故发生时的现场记录及其他能够证明事故经过的材料; ⑷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和材料。

然后,公证员应当针对当事人申办公证的目的,通过勘查现场、询问证人等,重点审核意外事故发生的真实性,最后据实出实。

17简述申办法人资信公证的手续和程序P153 法人资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人资信情况的真实、来源合法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⑴申办法人资信公证的手续当事人申办法人资信公证,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出以下列材料:

①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明。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部门为该法人出具的资金情况证明。③该法人单位的会计年度报表、资产负责表。④该法人的经营经历和当年主要经济活动的记录。⑤其他有关材料。⑵办理法人资信公证的程序

公证机构对该项公证事务,应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资金情况、经营情况、经济效益、资产负债等情况。在此基础上,据实出证。

18简述公证机构办理专利文书公证应重点审查的内容P156 公证机构对该项公证事务,应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资格和行为能力;专利权是否为申请人所拥有;需要公证的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是否属实;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确实、充分等。经过审查,公证机构对既真实又合法的公证事项,应依法出具公证证明书。19简述公证机构办理签名、印鉴公证应重点审查的内容P158 公证机构办理签名、印鉴属实公证,审查的重点在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是否是当如人所为,以及该行为是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无受威胁、受欺骗的情况。如果文件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公证机构还应向颁发文件的单位调查核实签名、印鉴的真实情况,以免发生差错。可见,签名、印鉴属实公证程序的特点,就是公证机构只对文书上的签名、印章是否真实负责,而对文书本身,只要没有违法的内容,一般不作实质性的审查,也不负任何责任。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公证机构即可出具公证书。内容包括:证明签名人于何年何月何日来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在何文件上签名;或者证明何文件上的签名及印鉴属实。最后由承办公证员签名,并加盖公证处印章。20试述办理有强制执行力效果的债权文书公证的程序P161 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的资格证明。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⑵请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⑶证明债务人未按债权文书履行义务的材料。⑷其他有关材料。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对该类公证事务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⑴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⑵债权文书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属于可赋予强制执行力效力的范围;⑶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有争议;⑷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债务人是否明确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⑸债务人没有发行义务的事实和原因,以及债务人是否有清偿能力;等等。经过审查,对于符合公证法规定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即可出具公证书,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1试述公证机构办理涉外公证时应注意的事项P167 ⑴涉外公证的管辖

根据我国公证法律规范的要求,根据国际惯例,我国公证机构所公证的对象只限于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及在国内制作的法律文书,对于在外国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当事人则应当向外国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但如果,在外居住国允许,也可以向我国驻该外国的领、使馆申请公证。

⑵涉外公证文书的法律适用

出具涉外公证文书与国内公证文书不同是,既可以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又可以在我国法律规定与公证文书使用国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适用外国的法律规定,出具公证文书。

⑶涉外公证文书使用的文字

我国公证机构制作涉外公证文书,应当使用中文,同时还应当附有外文译文。根据有关规定,公证员不能在公证书的译文上签名。

⑷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

在我国,行使认证权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外国驻华领事馆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需要认证后才能使用,但以下几种情况例外:一,国与国之间可依双边协议互免认证的除外;二,公证书使用国不要求认证的除外;三,有许多国家只要求部分公证文书办理认证手续,不要求认证的除外。⑸涉外公证文书专用水印纸及专用印泥

为了防止不法分子伪造涉外公证文书,以免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我国和我国公证机构的声誉,公证机构出具的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文书必须使用专用水印纸及专用印泥。22简述我国律师的主要业务P174 ⑴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⑵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⑶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⑷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⑸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

⑹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⑺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3简述律师执业的法律限制P182 ⑴律师不得跨所执业⑵律师可以跨地区执业⑶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24简述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P185 ⑴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⑵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宗旨;⑶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⑷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⑸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⑺律师的权利和义务;⑻开办资金数额、来源;⑼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⑽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⑾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律师事务所章程自律师事务所被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25简述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任务P184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2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任务有以下两项: ⑴组织律师进行政治学习,保证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⑵组织律师学习业务知识,交流工作经验,提高业务水平。26简述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原因P186 律师事务所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⑴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律师工作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由省级律师惩戒委员会撤销的;⑵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申请解散,经过清算程序,并经原批准机关核准的。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解散的;⑷其他原因。27试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特征P194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指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由合作人共同集资,自愿组织,共同参与,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具有以下特征:

⑴性质上属于民办事业法人组织。⑵组织上由律师自愿组合,不占国家编制。⑶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事务所的财产属于合作律师共同所有。⑷分配上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体现按劳分配原则。⑸管理上实行通过合作人会议民主管理和主任负责制。28简述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内容和意义P211 内容:⑴律师必须依法执业⑵国家法律保护律师依法执业⑶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没有干涉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

意义:⑴有利于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高服务质量⑵有得于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29律师执业的原则

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⑵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⑶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原则⑷保密原则

30律师的权利

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或当事人授予的律师在依法执业时所具有一定权能。

⑴执业律师的人身权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⑶查阅案卷权⑷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⑸适时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的权利⑹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⑺代行上诉权 ⑻拒绝辩护、代理权

31律师的义务

律师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⑴保守秘密的义务⑵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义务

⑶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和财物的义务⑷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员、仲裁员的义务⑸不得向有关人员请客、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义务

⑹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的义务⑺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不得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义务⑻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或辩护人的义务 32简述律师查阅案卷权的内容P217 律师查阅案卷权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⑴律师只能查阅所承办案件的卷宗材料;⑵律师对于而要的案卷材料有权进行摘抄、复制; ⑶律师阅卷,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并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场所。33简述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时应注意的问题P217 律师调查取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⑴律师调查取证最好由两个人进行,并制作调查笔录,让被调查者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⑵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律师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信与本案有关的材料;⑶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也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⑸辩护律师对于收集证据有困难的,还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34试述律师保密义务的内容P213 保密,是指律师保守职务秘密,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获悉的秘密事项,无论该秘密事项来源如何,未经委托人许可,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包括在一定条件下受调查时律师仍有就保密事项拒绝作证的权利和义务。⑴要保守国家秘密,律师在业务活动台对于所接触到的国家机密,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散布及泄露给不应知悉的人,以防止因失密而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⑵要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凡属聘请单位或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律师未经当事人的同意,不得散布、扩散。商业秘密,是指为生产经营者所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⑶要为当事人保守个人隐私,凡属个人隐私、家庭关系、个人恩怨方面的有关问题,律师都要注意保密,不能扩散。35试述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P238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辩护人的一种,属于当事人以外的一般诉讼参与人。由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性,法律赋予他独立的诉讼地位。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⑴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约束。⑵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公诉人的意志约束。⑶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审判人员的意志约束。36试述辩护律师的主要职责P239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⑴律师进行辩护活动,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它有两方面含义:一是,从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另一方面,从适用法律的角度发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意见。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捏造事实、歪曲法律,不得强词夺理,颠倒黑白。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中,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编造口供;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人他人提供虚假据、伪造证据、毁灭拟请或者威胁、恐吓、利诱证人。⑶律师辩护必须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⑷辨护律师还有一项重要责任,就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益,即保证刑事程序的公证性、监督公安司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刑事诉讼,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

37简述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P217 民事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民事代理是民事诉讼代理的基础和前提,而民事诉讼代理又是为民事代理服务的。但是,这两者又是两种不同的代理。其主要区别是: ⑴属于两种不同的范畴。民事代理是根据民事上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上的代理制度,属于实体法的范畴。民事诉讼代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是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属于程序法上的范畴。⑵代理的范围不同。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民事代理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而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仅指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某些代理,其范围大大小于民事代理。⑶两种代理制度的性质、代理权的中止和终结等,都是不同的。

39简述涉外律师实务应遵循的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P336 国家主权原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⑴坚持我国的司法管辖权。⑵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涉外诉讼,必须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原则、诉讼制度进行。⑶外国法院的判决或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非经我国人民法院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或者按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裁定予以承认的,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40简述律师见证的特点P320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律师见证具有以下特点:⑴律师见证的证明主体是律师。⑵律师见证是一种法律适用,是律师根据现行法律对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不同于民间私证只讲真实性,不讲合法性的情况。⑶律师见证必须是在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之时亲眼所见,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严格的限制,区别于公证可以对以前发生的事实行先调查而后出证的做法。⑷律师见证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见证律师既不是代理人,也不是调解人,而是中证人,具有作证和法律监督的双重性质。⑸见证律师出具的见证书起证明作用,在发生纠纷诉诸司法程序时,见证律师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涉外律师实务应遵循的原则P337 ⑴国家主权原则⑵同等和对等原则⑶知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则⑷使用我国能用的语言、文字原则⑸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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