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_期货公司风险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期货公司风险”。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制度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

京证期货发[2009]20号 二○○九年二月四日

北京地区各期货公司:

首席风险官制度建立是我国期货监管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期货公司设立首席风险官,充分发挥首席风险官的职能作用,对于公司全面提高合规运作水平和强化风险防控能力,有效提升期货公司核心竞争力,保护好投资者利益,推动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我局经认真研究,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制定了《关于落实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

北京辖区期货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班子要认真学习和落实好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试行规定,并参照本意见制定各公司的首席风险官工作制度,修改公司章程,并于章程修改5日内将修改稿报我局备案。我局将在10个工作日内对章程修改稿提出意见。我局无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会审议。

首席风险官任职后,应当参照本意见,按照试行规定及时制定本公司首席风险官工作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落实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落实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了使首席风险官有效履行职责,完善期货公司合规运作的长效机制,提高北京辖区期货公司的依法合规运作水平,强化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则

1、首席风险官是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的工作应当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和全体工作人员的所有业务领域。

首席风险官向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应按照法规的授权,充分利用其职能,配合和督促公司经理层做好合规经营。

2、首席风险官应当熟知并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忠于职守,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3、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为首席风险官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4、期货公司应当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照《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修改章程并制定首席风险官工作制度。

公司章程应当对首席风险官的任期、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报告的程序和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

期货公司制定的首席风险官工作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首席风险官的任职条件及任免规定

5、首席风险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期货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首席风险官。

6、期货公司选聘首席风险官,应当将其是否熟悉期货法律法规、是否诚信守法、是否具备胜任能力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作为主要判断标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

(2)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3)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4)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7、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提名并聘任首席风险官。期货公司设有独立董事的,还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8、期货公司任用首席风险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1)任职决定文件;(2)相关会议的决议;

(3)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4)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9、期货公司在报送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将制定的首席风险官工作制度报北京证监局备案。北京证监局对该项制度无异议 3 的,公司报董事会讨论通过。

10、首席风险官与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

11、期货公司应当在章程和首席风险官工作制度中明确首席风险官病假、休假或短期空缺规定。首席风险官病假、休假,应当向总经理报告;超过3个工作日的,还需向董事长报告;超过10个工作日的,应当事先向北京证监局报告。在此期间,首席风险官应当与公司保持必要联系,做好处理重大事件的准备。

12、期货公司应当确保首席风险官职责履行的连续性。公司章程和首席风险官工作制度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任免衔接规定:首席风险官任期届满,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开始选任程序;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期货公司董事会拟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的,应当提前通知本人并确定替代人选。

13、首席风险官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公司应当在不迟于10个工作日内指定代行首席风险官职责的人选,该人选应当是取得任职资格的公司经理层人员。代行首席风险官职责的人员享有首席风险官的全部权力和责任,只能分管合规部门,代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14、首席风险官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提出离职、被免除职务的,公司及当事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进行书面报告。

首席风险官离职的,期货公司应当将离职原因、履行职责情况及替代人选的基本情况书面报告北京证监局。

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北京证监局报告,并提交下列材 4 料:

(1)免职决定文件;(2)相关会议的决议;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首席风险官的工作职责

15、首席风险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及时发现并报告公司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或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协调公司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16、首席风险官应配合公司总经理,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全面深入做好各项监管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

17、首席风险官应当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违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重点检查期货公司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以下制度: i.公司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 ii.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 iii.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iv.公司经纪业务规则、结算业务规则、客户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

v.公司员工近亲属持仓报告制度;

vi.其他对客户资产安全、交易安全等期货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制度。

18、对于依法委托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除上述制度外,首席风险官还应当监督检查以下事项:(1)是否存在非法委托或者超范围委托等情形;

(2)在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出入金、与中间介绍机构风 5 险隔离等关键业务环节,期货公司是否有效控制风险;

(3)是否与中间介绍机构建立了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在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方面,与中间介绍机构的职责协作程序是否明确且符合规定。

19、对于取得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的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除上述制度外,首席风险官还应当监督检查以下事项:

(1)是否建立与全面结算业务相适应的结算业务制度和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2)是否公平对待本公司客户的权益和受托结算的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权益,是否存在滥用结算权利侵害受托结算的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利益的情况。

20、首席风险官应当对公司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为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21、首席风险官开展合规检查工作,应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规范报告程序。首席风险官每季度至少对本规定第17条的1至3项内容进行检查,其他检查内容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全年至少检查一次。

22、首席风险官要及时分析、汇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沟通,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和提出整改要求,对公司整改情况要进行验收。

23、首席风险官对于侵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应当予以拒绝;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北京证监局报告。

624、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冲突的事项,并应当保守期货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25、首席风险官对公司的全部业务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调查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其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职相关的会议;(2)调阅期货公司的相关文件、档案和资料;(3)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4)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5)了解期货公司业务执行情况;

(6)负责监督执行本公司各部门合规工作配合和报告制度;(7)对未履行合规工作配合和报告制度的相关部门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有罢免提议权及向监管部门报告权;

(8)对于监管部门下发的所有通知、文件等,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所有文件、报表等,首席风险官有知情权。

公司风险监控系统应当做好相应的权限设置,首席风险官有权查询公司风险监控系统。

26、首席风险官开展工作应当制作并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完善相关文件资料的记录、收发、签收制度,真实、充分地反映公司重大事项和首席风险官的履行职责情况。

27、首席风险官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四、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的必要保障

28、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该部门承担公司合规审查职能和稽核职能。合规审查部门应当由首席风险官直接管理,对首席风险官负责,不得承担合规审查和稽核以外的职能。但是,期货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合规审查部门承担不与该部门职能冲突的公司法律事务职能。

29、期货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业务规模的大小、业务种类的多少和营业部的数量等情况,为合规审查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以保证该部门能够充分行使职权。取得结算业务资格或营业部数量在五家以上的期货公司,合规审查部门的专职人员人数除首席风险官本人外不少于三人。

首席风险官对合规审查部门工作人员的任免享有发言权。首席风险官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董事会以公司名义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

30、期货公司应当为首席风险官及合规审查部门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首席风险官认为经费保障不足的,可以将经费保障议题提交董事会讨论,以保证顺利履行职责。

期货公司应当行之有效地确保公平对待首席风险官及其分管的工作人员,首席风险官和合规审查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条件等应当不低于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31、期货公司应当在首席风险官工作制度中规定公司其他部门与合规审查部门的有效的配合机制,应当明确配合部门,至少包括:分支机构管理部门,交易结算部门,风险控制部门,财务部门,客服部门,IB衔接部门等;规定相应的配合方式,包括:信息及材料报 8 送,接受调查等。

32、期货公司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定期向首席风险官报送涉及合规情况的重大信息。公司对知情不报或者隐匿合规问题或重大风险隐患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追究相应的责任。有必要的,监管部门将下发监管措施,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3、期货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越过董事会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首席风险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

首席风险官因正当履行职责而被解聘的,北京证监局可以依法对期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更换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34、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首席风险官发现的问题的纠正渠道,建立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

五、首席风险官的报告义务

35、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北京证监局报告,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1)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的;(2)期货公司资产被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冻结或者用于担保的;

(3)期货公司净资本无法持续达到监管标准的;

(4)期货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5)股东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的;(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情形,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监局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首席风险官应当配合抓好内部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向北京证监局报告。

36、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在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除本规定第35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之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首席风险官应当5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常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监事会报告,未设监事会的期货公司,可报告监事;公司多次或长期未能完成整改的,首席风险官应当向北京证监局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北京期货商会等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37、对于北京证监局要求核查的公司有关问题,首席风险官应当按照要求认真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结果书面报告北京证监局。

38、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季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季度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每年1月20日前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规经营、风险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以及首席风险官的履行职责情况及自我评价,包括首席风险官所作的尽职调查、提出的整改意见以及期货公司整改效果等内容。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独立董事应当对本条规定的报告签署 10 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六、首席风险官的履职考核和责任追究

39、期货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和完善首席风险官履职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董事会对首席风险官的考核,应当以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为主要标准。首席风险官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董事会确定首席风险官的薪酬及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首席风险官认为考核结果明显有失公允的,可以向北京证监局申诉。

40、期货公司应当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公司的绩效考核范围,明确首席风险官、合规审查部门人员及有配合责任的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首席风险官工作顺利开展。

41、期货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向监管部门提交一次对公司合规工作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的报告,评价报告应当随季报、年报报送北京证监局。

42、首席风险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在期货公司兼任除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活动;

(2)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

(3)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4)滥用职权,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

(5)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期货公司秘密或者客户信息,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6)其他损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1143、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禁止性行为的,北京证监局对首席风险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更换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4、期货公司发生严重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首席风险官未及时履行《规定》所要求的报告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5、期货公司股东、董事和经理层限制、阻挠首席风险官正常开展工作的,首席风险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总经理通报,或者依次向董事会、北京证监局报告。北京证监局将依法进行调查和严肃处理。

46、为全面细致地履行职责,首席风险官要熟悉和精通各层次的监管法规和监管部门的各项工作要求。北京证监局将以适当方式定期对首席风险官的法规掌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7、对于期货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席风险官或合规审查部门已经按照规定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10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期货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促进期货公司依法稳健经营,维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

期货从业《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首席风险官

http://www.daodoc.com/ 2016期货从业《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职责与履职保障首席风险官应当向期货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上海辖区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工作指引

上海辖区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工作指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切实发挥首席风险官作用,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期货公司章程应当明确......

期货从业《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首席风险官监督管理

http://www.daodoc.com/ 2015期货从业《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首席风险官监督管理备战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中华会计网校为广大学员准备了相关的复习资料,希望对您备考有所......

6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重点标识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2008年5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首席风险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首席风险官进行自......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期货公司风险 公司 通知 官制 期货公司风险 公司 通知 官制
[章程规章制度]相关推荐
[章程规章制度]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