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重点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_信访案件查办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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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重点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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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化解、处理信访案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 省信访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和“两办”交办,要求报送处理结果的信访案件,均属立案挂牌督办的重点信访案件。

第三条挂牌督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办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定领导、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包调查、包处理、包稳定的“四定三包”责任制。

第四条镇党委、镇政府信访办公室建立挂牌督办案件登记簿,凡挂牌督办案件一律实行责任领导签收、案件办理限时、办结消案通报制度。

第五条责任单位所承办的挂牌督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因反映问题复杂、情况特殊不能在规定的限期内办结的,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或主管领导报告,说明原因,并调整办结时限,逐月上报办案进度,直至办结。

第六条责任单位对结案报告要严格把关,按规范程序办理。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责任单位要及时向上访人出具或回复《答复意见书》、,进行书面告知。同时,要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信访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结案报告要做到“两个必须”、“四个清楚”,即必须由主要领导签字上报,必须有上访人的意见;调查了解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清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清楚,造成群众上访的责任清楚。凡达不到结案要求的,一律退回责任单位重新调查处理。

第七条挂牌督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凡调查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合情、合理、合法,但上访人仍坚持过高或无理要求的,责任单位要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反复劝说无效的,由责任单位采取必要的稳定管束措施,以防止其到县委、县政府或赴省、地区、进京上访。

第八条已经处理结案的重点信访案件,责任单位要对上访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了解处理意见是否落实,防止出现反弹。

第九条对挂牌督办的重点信访案件,责任单位有意顶着不办,或者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高庙镇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信访办公室、督查室对挂牌督办的重点信访案件行使督办职能,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案件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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