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保制度研究论文_社保缴交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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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1

(一)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1

(二)中国医疗保险制度现状„„„„„„„„„„„„„„„„„„„„„1

(三)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现状„„„„„„„„„„„„„„„„„„„„„2

(四)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现状„„„„„„„„„„„„„„„„„„„„„2

(五)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现状„„„„„„„„„„„„„„„„„„„„„2

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3

(一)社会保障范围覆盖不全„„„„„„„„„„„„„„„„„„„„„3

(二)立法滞后„„„„„„„„„„„„„„„„„„„„„„„„„„„3

(三)农村养老保障问题„„„„„„„„„„„„„„„„„„„„„„„4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不够规范,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4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5

(一)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5

(二)要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工作„„„„„„„„„„„„„„„„„5

(三)建立分类分层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5

(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制衡机制建设,规范管理,强化监督„„„„„6

(五)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齐抓共管的社会保障管理新机制„„„„„„„„7

四、总结„„„„„„„„„„„„„„„„„„„„„„„„„„„„„„7 参考文献

I

摘 要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从无到有,保障范围由小 到大,保障项目由少到多,保障水平由低到高不断发展。

社会保障直接关系着亿万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但我国的社会保障仍存在着种种问题:社会保障范围覆盖不全、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立法滞后、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不够规范等等。这些问题都有碍社会保障功能的正常发挥,必须采取相关措施来加以解决。

关键词:社保现状,农村养老,制度管理引言:众所周知,社会保障制度是指由国家依照一定的法律、法规,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的救助和补贴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而老百姓遇到的上述各种困境都可以而且应该通过社会保障来解决。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化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起着“减震器”和“安全网”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愈来愈重要。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一)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取支取。截止2005年3月底,全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6554万。

(二)中国医疗保险制度现状

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明确提出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并使医疗保险制度逐步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1996年国务院再次批准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1998年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该决定明确了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截至2005年3月底,全国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12708万人。其中,参保职工人数为9238万人,参保退休人员为3470万人。

(三)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现状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在1986年和1993年待业保险规定的基础上,再次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该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范围,调整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按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都要参加失业保险,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截至2005年3月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0441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411万人。

(四)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现状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所有企业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该条例对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截至2005年3月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7009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29万人。

(五)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现状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1%.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待遇。截至2005年3月底,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4488万人。

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范围覆盖不全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生变化,社会保险资金开始转向社会统筹,在体制上围绕着“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具体运行,但当前的三条保障线还不能全部覆盖城镇贫困范围。我国现有城镇贫困人口3100万以上,1999年享受社会保障的总人数不足300万,2000年不足400万。在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之外,传统的民政救济对象是“无劳动能力”的人,是为数较少的边缘群体。而在体制转轨中,“有劳动能力”却失去工作机会的人,也已经陷入贫困的境地,他们的基本生活也应得到保障。事实上,这部分人中的绝大多数既拿不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又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他们约占城市“下岗”、“失业”、“待岗”总人数的70%以上。目前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仍由企业来承担,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和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仍主要由企业来承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本来要靠企业、社会、财政三方面共同筹措,但由于企业(特别是一些困难企业)和社会分担的部分没有很好落实,一些下岗职工不能及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的现象仍然存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还很窄,基本上集中在城市的公有制单位中实施。就是在城市中,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也有待扩大。比如,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一些没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他们中的一部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却还没有进入这条“最低保障线”。

(二)立法滞后

在我国,除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可视为社会保障立法外,还没有第二部社会保障法律。虽制定了规定和条例,但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首先,规定和条例不具备法律的权威性,执行起来有相当大的回旋余地。其次,有的规定或条例规定得较早,已不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最后,有的规定和办法具有明确的临时性,即权宜之计。以上这些都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相关执能部门应针对上述种种弊端,采取积极措施,改变这一现状。

(三)农村养老保障问题

资金是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民政部1992年印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明文规定,在保险基金的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的规定使国家和集体所体现的社会责任过小。我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是世界最低的。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的投入绝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由于长期以来国家对农村投入过低,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重要来源实际是依靠传统农村的集体补助和投入。但改革开放以来实施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使集体经济力量受到严重削弱,特别是贫困地区的财政能力和集体经济实力有限,已无力承担当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由集体经济负担的农村军烈属优待、“五保户”供养变为农民直接负担,而国家干部、城市居民、工人不负担,这样一来既不利于增加统筹金额,也不利于标准统一。此外,农民个人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基金,集体补助也微乎其微,几乎完全由个人缴费。这样的社会保障不仅失去了它本来的意义,而且也影响了农民参加养老、医疗等保障项目的积极性,加大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难度。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不够规范,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 一方面,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极其分散,职能相互交叉,这样容易发生筹资过程中的矛盾和造成各部门之间对权利的相互攀比、责任的相互推诿。另一方面,从总体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规范性不强,资金管理分散,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挤占、挪用甚至挥霍浪费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按照中央政府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实行全额征缴。但是目前部件地区仍实行差额缴拨的办法,造成企业挤占、减发或拖欠基本养老金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对会保险基金没有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省级地区间基金调剂受到了很大限制。在企业和政府之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对于社会保障的责任划分也不够明确。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一)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

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毋庸置疑。只有实行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受益,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因此,要将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作为社会保障改革的目标。在社会保险方面,应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并最终包括一些自我雇佣者和自我服务者。在社会救助方面,应当加大国家财政的开支,建立完善的对贫困居民的救助制度,应进一步放宽救助条件,提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使社会贫困人口都因此而受益。在社会福利方面,要提升社会福利在整个社会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应改革现行的福利体制,重整福利资源,将社会福利制度化、法律化,让全体国民都能够通过社会福利制度分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要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工作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近20年,但社会保障立法还相对滞后。迄今为止,我国未颁布专门的社会保障法或社会保险法,只颁布了一些国务院行政法规,这种立法滞后的现状不符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快速发展的需要。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加快社会保障立法的步伐。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明确社会保险主体的权利义务,使社会保险各项制度在法律的强制性原则下有效运行。此外,还需制定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等。惟有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才能更好地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发挥其保障公民的生存权、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建立分类分层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不同地区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经济能力悬殊。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只能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形成各地区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一,建立作为社会保障最后防线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8 对那些因为疾病、灾害或缺乏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贫困人口提供帮助,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在确定最低保障标准时,应根据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及政府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制定制度化的标准。第二,建立适应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在经济比较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应该逐步实现城乡之间医疗保障制度的接轨;在经济发展水平中等的地区,可以建立合作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制度。第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民政部自1992年起试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因其属于完全个人账户和完全积累型的养老保险模式,缺乏社会统筹,实质上成了一种自愿参加的储蓄,起不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从而也失去了对贫困人口提供帮助这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本来意义。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该考虑在自我保障的基础上逐步增加社会统筹的比例,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的结合,并设计向贫困人口倾斜的制度。第四,构建城乡之间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通道。城市化的进程意味着农业人口将大规模地转变为城市人口,目前情况下,实现这种转移的途径是进入乡镇企业或其它非农就业以及进入城市打工。但是,通过这些方式实现的农业劳动力转移,虽然事实上已由农业劳动力转变为非农业劳动力,但却无法得到与城镇居民同样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尤其是不能得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因此,应该尝试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设计互相衔接的通道,以加速城市化进程。

(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制衡机制建设,规范管理,强化监督 农村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农民投保的热情不高,与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规范有密切关系。因此,要使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就必须在强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制衡机制上下工夫。首先,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全国统一、权威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其次,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督体系,这是农村社会保障制衡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是指各有关方面对社会保障经办部门的管理过程和管理结果进行评审、鉴定,以达到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与目标的实现,确保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效益。第三,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机构队伍建设。通过内部提高职工素质和外部引进专业人才的途径,努力塑造和培养一支适应专业化、现代化、市场化管理需要的专业队伍。

(五)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齐抓共管的社会保障管理新机制

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是搞好社会保障基金征管的一条可行捷径。各级征收机关要牢固树立协作配合意识,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理解和支持;要与公安、法院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加大对偷税漏税、拒不缴费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充分发挥和利用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对欠费不缴、公开抗费等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在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以前,在业已由地税机关接管社会保障费的地区,可以建立税务、劳动、财政合署办公机构,建立工作协商制度,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开展一站式服务。通过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保障征收新格局,既能及时协调和化解社保费征收分配过程中的矛盾,确保社会保障费应收尽收,颗粒归仓,又能保障广大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社会基金的发放及时足额到位。

四、总结

总而言之,社会保障制度大至影响民心向背、社会稳定,小到事关百姓的饥寒冷暖、衣食住行,乃至生老病死。只有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才能不断发展、不断进步。参考文献

[1] 吕学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1.2 [2] 丛树海《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系问题研究》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4.8 [3]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第2版 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8 [4] 吕学静《现代社会保障概论》 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5.8,[5] 林毓铭《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6.4 [6]刘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挑战》

http://admin.sinoth.com/Doc/article/2008/11/10/server/100002813.htm 2008-11-10 [7] 吴云法《城市低保和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4 [8]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民生保障与和谐社会:保险、社会保障与经济改革的视角》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11 [9]邓大松,刘昌平《2006-2007年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报告》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1

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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