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问答_青岛人力资源政策问答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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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问答

1、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答:为解决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问题,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出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4〕25号),我市依据《暂行办法》制定《青岛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青人社发〔2014〕9号)。

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在我市建立并启动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制度,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我市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保障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暂行办法》的适用人员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答:《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之间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时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又不愿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也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后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条件是什么?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5、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前,参保人员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前,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6、参保人员如何确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地。

7、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8、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转换?

答: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转移,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9、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否可以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10、参保人员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申请办理转移手续;之后,由城保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相互联系为其办理转移手续;最后,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城保经办机构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人员。

11、参保人员申请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参保所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居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申请办理转移手续;之后,由居保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相互联系为其办理转移手续;最后,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居保经办机构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人员。

12、经办机构在给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续时,有无时间要求?

答:有时间要求,具体是“三个十五日”:

(一)城保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员《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予以审核。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在受理参保人员接续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生成《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并发送至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城保经办机构专管员应确保在受理参保人员接续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

(二)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好转移的各项手续。

(三)城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居民信息表》和转移基金的15个工作内办结有关转移接续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人员。

13、经办机构在给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时,有无时间要求?

答:有时间要求,具体是“三个十五日”:

(一)居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员《申请表》、《参保缴费凭证》及相关材料并予以审核。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在受理参保人员接续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生成《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并发送至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居保经办机构应确保在受理参保人员接续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

(二)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好转移的各项手续。

(三)居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居民信息表》和转移基金的15个工作内办结有关转移接续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人员。

14、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现存在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负责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后,信息系统自动进行信息比对,确定重复缴费时段。重复时段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年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月数。

(二)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将重复缴费月份录入信息系统,确定重复缴费清退金额,生成并打印《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重复缴费清退金额计算方法:

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年度个人缴费本金+年度集体补助本金)/12×重复缴费月数;

清退总额=各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之和。

(三)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人。

15、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下同)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向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保经办机构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由城保经办机构从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予以抵扣,并将抵扣款项全额划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地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传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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