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管理制度_离职员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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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规范全公司员工离、辞职管理,保证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辞职程序
第二条员工辞职、离职、辞退、开除的规定。
一、辞职
1)辞职:指个人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在公司再从事该项工作或担任某一职位者。
2)新聘员工在试用期内申请辞职的,必须提前3天申请,工作满1个月的员工须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申请。
3)员工经试用合格正式录用后原则上不得辞职,如遇特殊原因,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部门主管及经理,在直接上级同意批准后并办好相关工作交接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特殊情况(病危、丧亲等)经批准后可于3天内办理辞职手续。
4)员工辞职未经批准,擅自旷工3天(含)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员工辞职未提前申请或未经办好交接手续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者按旷工论处,旷工时间达自离规定时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辞职审批程序:
1)、普通员工;组长——车间主管——厂长
2)、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部门主管——厂长——总经理
3)、辞职者经上述程序审批完毕后,将审批好的《辞职申请书》交办公室主任报行政人事经理备案,自批准日起到招进同等职位新员工为止到公司办理相关离厂手续。
三、自离
1)自离:指未经公司批准或请假未经批准,连续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之行为者。
2)自离视为自动放弃原有工资及现在工作行为处理。
3)自离作为违约处理,公司不予结算所有薪资。
四、辞退
1)辞退:指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需进行人员调整者。
2)出现以下情况,属于公司辞退人员者,公司给予结算工资。
(1)试用期内,经公司考核不合格者;
(2)合同期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和调岗后仍不能胜任者;(3)合同期满,按公司规定,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者(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申请);
(4)公司进行整理期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生产淡季确需裁员者;
五、开除
1)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开除,所以薪资不予结算,情节严重者,赔偿公司损失,并移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2)盗窃公司或其它员工财物者;
3)对同事或上司威胁、暴行或公然侮辱他人人格之行为者;
4)品行不端,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司商业机密或泄露公司机密,严重损害公司信誉利益者;
5)伪造公司印信或冒充上级主管签名擅用公司名义者;
6)在公司内聚赌、拉帮结派、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7)故意损坏公司设备、设施、原材料、产品或其它公物及重要文件资料者;
8)不服从管理、散布谣言、消极怠工或罢工者;
9)行贿受贿、营私舞弊、挪用公款、贪污公司财物者;
10)连续旷工3天(含),当月累计旷工7天(含)或全年累计旷工15天(含)以上者;
11)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者;
1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者。
第三条 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 凡要求离职的员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辞职单》。填写辞职事由,按程序报各级领导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存档,辞职到期按规定时间办理好各项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各部门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第三章 辞职手续
第六条 辞职员工应移交所有的工作及公司的物品: 1.公司的文件资料、电脑及其附属设备;2.公司配备的劳动用具等;
第七条 员工无论什么理由申请辞职,需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岗。否则,视为旷工,旷工3日者以开除论。
第八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批准到期后,需依据《辞职移交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员工辞退辞职,如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公司有权按照《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保留诉诸法律程序的权利。
第十条 凡属公司正常辞职、辞退(按公司规定,作好各项工作交接)人员,工资在公司的工资正常发放之日结清所有工资。员工离职后,即与公司解除了劳动雇用关系,公司不承担其后的任何经济关系及刑事责任关系。
本制度自公示之日起执行,公司行政人事部拥有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
201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