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使用制度_居住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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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内流动人口居住证使用的相关管理。
第三条 ***社区设立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开展居住证的受理、发放、信息上传、信息变更、证件延期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非***户籍的人员,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愿申领居住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在***辖区探亲、出差的;
(三)在***辖区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五条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为临时和长期两种。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半年,长期居住证有效期为两年。
第六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居住证受理点办理延期手续。
1第七条 居住地址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变更,受理点审核后予以改签居住地址,证件不需更换。
第八条 居住证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由申请人持原居住证向居住证受理点申请换领新证。
居住证遗失的,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居住证受理点申请补领证件。
第九条 居住证信息有误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受理点申请更正。
第十条 居住证在有效期限内地址变更、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持证人居住地所属签发机关未发生变化的,证件有效期限按照原证件有效期限签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回居住证并注销: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取得居住地常住户籍的;
(三)持有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的;
(五)持有人有严重不良信誉记录的;
(六)其他不符合持有居住证条件的。
第十二条 公司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居住管理将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开展以持居住证为前提条件的流动人
口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保障居住证的使用。
本制度实施后,在本制度实施前已依法持有暂住证的,暂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换领居住证。
第十三条 居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行政区划,在其他师(市)、团场居住的证明,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等信息,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地居住的证明;
(二)作为持有人信誉证明;
(三)作为子女入学、入托证明及户口迁入和个人评选先进的必要条件;
(四)持有人享受我辖区行政职能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五)在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在并办理居住证后,可以优先办理户口迁入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治办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