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制度_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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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制度
本单位每台特种设备需建立档案,并由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统一保管,安全技术档案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本单位员工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预案为本单位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本单位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时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措施
第四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内容:
(一)有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分布情况;
(二)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特大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
(三)进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抢险救援队伍;
(四)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理特大事故时的职责。
(五)委托具有电梯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对其电梯进行保养。应对其保养的电梯的日常安全运行有检查记录;
第五条
应根据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的特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第六条
定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习。
第七条
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如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八条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立即拨打110报告,同时向区质监局、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九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
第十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各抢险救援工作小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贯彻执行本预案。
第十一条
参加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六章
应急总结与奖惩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预案自公布后施行。
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二、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三、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
六、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七、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
八、负责组织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电梯事故的情况。
九、负责建立、管理电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十、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定期报检制度
一、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二、电梯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三、电梯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四、申请电梯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电梯管理档案保存。
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一、电梯发生意外事件或事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告有关人员或部门,发生一般事故(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和严重事故(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后,应当立即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相关的预防措施。
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确定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小组成员,并报单位领导批准,成员人员必须包括一名单位的行政领导,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
三、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应急演习,成员人员都必须参加。
四、演习内容、时间、排险方法、急救预案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拟定,行政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演习结束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将该次演习的情况作书面记录,并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在下次演习中进行调整、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