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会议制度_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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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1、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的2至3名代表和社区辖区单位推选的若干名代表组成,社区居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51人。
2、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讨论并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年(半年)度工作报告及居务公开情况。
3、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必须有过半数居民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4、遇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经居委会研究决定或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可随时召开大会。
罢免与补选制度
1、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居民对违法乱纪、严重失职或年终考评综合满意率不到60%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2、严重失职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经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十分之一以上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小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3、召开居民会议表决时,提出罢免建议者应到会回答问题。被要求罢免人有权出席会议申诉意见。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须经出席的人员过半数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才能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4、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书面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经居民代表大会确认。
5、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提请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补选,补选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特殊情况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持。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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