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信息逐级上报制度_艾滋梅毒乙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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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项目办公室
信息逐级上报制度
XX市预防艾滋病、梅毒 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项目办公室
信息逐级上报制度
一、各医疗保健机构须将信息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日常工作任务,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收集、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
1、建立记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信息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等相关登记。
2、定期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咨询信息,及时填写和逐级上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3、对检测发现的艾滋病或梅毒感染孕产妇进行随访和个案信息调查,填写和上报系列个案登记卡。
二、开展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做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原始信息登记,及时填写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
1、报告单位: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各医疗保健机构。
2、报告人:各医疗保健机构中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工作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
3、报表类型及报告内容 工作月报表(表
1、表2):
表1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汇总)表(由妇幼保健机构汇XX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项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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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报告内容:汇总表1–Ⅰ、1–Ⅱ、1–Ⅲ。
表1–Ⅰ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由婚前保健机构填写)报告内容:接受婚前保健人数、接受艾滋病咨询人数、接受HIV抗体检测人数及HIV抗体阳性人数。
表1–Ⅱ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由助产机构填写)报告内容:接受初次产前保健的孕妇数、接受艾滋病咨询孕妇数、接受HIV抗体检测孕妇数及HIV抗体阳性孕妇数等。住院分娩产妇数、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产妇数、仅产时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产妇数、HIV抗体阳性产妇等。
表1–Ⅲ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由县/市妇幼保健机构填写)
报告内容:非住院分娩产妇数、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产妇数、仅产时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HIV抗体阳性产妇数、非住院分娩活产数等。 表2 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汇总)表(由妇幼保健机构汇总)
报告内容:汇总表2–Ⅰ、2–Ⅱ。
表2–Ⅰ 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由助产机构填写)报告内容:孕期接受初次产前保健的孕妇数、接受梅毒检测孕妇数及感染数、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孕妇数及检测阳性数等。住院分娩孕妇中孕期和仅产时接受梅毒检测产妇数、梅毒感染产妇总数及所娩活产数,孕期和仅产时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产妇数、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阳性产妇总数及XX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项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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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娩活产数、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儿童数等。
表2–Ⅱ 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由县/市妇幼保健机构填写)
报告内容:接受梅毒检测产妇数、梅毒感染产妇数及所娩活产数、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产妇数、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阳性产妇数及所娩活产数、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儿童数等。 个案登记卡(表
3、表4):
表3–Ⅰ、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基本情况登记卡(保密)报告内容:基本人口学状况,感染时期、感染途径及相关危险行为等艾滋病病毒感染相关情况,丈夫/性伴基本人口学状况、感染状态等情况,本次接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情况等。
表3–Ⅱ、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妊娠及所生婴儿登记卡(保密)报告内容:本次妊娠、孕产期保健及分娩情况,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情况,孕产妇肝、肾功能、血常规、病情程度、免疫状态及其他性传播疾病等相关检测情况,新生婴儿出生及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情况等。 表3–Ⅲ、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保密)报告内容:HIV感染产妇(妇女)随访、存活、避孕及转介服务情况,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的生长发育、喂养、预防接种及艾滋病检测等情况。 表4–Ⅰ、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保密)
报告内容:梅毒感染孕产妇基本人口学状况,诊断梅毒感染时期、感染途径及相关危险行为等,丈夫/性伴梅毒检测情况,感染孕产妇诊断方法等 表4–II、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保密)XX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项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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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容:本次妊娠、孕产期保健及分娩情况,梅毒感染孕产妇药物应用情况,孕产妇分娩前或孕晚期非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情况、所生婴儿出生后非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情况,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生长发育、儿童梅毒检测结果及诊断依据、接受预防性治疗和先天梅毒治疗的情况等。
三、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信息数据的收集、上报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月报制。各医疗保健机构务必按照市《实施方案》要求及时、逐级上报项目有关信息数据。
工作月报表信息数据汇总为上个月25日至本月25日。
各医疗保健机构于每月1日将本机构项目工作数据上报至妇幼保健院。 妇幼保健院于每月4日将本月项目工作汇总数据上报至XX市妇幼保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