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绥边区的监所制度_晋绥边区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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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绥边区的监所制度

晋绥边区是抗日战争时期我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之一,包括我省西北部和绥远省东南部广大地区。边区领导机关长期驻于兴县。1937年冬,我八路军一二O师进入晋西北,创立了晋西北根据地。同年8月一二O师一部和地方武装组成大青山支队,挺进绥远北部,开辟了大青山抗日根据地。1940年1月15日正式建立晋西北民主政权,称山西省第二游击行政公署,1941年8月1日改为晋西北行政公署,1943年11月改为晋绥边区行政公署。在民主政权发展壮大的过程中,边区的监所建设也从无到有,迅速壮大,逐步形成了一套以马克思主义和新民主主义理论为指导,以教育改造为方针的较为完善的监所制度,为巩固民主政权,保卫人民利益,维护边区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后来新中国监狱制度的建设和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一、监所的设置及变迁

边区的监所主要包括看守所和监狱。1941年以前,边区没有监狱,看守所既是未决犯的羁押机关,又是已决犯的执行机关。1941年4月,边区高等法院在兴县城设立了晋绥边区监狱,执行徒刑的任务始改由监狱实施。

看守所按领导体制可划分为公安机关看守所和司法机关看守所两类。公安机关看守所是边区公安局的附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预审科的领导下,羁押未决的汉奸、敌探、土匪等重大刑事犯。司法机关的看守所设在边区高等法院及下属分院、县司法科,主要职责是羁押由司法机 1 关直接侦查、预审的普通刑事案犯。

晋绥边区监狱隶属于边区高等法院,是各根据地中规模较大的一所监狱,1942年有看守员18人,仅1943年就开释犯人302人。1947年初,边区将第二专署看守所改编为‚晋绥边区监狱第一分监‛,将第三专署看守所改编为‚晋绥边区监狱第二分监‛,第一分监驻地在五寨县城,第二分监驻地在临县的龟茆村(后迁到离石西属巴村)。边区规定:判处一年以下徒刑的由看守所执行,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徒刑的就近送分监执行,三年以上徒刑的送交边区监狱执行(1946年以后改为五年以上送边区监狱执行)。1948年11月,两个分监合并回边区监狱,1949年初改编为晋西北监狱。1950年1月,晋西北监狱从兴县城迁至汾阳城,称为山西省监狱汾阳分监狱。

二、监所和性质

晋绥边区监狱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新型监狱,是打击汉奸、特务和一切严重违法犯罪分子,保卫革命政权,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与旧监狱奉行报复主义、一味单纯惩罚不同,2 它既是执行刑罚,惩罚犯罪的机关,又是实施教育,改造罪犯的场所。1944年7月,晋绥边区高等法院在其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今天的监狱,是一所带强制性的生产教育学校,是感化教育积极改造犯人的场所。‛说明边区监狱具有惩罚和改造两项基本职能,集中体现了边区监狱的基本特征及其与旧式监狱的本质区别。

三、监所工作的方针政策

(一)、注重人权,把犯人当人看

注重人权,把犯人当人看,是各边区监所工作的出发点,也是监所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总结政府工作时指出:‚犯人之所以甘为犯人,主要是由于社会不把他当人,要恢复他的人格,必自尊重他是一个‘人’始。‛1945年12月29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王子宜在《边区司法工作总结》中强调,监所工作人员要解决‚对犯人的观点问题‛。他说:‚什么叫犯人,就是普通的人犯了法。但‘犯’字下面还是个人字,因此说,犯人也是人。我们司法工作者,不能把犯人不当人看待。‛1946年12月9日《晋绥边区行政公署令》指出:‚保障人权是我民主政府的一贯主张。‛并规定:‚除现行犯以外,只有司法机关及公安机关才能实行拘捕、禁押、审讯、处罚。‛‚严格禁止吊打、冻磨(饿?)、游街、辱骂等非法行为。‛兴县政府在《1948—1949两年来司法工作简略报告》中总结:‚我们新民主义的司法制度,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正是基于上述指导思想,边区监所坚决清除封建主义狱政思想的余毒,给犯人以革命的人道主义 3

精神,与侮辱和体罚犯人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

(二)对犯人实行教育感化 边区监所历来重视对犯人的政治教育和感化,坚决反对报复主义,惩办主义。1939年1月,林伯渠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对第一届参议会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对一般的犯人,更多注意政治教育和感化,禁止对犯人实行报复主义和虐待犯人。‛晋绥边区《刑法报告提纲》明确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感化犯人,为了教育犯人,是要在感化和教育当中,使犯罪的人了解自己的错误。‛1947年1月2日《晋绥边区行政公署令》(法政字第三四三号)指出:‚我们的监狱政策是教育改造主义,凡是判了刑的犯人都认为是可以改造的,不是单纯惩办,更不是报复。‛阐明了边区政府对犯人采取的是教育感化方针,这一方针的基本精神是:以无产阶级的思想和感情,满腔热情的教育挽救罪犯,从关怀他们的生活入手,帮助他们认识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医治心灵创伤,提高思想觉悟,组强他们学政治、学文化、学劳动技能,使他们深切体会到党和边区政府的温暖和期望,看到自己的出路和前途,因而激发其改过自新的勇气和决心,积极接受改造。

(三)管理、教育、生产三结合边区政府对犯人的改造是在强制管束下,通过政治、思想、文化教育和生产劳动的途径来实现的。管理、教育、生产是改造犯人的三项手段,也是监所工作的三项任务。三者是有机结合、不可分割的。边区政府强调:‚生产必须与教育相结合‛,即‚在生产中进行感化教育‛。反对重生产不教育的倾向。1947年4月9日《晋绥边区行政公署通令》(法政字第一五九号)指出:‚监所工作中管理、教育、生产三者并重,必须纠正只顾生产,不重教育之倾向,尤其对汉奸、破坏边区、反革命犯等,更应加强教育。‛ 晋绥边区明确:‚因之我们对人犯判处徒刑后,主要是如何教育他们,缩短改造时间,如何组织生产,一方面减轻人民负担,一方面使犯人在劳动中改造思想,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本领,成为有用的人。为了防止各县只注意经济利益,不兼经以政治上文化上的教育,边区政府对犯人学习时间和劳动时间所占的比例作了具体的规定。如规定:‚二流子犯,生产时间占75%,教育时间点25%;其他犯人生产时间占60%,教育时间占40%。‛边区政府以教育为主的监狱政策是教育感化方针的具体体现,5 此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有效地调动了犯人改造思想和劳动生产积极性,也消除了犯人和监所管理人员之间的对立情绪,使监所工作经受了战争环境的考验,取得了显著成效。

四、监所的管理制度

(一)监管制度

边区监狱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克服硬件环境、人员素质以及封建狱政思想余毒等不利因素,筚路蓝缕,艰苦创业,不仅创建了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新型监狱,而且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狱制度,包括收押、释放、监管、死亡处理、文化活动和生活卫生等。在收押、释放、提审、死亡处理、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涉及刑罚执行的环节制订了法律文书,如收监登记表、释放登记表、提票、死亡报告书、监外执行证等。明确了各个执法环节的具体要求,如收押人犯必须有法院的判决书、罪行通知书和审讯总结,释放时应对犯人的犯罪事实与改造表现进行鉴定,犯人死亡后必 6 须将得病、治疗和死亡情况报告法院检察处等。

(二)监所的领导和监督下的犯人自治

由于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监所一般都建有犯人自治组织,在监所的领导和监督下,在一定范围内,由犯人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管理自己,协助监所干搞好管教工作。如《兴县县政府1949年半年来司法工作总结》记录:‚号内由人犯民主式选出没政治问题的积极分子担任组长,由组长管理号内的人犯,及时了解人犯的情况,三天内由组长向所长汇报一次,以便针对人犯各个的不同情况施以不同的教育。同时,所长抽暇召集号内组长进行个别谈话,布置注意事项。‛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监所的领导和监督下的犯人自治对促进犯人自觉改造,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三)耳目建设

为了及时掌握犯情动态,加强犯人管理,边区监所创造性地提出了耳目建设的概念,《兴县县政府1949年半年来司法工作总结》记录:‚另外除选下组长外,再由所长在人犯中挑选比较积极的、老实的,暗地布置,监视组长是否管理人犯真正负责并怎管理,主要是为互相监视,分散人犯的集体捣鬼。‛

(三)监外执行在复杂的战争环境下,为了减少监所的在押人犯,减轻政府负担,组织一切力量扩大生产,也为了充分保障犯人人权,边区政府于1946年5月24日制订了《晋绥边区人犯监外执行暂行办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外执行制度,对监外执行的条件、审批程序、监督、考察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成为晋绥边区监所建设史上重要的法律文献。根据这一办法,判决不满二年或二年以上但已执行三分之一,认罪悔罪,表现较好,无重犯与脱逃之虞且家在解放区,有参加劳动条件的,经当地村公所担保,可以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由监所负责人审查,主管司法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的犯人除给自己耕作外,每月还服不超过十天的公共劳役,接受村长和群众的监督管理。监所定期对监外执行的犯人进行检查,如表现不好,有逃跑之虞的,撤销监外执行,收回监所。

(四)减刑假释

在刑罚执行中,边区监所还实行减刑、假释制度,对改造表现好的 8 犯人进行奖励。如1946年7月5日,《晋绥边区行政公署指示信》(法政字第298号)强调;‚情节轻微,改造较好的,可分别假释、保释或监外执行、介绍回村,交群众管束。‛ 《晋西北各县司法科长会议总结》提及:‚表现较好,改造有实效的人犯应分期考核,假释或减刑。‛不仅减轻了监所的负担,而且充分体现了改造主义的方针,调动了犯人改造的积极性

五、监所的教育改造工作

边区监所特别重视对犯人的教育改造工作,把它作为监所工作的中

心环节。对犯人教育的内容包括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和劳动教育三个方面,称为‚三大教育‛其中政治教育处于主导地位,而政治教育中,以思想教育为主,贯穿于三大教育的始给终。在当时的战争环境下,主要是通过时事教育,启发犯人的民族意识,激发正义感,同时还进行怎样做个好公民的教育,耐心讲解边区政府的政策、法令和对犯人的要求,借以打通犯人思想,促进彻底转变。如1946 9 年11月5日,《晋绥边区行政公署指示信》(法政字第298号)明确:‚要注重思想教育,加强民族意识,使犯人们深刻认识清蒋、阎、傅卖国独裁内战的罪行。‛《晋西北各县司法科长会议总结》中记录:‚在教育内容上应以思想教育为主,通过生产改造犯人是具体的内容之一,配合以时事政策教育和必要的文化教育,如认字、学珠算。教育方式应采取灵活的启发方式,读报,讲故事,开座谈会,问答晚会,自我批评,互相检讨,行政上个别谈话和集体上课等。‛

劳动教育也是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是对犯人进行劳动观点和劳动人民思想品德的教育,劳动习惯的培养,劳动技能的锻炼三部分,能过组强犯人参加生产劳动和劳动教育使犯人增强对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懂得劳动创造人类,创造世界的道理,树立劳动光荣、寄生虫可耻的观念。如1947年4月9日《晋绥边区行政公署通令》(法政字第一五九号)强调:‚尤其对汉奸、破坏边区反反革命犯,更应加强教育,该等人犯颇多脱逃生产之非劳动者,且思想反动落后,必须使其在生产与教育相结合中锻炼体力,惯习劳动,提高政治觉悟,改造思想。‛

正确的工作方针和监所工作人员辛勤的努力,使边区监所的改造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据兴县《四九年司法工作简略总结》记录,边区监所教育改造了违法的人犯,以及嗜好不劳动的二流子,这些人回村后大部分转入生产,参加了劳动,如:‚六区蔡家会李茂生原来不劳动,吃大烟,串门子,自经改造后,劳动很积极,今年除种完自己的地外,还开了荒地两响,抽空打短工。‛周边的二流子都受到影响,有个别懒汉还订下生 10 产计划,边区的社会治安和生产风气明显好转。

六、监所的劳动生产

1939年4月19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发出通令,要求全边区各县已决人犯,在严密看管之下参加劳动。晋绥边区各县也积极响应,开始有计划的组织犯人参加生产劳动,由于物质限制,边区监狱的生产是简易的、规范小、生产容易的手工业,生产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纺织组、铁工组、泥木工组、粉房组、缝纫组、织布组、农业组、劳作组等,纺织组有四十架纺车,主要给纺一厂纺纱,农业组1941到1942年一年多时间里开荒地二十亩,种菜十亩,劳作组在农忙时外出帮人耕作或参加修路、开渠、开荒等公共劳动。生产的收入除了15%作为赏与金分给犯人,大部分用来补充监所经费、扩大再生产和补助犯人生活。据《1942年晋西北行政公署司法工作总结》记录,犯人平均每人每月可得赏与金十几元,尤其纺织组的犯人,平均每人每月可得三十元。监狱生产让监狱的条件和犯人的生活有了明显的改善,如农业组种的菜除出售之外,还供犯人食用,犯人平均每人每天能吃菜半斤,粉房组喂猪、磨粉、磨豆腐,其中磨的豆腐供犯人食用,织布组织的布,主要供犯人穿用,不仅改善了犯人生活,而且大大激发了犯人的生产积极性,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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